第A06版:社会

分手后,我买的房子怎么成了她的?

法官耐心劝导释法明理,最终原被告达成调解

本文字数:802

□  记者  胡蝶飞  通讯员  周磊杰

仪表堂堂的李某是60后外籍人士,与80后的张某一见倾心。不久后,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为了稳固两人间的爱情,李某在2014年购买了一套商住房,并将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不料,多年后两人分道扬镳,还因房子的归属闹上法庭。近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法院最终把房子“分”给了谁?

本报讯2014年,李某出资91万元全款购买一套商住房,但当时因其外籍身份不具备购房资格,因此李某将该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若干年后,两人分道扬镳。分手后,李某坚持认为自己是房屋实际权利人,多次要求张某返还该房屋,但遭到拒绝。

李某诉称,该房屋的购房款、税费均由自己支付,张某对此事是认可的。张某曾在电话中多次要求李某不要将房屋挂在其名下,房屋虽登记在张某名下,但本质是代持行为,双方之间系“借名买房”,房屋实际权利人仍是自己。因此,张某应向自己返还购房款、购房税及房屋增值部分共计124万余元。

张某辩称,不同意李某的全部诉请。她认为,房屋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权利人是自己,房地产权证也是由自己保管。该房屋所涉及的租赁事宜、水电煤等生活费用都是由自己负责。双方之间系赠与法律关系,房屋性质属于小户型商住房,不存在增值的情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在“借名买房”与“赠与关系”二者之间进行区分判断。本案中,双方并未签订书面代持协议,李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是代其持有涉案房屋。基于此,“借名买房”关系尚未达到高度盖然性,因此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李某主张房屋为张某代为持有的意见。本案中,李某明确否认涉案房屋是对张某的赠与,张某亦未举证证明李某曾向其作出过赠与的意思表示,双方也确未签订过书面赠与合同,张某主张双方系赠与关系难以成立。

原被告双方态度强硬,互不相让,案子的审理曾一度陷入僵局。经主审法官耐心劝导、反复沟通及释法明理,最终李某与张某达成调解,房屋仍归张某所有,由其另行补偿李某60万元。

分享到微信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上海法治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上海报业集团主管主办 上海法治报社出版
地址 : 徐汇区小木桥路268弄1-2号
新闻热线 : 021-64179999
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上海法治报
微信公众号
“法治新闻眼”
视频号
上海法治报社会 A06分手后,我买的房子怎么成了她的? 2024-02-28 2 2024年02月28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