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大军
年前,昆明动物园“猴猫共处”的争议一度成为社交媒体的关注热点,相关话题多次冲上热搜。这并不是网友对虐待动物的第一次发声,此前已有十数次虐猫、虐狗事件都因舆论得到了应有的处理。这是否表明,公众的动物保护观念已经发生实质性的改变,重启《反虐待动物法》制定的时机已经成熟?
2009年《反虐待动物法》的专家意见稿曾引起轩然大波,围绕立法宗旨、可行性、公平性及适用可能性等问题所形成的意见分歧,导致了专家意见稿石沉大海再无消息。不可否认,近年来经济发展及新时代理念的塑造,让民众的动物保护观念有了一定程度的提升,但是否足以支持《反虐待动物法》的出台?假设重启《反虐待动物法》,又该遵循何种立法宗旨,以聚合更大范围的社会共识?
虽然公众对虐待动物行为持有基本相同的谴责立场,但是一致观念的表象之下还隐藏了一个尚未弥合的根本分歧,也是当年《反虐待动物法》专家意见稿的争议焦点——立法宗旨是为了保护人类利益还是仅仅为了保护动物利益?因为立法必然无法回避人类利益与动物利益的冲突:深度动物保护一定会涉及到人类的利益。有人诘问,人的福利问题还未完全得到保障,反而要保障动物的福利?有人则认为,两者并不矛盾,保护动物也是在保护人类自己。我国目前对动物的保护基本上是在保护人类的前提视野下展开的,从《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宗旨申明就可以看出——“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在《反虐待动物法》的制定中,必然会涉及到人类利益与动物福利的协调问题,不能轻忽两者之间存在的现实矛盾与冲突,应该在首要保护人类利益的范围内,妥善设置动物的保护规范,以此为立法共识,《反虐待动物法》才有出台的可能。
当年《反虐待动物法》专家意见稿最大的争议点,是相关禁止违法食用猫狗肉的条款。这一争议焦点因为涉及部分地方民众的饮食习俗而备受关注。对这一条款的讨论,往往会涉及食用猫狗肉是习惯还是生理需求的争议。若仅仅是人的生理对蛋白质的需求,那么很容易寻找到替代品;但如果源于生活中的习惯,尤其是地方的风俗,那么简单禁止可能就会产生问题。因为一般而言,禁止某种生活习惯或风俗的立法往往需要更大的执行成本,也更易产生附随的负面后果,甚至可能对立法所保护的对象造成有违立法本意的伤害。
但这并不意味着凡是涉及习俗的就不能立法禁止。韩国向来以食用狗肉为风俗,但就在今年1月9日,韩国国会以208票对0票通过了将于2027年生效的《关于禁止以食用为目的饲养、宰杀和流通犬只的特别法》。该法律明确禁止以食用为目的饲养、增殖、宰杀犬只,以及流通、贩卖犬只和狗肉加工食品的行为。以食用为目的宰杀犬只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万韩元(约合人民币16.2万元)以下的罚款。但也应注意的是,在没有良好的观念或者制度支持的情况下,贸然立法可能会更大程度地危及动物的福利。更为可能的路径是从实际情况出发,以包括立法(地方立法)和司法在内的多种方式,循序渐进地推进动物福利保护。例如,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于2020年4月1日发布的《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就以白名单的形式排除了猫狗的食用。将危害动物福利的行为进行分类,对人们已形成基本共识的虐待动物行为予以规制,并以符合实际的倡导性规范推动社会或部分公众习惯的改善。必须明确的是,食用猫狗肉可能是曾经的风俗习惯,但是严重的虐待动物行为从来都不是我国任何地方的风俗习惯。
因此《反虐待动物法》的制定应该兼顾人类和动物的利益,寻求协调两者利益的最佳平衡点。在保证人类正当伦理利益的前提下,用文明道德去克服弱肉强食的丛林规则。故《反虐待动物法》的制定首先要理性确立保护的基本界限,以此明晰可操作的保护规范与违法后果承担。界限以外,划定倡导性保护行为的范围。其次,应基于保护界限,明确立法中一些关键性概念的法定含义,例如虐待、动物等,以减少无谓的分歧与争议。最后,要保证设立的动物保护规则能够为现行制度所支持,至少能融入其中。立法若要实现功能预期,就需要保证执法单位有执法的意愿和可能。
因此,实事求是的态度应该是在寻求社会共识中探讨并强化立法的可能。当前的现实语境下,理性且持续的立法可行性讨论,也许更优于一部立法的即刻出台,激进的动物福利保护要求非但会降低立法的可能性,也不利于现实动物保护环境下全社会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的加快形成。当然,这个过程可能并不必然漫长,前述提到韩国今年初的立法,就是一个例证。
(作者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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