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版:大墙故事

监狱里的“狸猫换太子”案

本文字数:2778

犯人身份簿

□  徐家俊

“桃代李僵”是古代“三十六计”之一,比喻互相顶替或代人受过,通俗的说法就是“调包”,在商业交易和社会活动中都有“调包”事情的发生。

宋代有“狸猫换太子”的传闻;苏州评弹《描金凤》中,曾有狱卒之子金继春出于义气与被判死刑的苏州秀才徐惠兰换监的情节;吕剧《姐妹易嫁》里,也有山东姑娘代替贪富嫌贫的姐姐嫁给平头小伙的故事。

这些都是虚构的作品,但令人意外的是,在戒备森严的监狱里,居然也有“调包”案件发生。

出狱没几天又被缉捕

上世纪三十年代,位于上海漕河泾的“江苏第二监狱”曾有犯人许阿琴,因犯强盗罪,被上海地方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于1930年3月13日入监执行。

1932年1月15日,许阿琴的监舍里,又来了一名叫王学生的新犯人,他犯窃盗罪,经上海地方法院判处拘役50天。许阿琴是惯犯,家中有钱,家人常来接见;王学生是初犯,家中较贫苦,平时无接济。许阿琴是老官司,平时出手大方,对王学生虚情假意,他以钱财为条件,要王学生同他互换姓名与番号。

1932年3月2日,本应该是王学生期满释放的日子,但是王学生没有出狱,却让许阿琴冒名顶替出狱了。

出狱之际,许阿琴不仅把狱中的生活用品和监狱临时保管的贵重物品送给王学生,而且对同一监舍的其他犯人给予一些好处。这些犯人拿了好处,短期内也封住了嘴巴。直到20多天以后,由于“分赃不平”,才东窗事发。

主管看守长闻悉后,马上向典狱长汇报,典狱长通过档案卷宗,查到许阿琴的住址以及平时到监接见人的住址。一面派出看守十余人分头严密缉捕。一面又对犯人王学生提出审讯。开始,王学生还自称许阿琴,不肯如实交代,经再次审讯,他才始供述。原来,王学生因初次犯罪,受许阿琴欺骗,贪图经济上的利益,以“自由”换金钱,甘愿多坐牢房,答应与许阿琴私换番号,让许顶替出狱。所幸,监狱在当月28日就于川沙县境内将许阿琴捕获,收监关押。

对于冒名顶替一案的当事人,许阿琴与王学生已经构成狱内重新犯罪,由上海地方法院并案核办以彰法纪。

另一方面,监狱方面也追究了管理人员的责任。按当时监狱的规定,犯人期满释放属于监狱第二科掌管,该科候补看守长英炳炎因疏忽管理,没有发现犯人之间私换番号;第二科主科看守长杨肇麟疏忽公务,在办理犯人释放时也未能察觉异常,他们两人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本应予以惩处,但考虑到此案发觉数日内,已将许阿琴捕获,因而从宽处理,各记大过一次。

连“担保人”也买通作假

后来,这样“调包”的事情再次上演。

1949年8月22日,上海市新泾公安分局拘留所里来了一批犯人,里面有一名叫李子文的,时年20岁,江苏盐城人,家住新泾区沙渡路药水弄(现属普陀区),此前职业系三轮车工人,因窃盗罪被捕,家中经济条件较差。另一名犯人叫朱阿鹤,浙江绍兴人,时年23岁,家住新泾区曹家渡潮阳路(现属普陀区),也是因窃盗罪被捕,此前职业是铜匠,家中开有陶瓷店,经济条件较好。

李、朱两人原先不认识,被新泾公安分局抓获后,他们关押在一起,两人年龄相仿,长相相似,案由相同,彼此住址较近,从而拉近了心理距离。

朱阿鹤头脑活、城府深,工于心计。他与李子文在闲谈中获悉,李子文犯窃盗罪,是初犯,罪行轻微;自己作案多起,属惯犯。朱阿鹤预感李子文受的处罚肯定比自己轻,于是,他利用李子文家境条件较差、爱贪小便宜的弱点,以小恩小惠拉拢他。

朱阿鹤以关心的口吻对李子文说:“在家靠父母,外出靠朋友。我们已被抓了起来,都是落难朋友,铁窗兄弟,大家要互相帮助,有钱出钱,有力出力。我请你帮个忙。你家比较穷,急需钱用,我家条件好,不缺钱;从案情上看,你比较轻,肯定关押时间短,我罪行重,关押时间长。我们不如互相帮忙,吃官司时我们互相换一下姓名,公安保管的物品,我的值钱东西全部归你所有,你的破东西归我所有,这样你可能在监狱多待一段时间,我可能早一点出狱。为了报答你的付出,我出狱后再送一笔钱给你。我出钱,你出力,我们互通有无,互不吃亏。”

起初,李子文有点顾虑,担心东窗事发,不可收场。可后来经不住朱阿鹤花言巧语,李子文还是同意了这个“特殊的交易”。

同年9月10日下午,李子文、朱阿鹤等几十人随新泾公安分局的大囚车,押到提篮桥监狱的新收间。新泾分局押解人员拿了犯人的花名册及相关司法文书,清点人数后与提篮桥监狱的管理人员办理移交手续。监狱名籍股的干警接过名单后,就对新泾分局押新入监的犯人办理入监手续。干警呼喊入监者姓名,叫到一名,犯人应答一名,再核查身份,询问姓名、年龄、籍贯、职业、家庭住址,最后按十指指纹,拍摄肖像照,身体检查等。

由于朱阿鹤与李子文事先已经作了串通,双方互换身份、姓名,再加上名籍股个别干警工作不够细致,核对材料不严。所以,在监狱新收间留下朱阿鹤的指纹,实际是李子文的;留下李子文的指纹,实际上是朱阿鹤的。

朱阿鹤的番号为1875,李子文的番号1873。两人同押一囚室,而且与其他犯人也是相安无事。他们入监两个月后,李子文由于罪行较轻,被司法机关宣布教育保释。

解放初期,司法机关对部分犯人保释时,需要家属或亲戚朋友“作保”,“担保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需具备一定条件,比如在上海要有固定职业、固定住址,或开设店铺,有一定的经济财产等。所以,这对冒名顶替的朱阿鹤来说,又是一个难题。

没多久,诡计多端的朱阿鹤就利用家属接见的机会,请来同乡兼朋友周月林为自己办理保释手续,并把自己与李子文“交易”的来龙去脉透露给周月林,要周月林以自己亲属的名义,用一家陶瓷店老板的身份把自己保释出狱,并许诺事成后给周月林一笔好处费,利令智昏的周月林在金钱的利诱下答应了。

由于当时尚未实行户籍制度,没有户口簿,也没有身份证,监狱方面很难辨别真伪。所以,朱阿鹤于1949年11月10日走出了监狱的大门。

几天后,原新泾公安局的在押人员向监狱管理人员举报此事。经过取证调查,事实证明举报材料属实。监狱首先对冒名顶替的李子文进行审查,而后又拘获周月林。但是该案主谋朱阿鹤听到风声却跑掉了。

1950年2月27日,人民法院以“冒名顶替,致人犯脱逃”为案由,同时对李子文和周月林进行审判,认定两人构成犯罪,造成社会危害,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作为提篮桥监狱名籍股具体经办出入监工作的工作人员王某某,由于工作不细致,审核不严,导致犯人调包,冒名顶替案发生,并造成一定影响,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由监狱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至于冒名顶替案的主犯朱阿鹤,虽然一时漏网,但后来他在外地作案时被捕,也受到了法律的惩处。

以上这两起冒名顶替的案件发生在几十年前,案件中调换身份的几人都有共同的特点,一方以金钱为代价,另一方以“牺牲”“自由”为条件,双方互相利用。而监狱管理人员则在新收、管理、释放等环节上疏忽大意,导致犯人“调包”案件的发生。

蝼蚁之穴毁及长堤。保持高度警惕,严防事故发生,是监狱管理永恒的主题。

(作者为近代监狱史学专家)

分享到微信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上海法治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上海报业集团主管主办 上海法治报社出版
地址 : 徐汇区小木桥路268弄1-2号
新闻热线 : 021-64179999
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上海法治报
微信公众号
“法治新闻眼”
视频号
上海法治报大墙故事 B04监狱里的“狸猫换太子”案 2024-02-28 2 2024年02月28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