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版:法治论苑

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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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春明

□  目前,我国已形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知识产权法庭以及4个地方知识产权法院(北京、上海、广州、海南)和27个地方知识产权法庭组成的知识产权案件专门审判体系。

□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集中管辖全国范围内技术类知识产权上诉案件,从机制上解决了过去存在的上诉管辖未集中可能导致的裁判标准不统一问题,也有效缓解了当事人对地方保护的担忧。

□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设立尽管已取得明显成效,但依然存在亟需破解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职能定位与我国的“四级二审”法院体系冲突,且相关基础保障不足,影响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的顺利运行。

□  国家知识产权法院应明确职能定位为高级法院层级,并应确保国家知识产权法院的人、财、物基础保障,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专业队伍建设。此外,还应加快制定知识产权诉讼特别程序法。

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以立法形式宣告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在北上广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是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体制机制的探索,是我国知识产权法院体系建设跨出的第一步。

2018年10月19日,中央批准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庭,统一审理全国范围内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

2019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正式挂牌。知识产权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主要审理全国范围内的专利等技术类知识产权上诉案件和垄断上诉案件,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开始试点运行。

目前,我国已形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知识产权法庭以及四个地方知识产权法院(北京、上海、广州、海南)和27个地方知识产权法庭组成的知识产权案件专门审判体系。

国家层面知产案件上诉审理机制试点成效明显

知识产权裁判标准不统一,是由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知识产权案件的复杂性导致的。

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设立之前,我国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一审法院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部分地区的著作权、商标案件由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一审管辖),二审管辖法院为各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因此,绝大多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在各省市高级法院终审,未能统一于一个终审法院。加之于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大、案情复杂、专业性要求高、法官分散以及对地方利益的影响,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往往会出现类似案件不同判,甚至类似案件判决完全相反的情况。即使省市高级法院可以在本辖区内统一协调知识产权裁判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实现本辖区内的裁判标准统一,但是各省市之间的裁判标准无法高度协调统一,地方保护时有发生。知识产权裁判标准的不统一,严重破坏司法审判的可预知性和统一性,亟需通过建立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予以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设立,集中管辖了全国范围内的专利等技术类知识产权上诉案件,包括: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技术类一审民事案件的上诉案件;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授权确权一审行政案件的上诉案件;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行政处罚等技术类一审行政案件的上诉案件。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五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共受理案件18924件,审结15710件。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集中管辖全国范围内技术类知识产权上诉案件,从机制上解决了过去存在的上诉管辖未集中可能导致的裁判标准不统一问题,也有效缓解了当事人对地方保护的担忧。

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三年试点工作已顺利通过第三方评估,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专题审议,有关评估和审议意见一致认为,试点已取得“裁判标准进一步统一、审判质效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进一步提升、对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司法保障进一步加强”的预期目标。

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亟需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设立是我国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的试点探索,尽管已取得明显成效,但依然存在亟需破解的问题。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职能定位与我国的“四级二审”法院体系冲突。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决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决定,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层级。这就导致了本应由高级法院管辖的地方知识产权法院(法庭)一审案件的上诉案件,“越级”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也导致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案件的再审由同级的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实质上承担的是高级法院的审判职能,却在形式上设置在最高人民法院,名不副实、职能错位。或许是由于当时试点的紧迫需要,也或许是受机构、人员编制等原因的制约,才试点性地在最高人民法院设置知识产权法庭,先行运行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以求逐步探索、积累经验。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基础保障不足,影响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的顺利运行。

由于知识产权法庭只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内设派出机构,并非独立审判机构,在人、财、物等基础保障上受到较大限制,已严重制约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的持续顺利运行。特别是因受人员编制的制约,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知识产权法庭法官队伍主要是通过借调各地方法院知识产权专业法官的方式组成,难免出现专业能力不一、工作稳定性不强、流动性过大等问题,无法形成一支专门化、集约化、稳定化的知识产权专业法官队伍,导致审判质效保障受限。

202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缩小了上诉案件的管辖范围,将实用新型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权属、侵权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下放各省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集中管辖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授权确权行政上诉案件和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属、侵权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这一改变,既是对知识产权法庭上诉案件管辖的优化,也是化解案多人少矛盾的应对举措。

设立高级法院层级的国家知识产权法院势在必行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提出了“实施高水平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建设工程”和“完善上诉审理机制”的要求。完善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有利于统一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裁判标准;有利于消除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的地方保护;有利于有效应对新技术、新模式和新产业所引发的知识产权新问题;有利于协调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审判。

完善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需要总结五年来试点已取得的经验,更需要直面存在的问题,基于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的专业性、特殊性,坚持系统化思维,顶层设计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在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的基础上设立国家知识产权法院势在必行、切实可行。

同时,完善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应具有国际视野,应有选择地借鉴其他国家(地区)的成熟经验。例如,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国家(地区)大多数设有统一的知识产权上诉法院(相当于高级法院层级)。德国在1961年设立联邦专利法院,美国在1982年设立统一受理全国知识产权上诉案件的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日本在2005年设立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欧盟于2013年签署协议建立欧盟统一专利法院。另外,我国台湾地区于2008年成立智慧财产法院。

首先,国家知识产权法院应明确职能定位为高级法院层级。

完善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应改变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的最高院层级,理顺知识产权法院体系的“四级二审”层级。知识产权法院体系的总框架是: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国家知识产权法院和各省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高级法院层级)、各地区知识产权法院(法庭)(中级法院层级)、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基层法院层级)。

国家知识产权法院设于北京,为全国唯一专门知识产权高级法院,统一集中管辖全国各地区知识产权中级法院的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民事、行政和刑事上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指导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并且承担相应知识产权案件的一、二审和再审工作。

其次,应确保国家知识产权法院的人、财、物基础保障,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专业队伍建设。

国家知识产权法院的运行,需要人员编制、基础设施的基本保障,尤其是构建一支专门化、集约化、稳定化的知识产权专业法官队伍是当务之急,尽快改变借调法官的现状,增加国家知识产权法院法官编制,加快推进面向全国的知识产权专业法官集中选调工作,入额入编,化解案多人少的矛盾,提高知识产权法官的稳定性、专业性。

再次,应加快制定知识产权诉讼特别程序法。

目前,知识产权诉讼适用的程序法是《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但是,知识产权诉讼具有专业性强、国际性强、技术性强的特点,在诉讼程序上有其特殊性。对此,最高院已出台一系列司法解释,对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证据规则、行为保全、技术调查官等作出专门规定,形成了司法实践中事实上的特别程序。

为配合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的完善,有必要总结有关知识产权特别程序司法解释的实践得失,在立法层面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特别程序,在修改有关诉讼法时增加知识产权特别程序的规定,甚至专门制定知识产权特别程序法。

(作者系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博导,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科委员会主任,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科技法学会常务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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