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胡蝶飞
昨天,国务院总理李强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要全面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及配套举措,进一步解决市场准入、要素获取、公平执法、权益保护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法治化营商环境,无疑是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不可或缺的环境。
“报告再次强调落实民营经济方面的举措非常及时”、“建议加快制定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法”、“建议严格落实依法服务优化营商环境、依法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正在召开的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聚焦如何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纷纷建言献策,建议从制度和法律层面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实下来,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壮大。
呼吁加快民营经济促进立法
“民营经济促进立法,是我多年来提案呼吁的重要内容。”在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监事长吕红兵看来,民营企业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GDP、70%以上的技术创新、80%以上的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这为立法提供了最详实的现实支撑。”吕红兵说。
其实,早在2019年全国两会上,吕红兵就递交了一份《关于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良好司法环境的提案》。去年全国两会上,他又提交了一份《关于切实推进“从制度和法律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下来”的提案》,建议把保障民营企业家人身权益落在实处、把责任追究机制落在实处、把推进制定民营企业基本法落在实处。
今年2月,司法部、国家发改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同组织召开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座谈会,明确已经启动民营经济促进法起草工作,这让吕红兵深感欣慰,同时也引发更深思考:应立足哪些基础,立法中哪些内容应该予以明确?
今年两会,吕红兵继续递交提案,呼吁加快制定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法,并从四个方面提出具体建议。
立法应切实保障民企合法权益
“民营企业规范运营是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前提,应对民营企业规范运营提出要求。”
吕红兵认为,此次立法中应对民营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建立企业合规制度,防范化解经营风险,依法履行社会责任,参与构建亲情政商关系等予以明确。
在吕红兵看来,民营企业权益保护是民营经济促进发展的基础,应提供保障。比如,政府部门和领导应当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引导并支持民营企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化解矛盾。
“司法机关应该切实保障企业家人身权利和民营企业合法财产权益。”吕红兵建议,对民营企业家涉嫌刑事犯罪的,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时,应该充分保障其辩护律师的知情权,并充分听取律师的辩护意见。比如,在查封、冻结涉案财产及处置涉案财产时,应严格区分个人财产与企业法人财产等。“对于办案机关侵害民营企业及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行为,检察机关应该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依法严肃追究相关机关和人员的责任。”吕红兵说。
从法律制度创新角度,吕红兵建议,司法机关应推广合规不起诉制度,实现“治罪”与“治理”结合。再如,行政机关建立合规不处罚制度。“就是在行政执法中,借鉴司法机关合规不起诉的思路,对于涉及较轻微违法行为的公司,基于其合规整改意愿,责令其在一定期间内完成合规整改,在行政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对其不处罚或从轻处罚。”
解决参与市场的“玻璃门”、“旋转门”问题
“营造营商环境中,经营主体是主角,政府的引领与服务、规范与保障作用同样不可或缺。”吕红兵表示,在立法中,应当对政府的定位及权利义务作出明确。
例如,明确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主管部门。再如,应当做强行业协会和民营企业商会,使其真正管用。同时,通过明确的权利义务规定,使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思想上真正重视民营企业、感情上真正贴近民营企业、行动上真正支持民营企业。“应该以民营企业的体验为指标,以民营企业的满意为目标。”
吕红兵还建议,应从平等准入、公平竞争、政策支持等三个方面,在法律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下来”。
“特别是在公共资源交易,例如政府采购、招投标、土地及矿产权出让以及国资民资混改等方面,不设门槛,解决民营企业参与市场的‘玻璃门’问题。”吕红兵还建议,立法中,还应禁止限制竞争及垄断行为,解决民营企业市场竞争的“旋转门”问题。
同时,在规划、财政、税收、人才,特别是金融领域例如银行贷款、政府基金、提供担保、民企上市等方面给予民企与国资同等待遇。“要推进民营企业成长为参天大树、百年老店,解决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天花板’问题。”吕红兵说。
加强司法保护,依法服务优化营商环境
全国政协委员、民革上海市委副主委陈昶和全国政协委员、上海新纪元教育集团董事长陈伟志的目光同样聚焦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营造稳定透明的政策预期,提振民营企业信心上,并联名递交提案。
委员们认为,放眼全国来看,民营企业的发展壮大离不开强有力的法治保障,直接提供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正是我国数以千计的县(市、区)级政府。“因此,加速推动民营经高质量发展,是每一个县市区政府所要深研的时代课题,更是必须答好的时代问卷。”
然而,委员们在调研中发现,受历史和现实的因素影响,当前我国县域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有待进一步优化。“比较突出的有两个方面。”提案中指出,县市区基层法院在民事诉讼审判中产生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问题,“甚至有同类案件在不同地方审判结果差别极大的情况。”其次,个别县市区地方领导存在法治意识、诚信意识、服务意识淡漠问题。“这些行为不但对民营企业的发展造成非常不利的影响,而且打击了企业家的信心,损害了政府形象,破坏了地方营商环境。”
因此,委员们提案建议,要不断在司法实践中提升县市区基层审判员在建设工程、金融、财务等专业领域的审判能力,合理约束审判裁量权,加强法治保障。同时注重落实司法实践中对于企业家权益的保护政策,加大力度惩治侵犯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权益的犯罪行为。同时,着力解决政府“长官意志”损害民营企业利益的行为。
同时建议探索建立民营经济发展的容错机制,以充分激发民营经济的活力。加强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以及恶意保全等行为的审查力度,依法处理恶意利用诉讼打击竞争企业、破坏企业家信誉的行为;加大对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严格落实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着力解决实践中存在的侵权成本低、企业家维权成本高的问题。
针对少数地方政府在涉及市场主体行为中存在的承诺的政策不兑现,签订的协议不履行,拖欠应付民营企业款项,以及以行政命令干预市场经营等问题,要加大追责力度,督促地方政府诚信履约、依法行政。“对于因行政机关的失信行为造成民营企业财产或名誉损失的,应根据实际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并保障落实赔偿执行。”
此外,陈昶、陈伟志委员也同样呼吁要加快制定出台《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法》。“国家层面立法对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破除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进一步稳定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发展预期,为县级政府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法律支撑,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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