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受全国人大法工委委托,中南大学主办,中南大学法学院、中南大学教育立法研究基地承办的“《学位法(草案)》专家论证会”召开。与会专家围绕“受教育者”涵盖主体、学位授予权审批是否属于行政许可、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理分类、提出学位申请的要求、是否有必要对学位论文抽检作出规范、撤销学位情形的设定等重点问题展开深入论证,提出了具有建设性修改意见和建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梁鹰表示,学位制度是一项基本教育制度,事关学位体系、学科发展、人才评价标准等,是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基石,2023年8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学位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学位法(草案)》是在《学位条例》的基础上立新废旧,从立法技术上说不是修旧法而是立新法。他强调本次论证会意义重大、成果突出,同时呼吁专家学者持续关注教育立法进程,拓展思路,深挖问题,组织开展具有针对性的专题研究。
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教育学院院长秦惠民教授建议在草案中统一使用“学位申请人”的概念,认为接受学位申请的要求和授予学位的条件应保持逻辑一致,且需进一步完善学位论文抽检的法律规范,明确撤销学位的具体情形。
安徽大学法学院程雁雷教授认为学位授予权审批的性质需要分层看待,学位法规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是法治进步的必然要求;考虑到目前学位诉讼和纠纷大多围绕学位授予条件展开,有必要确认“学术性”与“非学术性”这两种学位授予条件。
华南师范大学教育立法研究基地主任薛刚凌教授建议进一步细化学位申请条件,希望引入学位点建设标准制度,对不同学位应设立相应的具体标准并进行分级分类,尤其是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的区分需要进一步明确。
郑州大学教育立法研究基地主任沈开举教授认为,学位授予存在一些超越行政许可范畴的情况,需用“大许可”概念进行思考。同时,他强调应当避免现有的学位论文抽检制度对学位授予程序的冲击。针对具体条文,他指出应修改“草案”第三十四条对学位证书“责令没收”的用词,学位授予单位非法授予的学位证书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违法所得,因此并不适用“没收”一词。
《学位法》是保障我国学位制度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对提高我国高等教育质量和水平有重要意义。中南大学教育立法研究基地将持续关注《学位法》制定、《教育法典》编纂以及其他教育法治的理论或实践问题,为我国教育法治建设贡献智识力量。(朱非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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