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版:政法融媒

观影期间“屏摄”是否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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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凌辰

今年的新春档电影你方唱罢我登场,由于一位知名歌手“屏摄”发微博的行为,也引发了对观影期间“屏摄”是否侵权等法律问题的讨论。

作为一个知产法官,笔者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也来谈谈观影期间“屏摄”是否侵权这个话题。

如何界定“屏摄”

首先,公开上映的影视作品受到我国法律保护。《著作权法》第三条明确,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其中第六类即视听作品。

其次,所谓“屏摄”并非法律概念,一般是对观影期间未经作品权利人许可,针对屏幕拍摄行为的总称。对应著作权法则属于“复制”行为。复制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等行为。若未经许可,擅自复制作品,相关权利人有权要求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保存的复制件。

我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该条还赋予了影院工作人员对发现录音录像的行为进行制止的权力。

能否“合理使用”

如果想分享自己的观影感受,并配上观影照片进行介绍,是否需要得到影视作品权利人的许可呢?这就要说到我国《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概念。《著作权法》规定,在指明作者、作品名称,不影响作品正常使用和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属于对作品的合理使用。

侵权与合理使用的边界

至于侵权与合理使用的边界,主要取决于行为的目的、性质、方式以及对原作品的影响程度,具体情形仍需具体分析。一般情况下,观影人如果只是撰写影评并附上影片截图,其目的仅是为了介绍和宣传影片,影评的核心内容是观影感受或对其所使用的画面进行分析、评论,在该影评具有独创性表达单独构成作品的前提下,属于对原影片的合理使用。

倘若观影人的影评不具有独创性表达无法构成作品,或其所使用的图片或连续画面,影响到了原影片的正常使用,即大量“剧透”使得其他人无需观影就可获取影片的核心内容,则构成著作权侵权。

如果其以盈利为目的,对影片进行翻拍、翻录,并进行销售等传播行为,毫无疑问更是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应纳入刑事司法范畴进行规制。

作为一名知产法官,我们深知影视行业的繁荣与发展离不开电影制作人与观影群体的良性互动。观影人应当充分尊重作品版权,作品的权利人也应秉持理性、包容的态度,吸引更多观众走入影院、加入讨论,进而鼓励作品传播,促进文化产业健康发展,繁花盛开。

来源:“上海松江法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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