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重点

上海市嘉定区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嘉定区民政局公告2024年 第1号

本文字数:354

经调查,下列社会组织存在未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属情节严重。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下列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下列社会组织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下列社会组织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给予撤销登记行政处罚的社会组织名单:

202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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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重点 A02上海市嘉定区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4-03-18 2 2024年03月18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