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声音

AI复活明星,法律与伦理都不能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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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玟、乔任梁、高以翔……近日,用AI技术“复活”已逝明星的行为愈演愈烈,也备受争议。在视频评论区,有博主打着温情的名义,趁机做AI推广、收费服务。3月16日,乔任梁父亲表示,不能接受,感到不舒适,希望对方尽快下架,“他们未征求我们同意,这是在揭伤疤。”

逝者的肖像权如何保护

目前有关AI“复活”的讨论,似乎都还徘徊在技术与法律、技术与伦理的入口。而稍加探究便不难发现,相关层面的问题虽不少但也并非无法可依。

如被广泛引用的肖像权,《民法典》明文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肖像权人指的是拥有肖像权的自然人。名人去世之后,权利主体消失,因此不再享有(事实上也无法再主张)他自己的肖像权。

但现实生活中,商业使用或恶意使用已故名人肖像的例子不胜枚举。肖像权与名誉权紧密相连,商用或恶意使用逝者肖像,侵害逝者名誉,同时也伤害了逝者近亲属的情感。

为有效保护逝者的肖像和名誉,在特定情境下,逝者近亲属有权以适格主体身份提起司法诉讼。这被称为“民事主体人格权延伸保护”。

《民法典》第994条确认了这一制度,明确“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跳出技术与法律的冲突,AI“复活”这道无解题也就有了参考答案。

逝者肖像被AI化,并成为一些商家引流和营利的“爆点”,这一乱象固然是随着AI的飞速发展而新近出现的,但其实判断侵权的关键,并不在是否使用了AI技术,而在于侵权人是否恶意使用或未经授权商业使用。

回到现有法治框架,还原了AI的工具属性,也就有了合情合理且合法的预防侵权之道,以及定分止争之可行路径。

AI监管制度将随着AI的发展而逐渐完善,当下使用AI的人或机构,仍应在其时其地的法律框架中,尊重和保护他人(包括逝者)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如有违反,同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至于技术与法律的冲突,可以确定当不了挡箭牌。

不能以伤害生者为代价来缅怀逝者

在AI复活偶像的事件中,存在四方主体:视频制作者、粉丝、明星家人以及逝去明星。

视频制作者是相对特殊一方的存在,他与其他三方不存在情感的纠葛,仅仅与粉丝之间存在利益关系。视频制作者拿钱办事的行为本没有错,但是其相关行为侵犯了明星与明星家人的权益。从道德伦理角度来看,这样的行为也是在消费逝者,利用粉丝对于偶像的喜爱来为自己谋取利益。这种获取利益的方式是不合法也是不正当的,实际上也对明星家人造成了二次伤害。

站在粉丝的角度,粉丝花钱“复活”偶像的初衷是表达自身对于偶像的喜爱与缅怀,但是这样的爱无疑也很“自私”。粉丝只站在自己的角度进行考量来满足自己的私心,慰藉自身内心对于偶像离世的伤痛。

但是如此使用AI技术方式已经超过了个体范围而上升到社会层面,不仅会对明星家人带来实质性的影响,也可能引发一系列有关法律、伦理的社会问题。

前段时间,音乐人包小柏AI“复活”女儿冲上热搜,包小柏用技术的方式来帮助自己走出丧女之痛,而在乔父眼里用AI复活儿子不仅不能愈合内心的伤疤甚至是在“揭伤疤”。这两个事件看似很像,但AI使用主体的完全不同造成了截然不同的影响与后果。每个人都有自己缅怀逝者的方式,任何人都无权干涉,但是切忌以伤害生者的方式来缅怀逝者。

综合新京报、红网等(业勤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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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声音 A03AI复活明星,法律与伦理都不能忽视 2024-03-19 2 2024年03月19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