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声音

直播带货理应对商品质量尽到把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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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洪举

昨天,东方甄选官微发布代售“御徽缘梅菜扣肉”的情况说明。对于代售的“御徽缘梅菜扣肉”商品给消费者带来的困扰,东方甄选深表歉意。如果商家不能提供有力证据,将在垫付全额退费的基础上,进一步对消费者垫付三倍赔偿,并坚决追究商家和生产厂家的责任。

今年“315晚会”《梅菜扣肉里的“糟心肉”》案例,曝光部分梅菜扣肉原料是劣质槽头肉。东方甄选之所以“摊上事”,就在于代售的“御徽缘梅菜扣肉”可能是槽头肉制作的。这再次提醒直播带货经营者,在直播带货时理当尽到高度谨慎的审核把关义务,替消费者把好食品安全关,而非仅奔着流量和销量而来,放任劣质食品通过直播间流向消费者。

虽然直播带货与传统的明星通过电视广告代言有所区别,但不能因此否定其在推荐商品过程中的地位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直播带货行为完全符合替商家宣传商品并因此获利等要件,属于代言人或推荐人。根据《广告法》,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进而言之,有些直播带货行为中的主播并非广告代言人或推荐人,而是类似于售货员和推销员,甚至主播就是经营者,直播间则类似于网络商场。

且需注意的是,无论是哪种形式的直播带货,网络平台都有不可推卸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平台内经营者开设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其工作人员在网络直播中因虚假宣传等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可见,直播平台经营者并非只售出商品之后就可以不管不问,甚至刻意为不合格或有安全隐含的商品带货引流。且大多数网络平台并非只提供直播平台,其还提供支付平台,收取一定费用,此时该网络平台充当了网络交易平台,即类似于实体店中的超市经营模式,商家入驻超市,超市提供场所并统一结算,那么,超市就理当对商品和服务承担相关责任,不能当甩手掌柜。

互联网经济下,直播带货已经成为经营者营利、消费者购物的重要渠道。直播平台经营者势必本着对自身名誉负责,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把好关口。尤其像东方甄选这种具有大量粉丝和专业团队的平台,其所带货推荐的每款商品都可能成为爆款,被全国各地的粉丝抢购。故其更应认识到影响力越大,责任越大的道理,以十二分的态度把严关口,并有必要聘请专业鉴定团队深入生产厂家实地检验。这样方可不辜负消费者的信任,为消费者提供优质商品,而不是沦为劣质商品流向市场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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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声音 A03直播带货理应对商品质量尽到把关义务 2024-03-19 2 2024年03月19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