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老法今说

没有“3·15”古人也“打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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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春山居图》局部

只要有足够的利润,就会有人铤而走险,藐视法律,甚至无视生命。自从人类开始商品交易后,造假售假就如影随形。

为了打击市场制假售假行为,古时历朝历代都制定了相应的律法,惩罚方式也是多种多样,让我们来看看古人打假维权的故事吧。

皇帝也是“大冤种”

古代最容易上当受骗的“消费者”就是高高在上的皇帝了。史书中记载了不少皇帝受骗的事例,贡品造假亦屡见不鲜。

汉文帝时期的新垣平就是造假高手。他在伪造的玉杯、周鼎上刻了“人主延寿”几个字,特意献给汉文帝,说这些东西是在黄河发现的,并且预示着传说中的周鼎将会在汾阴出现。汉文帝深信不疑,便派人在汾阴建庙祭祀天地,希望周鼎出现。果然,“周鼎”真的出现在了汾阴。不过,这是新垣平预先埋下的。此事最终败露,新垣平被夷灭三族。

说起受骗那怎能少得了收藏界“大V”乾隆呢。乾隆收藏字画多有看走眼的时候。最有名的就是错把赝品《子明卷》当成将元代著名画作《富春山居图》的《无用师卷》真迹,视为珍宝带在身边,稍有兴致便在此画作上题跋,多达55处。后来实在无从下笔了,才恋恋不舍地题上:以后展玩不复题识矣。

后来,乾隆得知了真品《富春山居图》所在,也不愿意承认自己看走了眼。一边坚定地宣布真的《无用师卷》是“赝品”,一边又以不菲的价格将这幅所谓的“赝品”买下,并称此“赝品”:画格秀润可喜,亦如双勾下真迹一等。

乾隆还特意请大臣在两卷《富春山居图》上题跋留念。前来观画的大臣无一例外地歌颂了皇帝英明,可谁也不敢点破乾隆爷错认了真迹。这也成了收藏界的一段笑谈。

纪晓岚与泥巴

乾隆十二年,纪晓岚赶考时在一家小店买了些蜡烛,拿回家发现居然点不着——原来蜡烛是泥巴做的!蜡烛外层仅仅敷了一层羊脂而已……

同样的遭遇再次宠幸了他,还有一次,纪晓岚买了当时的“名牌”罗小华墨,墨被装在一个旧盒子里面。纪晓岚说,“漆匣黯敝,真旧物也”(故意做旧,绝对高仿产品)。果不其然,纪晓岚把墨拿回去一用,竟然也是泥巴做的!只是表面被染成了黑色而已。

你以为泥巴只能捏砚台、蜡烛这种砖块类的东西吗?那就太低估中国“古代雕塑家”们的造诣了。

有一天,老纪的堂哥来北京找他玩,路上看见有人卖烤鸭,一只只鸭子被烤得油光水滑、红亮诱人,按捺不住馋虫的他,果断买下一只回去和堂弟分享。结果到家拿刀一切,居然连烤鸭都是泥做的!鸭头、鸭脖、鸭骨架是真的,但其他都是雕塑,染色效果跟真的一样。

被坑了这么多次的纪大学士也只能无奈地表示:钱文敏公曰,与京师人作缘,斤斤自守,不入陷阱已幸矣。稍见便宜,必藏机械,神奸巨蠹,百怪千奇,岂有便宜到我辈。诚哉是言也。大概意思就是:从南京到北京,买的不如卖的精,不被占便宜就不错了,还想着占卖家的便宜?

假货如此猖獗,那么古人只能逆来顺受么?不,他们会重拳出击!

立法严惩

周朝时就有相关法令出台。《礼记》云:“五谷不时,果实未孰,不鬻于市;木不中伐,不鬻于市;禽兽鱼鳖不中沙,不鬻于市”。意思是说,没有经成熟的粮食、果蔬,没有完全生长的木材和没有清除杂质的禽兽鱼鳖等不能拿到市场上卖。

战国时期魏国李悝主持制定的《法经》是中国最早关于打假的法律。在其中的《五杂法》中规定了经营药材的人不得售假,要按医生所开的处方配药卖药,如胆敢制假售假,一经发现将受笞刑处罚,造成人员伤亡的要被流放。

到了唐朝,白居易还曾审判过食物中毒的案件,一位旅客因吃了有毒的脯肉而身亡。白居易依据《唐律疏议》中的规定审理了此案,贩卖脯肉的商人受到了严惩。《唐律疏议》中规定:“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盗而食者,不坐。”意思是说,坏肉要尽快销毁,售卖者仗刑九十;致人生病被判一年;若致人死亡,商家将被判处死刑。

行会投诉

宋朝奸商可以说俯拾皆是。为了加强对食品掺假、以次充好等食品质量问题的监督和管理,宋代规定从业者必须加入行会,而行会必须对商品质量负责。

“市肆谓之行者,因官府科索而得此名,不以其物小大,但合充用者,皆置为行,虽医亦有职。医克择之差,占则与市肆当行同也。内亦有不当行而借名之者,如酒行、食饭行是也。”(《都城纪胜·诸行》)

让商人们依经营类型组成“行会”,各个行会对生产经营的商品质量进行把关,行会的首领(亦称“行首”“行头”“行老”)作为担保人,负责评定物价和监察不法行为。消费者如果买到了假冒伪劣产品可以到行会进行投诉,作用比较类似于现在的行业协会。

三天“无理由退货”

在唐律中,故意纵容商户造假的市场管理者与制假售假者同罪,由于工作疏忽放松监管的也要处以杖刑,只是可以在原刑罚标准上“减十杖”。据《唐律疏议》,唐朝法律还为消费者制定了人性化的一些规定,消费者今天可以享受到的“无理由退换货”在唐代就有。

唐律规定购买商品后3天内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可以找卖家要求退货,如卖家不同意,可向官府举报,官府一经查实,不仅判令卖家退货,而且将对卖家处以“笞四十”的刑罚。唐朝法律打击制假售假规定的十分详细具体,许多规定被之后的历代所沿用。

防伪码的出现

其实早在宋朝,就出现了“防伪码”,要求商户自己发明可以有效区别于假冒伪劣商品的“防伪”措施。于是,经营者们创造出富有特色、极难复制的元素作为防伪手段。

宋朝公案传奇《勘皮靴单证二郎神》中讲过一个故事:制鞋匠任一郎,在每双做好的鞋中都会放一张写有“宣和三年三月五日铺户任一郎造”之字样的字条,并且特设一本“坐簿”,靴子里面的纸条与“坐簿”上是一样的,买家要想知道鞋子的真伪,来他的店铺一对照便知。

综上,尽管古代制假造假普遍存在,但古人通过多种方式严惩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这对当代也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假的真不了,真的假不了。保护消费者权益不受侵犯,并不止于每年的315,而是应该在365天的每一天,都应引起重视。(戚风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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