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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发布通告:

符合要求的中型厢式货车 享有轻型货车同等通行权

本文字数:533

□  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上海市公安局昨天发布通告,调整部分中型厢式货车通行管理措施。整车长度不超过6米、宽度不超过2.2米、高度不超过2.8米的中型厢式货车享有轻型货车同等通行权。

据了解,为更好地服务保障城市货运配送发展,提高货运配送效率,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市公安局决定调整部分中型厢式货车通行管理措施。对于整车长度不超过6米、宽度不超过2.2米、高度不超过2.8米的中型厢式货车享有轻型货车同等通行权,其他中型厢式货车通行管理措施仍按照现场交通标志执行。

符合上述条件车型,总质量超过桥梁、高架道路的承载能力和通行高度限制的,不得进入相关道路。

警方解释,所谓同等通行权,是指符合条件的中型厢式货车与轻型货车可通行的时段、路段、区域保持一致。如,某路段设有“禁止大型号牌货车通行”标志,意为该路段禁止大型号牌货车和大型新能源汽车号牌货车(即黄色号牌和黄绿色号牌货车,对应车型为重型和中型货车)通行,允许轻型货车通行,通告发布后,符合条件的中型厢式货车也可在该路段通行;某路段设有“禁止货车通行”标志,意为该路段禁止所有载货汽车通行,通告发布后,符合条件的中型厢式货车也不能进入该路段。

通告发布后,符合条件的车辆无需申报确认,直接享受轻型货车同等通行权便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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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头版 A01符合要求的中型厢式货车 享有轻型货车同等通行权 2024-04-01 2 2024年04月01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