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声音

残疾证“私奔”缘于企业用工“出轨”

本文字数:911

□  张西流

为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国家推出残疾人保障金制度,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事业单位向政府缴纳资金。但一些个人和劳务中介公司,把残疾人证变成牟取金钱的工具,做成了一桩生意。有关媒体记者在多地采访,揭开了用残疾证生财的真相。

毫无疑问,无论是一些残疾人在企业“吃空饷”,还是一些企业租残疾人证“假用工”,均是一种弄虚作假的行为。原本承载着政府关爱和政策优待的残疾证,被一些企业、中介和个人非法利用,进行暗箱操作“挂靠残疾证”,这不仅背离了国家颁发残疾证的本意,也曲解了政府支持残疾人就业的初衷,更是损害了广大残疾人的利益和尊严。

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各行各业招用残疾人的政策。比如,实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达到一定比例,可以免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多安排一名残疾人就业,每年给予单位一定的奖励。同时,对于以残疾人就业为主体的福利企业,给予减免税收和经费补贴。然而,一些不良企业,热衷于钻政策的空子,采取“挂证”和“假用工”等方式,既节约了用工成本,又逃避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甚至可以骗取相关的补贴资金及减免税费。

如果说,“挂证”是残疾证“私奔”,那么,“假用工”就是企业用工“出轨”。换言之,残疾证“私奔”,缘于企业用工“出轨”。既然这是一种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就应进行严肃查处。特别是,一些企业通过弄虚作假手段,逃避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暴露出了有关职能部门在对残疾证办理及残疾人就业的监管上严重缺位,基本上处于放任自流的无序状态,必须引起警惕和反思。

首先,应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就业登记制度,在登记后的残疾人就业过程中,职能部门应从多方面对其进行跟踪管理。在办理初始登记时,应严把准入关,将人事档案存档证明,并作为必要条件,堵住“人证分离”及“假用工”等漏洞。同时,企业应当依法与安置就业的每名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每名残疾员工必须上岗从事全日制工作,不存在重复就业情况;相关部门应定期检查企业的用工情况,还要审查残疾员工的社保交纳情况,避免一些弄虚作假的行为。特别是,在福利企业的审批上,要有一套严格的程序,绝不该流于形式,仅看有多少残疾证,就能够顺利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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