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声音

“家门口”设募捐箱违法是堂生动普法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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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左崇年

据民政部网站消息,针对一位社会组织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关于“企业在单位门口公开设立募捐箱是否违法”的留言,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答复称,企业法人属于营利法人,因此无法认定为慈善组织,不可以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属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组织”。

这家企业为何要在单位门口公开设立募捐箱募捐?报道语焉不详。但民政部的答复很明确:企业法人属于营利法人,属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组织”。企业在“家门口”公开设立募捐箱也是不合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登记的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和全国各级红十字会,可以依法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如今,一些人认为,募捐是用来做善事,网上不能随便乱募捐,但是我在网下,在“家门口”募捐,别人管不着,干涉不了。其实,这种想法和做法是错误的。不管出于什么目的,企事业单位、个人、没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等,均不得直接开展公开募捐活动。企业公开募捐,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开展,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公开募捐,应提前在民政部门备案,不具公开募捐资格的,不得通过互联网或其他形式募捐,确保捐赠渠道合法畅通。

“家门口”设立募捐箱违法是堂生动的普法课。根据《慈善法》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等处罚。因此,能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只能是已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企业不管出于什么目的,做好事善事都是法律所不能允许的。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也就是说,企业公开募捐,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进行。网上也好,网下也好,“家门口”也罢,募捐筹款做好事善事也好,用于其他目的也好,前提必须是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方能进行募捐活动,募捐箱不能乱摆乱放,募捐筹款不能稀里糊涂去做,否则就是突破了法律底线,“好心办坏事”,甚至是违法,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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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声音 A03“家门口”设募捐箱违法是堂生动普法课 2024-04-09 2 2024年04月09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