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每个月通过银行发放工资,却没有书面的工资明细,我不知道其中包含多少加班费。为此,我向公司人事询问,对方表示如果需要工资清单须书面提出申请,由领导审批后决定是否提供。请问这样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解答】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企业应当书面记载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本人姓名等,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备查。企业不管以何种形式发放工资,都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
工资清单可以是纸质版的,也可以是电子版的,但必须是以文字形式记录工资项目和数额,且必须确保员工可以收到。
因此,提供工资清单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员工无须特别申请。
如果用人单位不发放工资清单,就侵害了员工的知情权,员工可以向当地人社部门投诉和举报;给员工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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