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版:律师讲述

打官司讨债被控“虚假诉讼” 辨法析理最终获“不起诉”

许应/何劼炜

本文字数:2236

“律师讲述”版由申房所、盈科所冠名推出

  □  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  许应  何劼炜

  乔女士起诉讨债获得胜诉,但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提出原被告涉嫌串通进行虚假诉讼,司法机关初步调查后,认定乔女士隐瞒了被告已偿还部分本金和利息的情况,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确实涉嫌“虚假诉讼罪”,要追究她的刑事责任……

  原告成了犯罪嫌疑人

  “我妻子借钱给我哥,我哥一直没还清,我妻子就到法院起诉要求他还钱,现在却被认定是‘虚假诉讼’,还要追究她的刑事责任,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啊?”

  胡先生带着满脑子的疑惑,辗转找到我们咨询妻子乔女士被追究刑责的事。

  听了他的话,我们判断他妻子涉嫌的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设立的“虚假诉讼罪”。近些年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一罪名的认定一直存在有待厘清之处。

  我们让胡先生不要着急,把妻子从借钱到诉讼到被追究刑责的过程详细介绍一下。

  根据胡先生的介绍,他的妻子乔女士于2011年至2013年间通过四笔转账,总共借给胡先生的哥哥500余万元,每次借款时都写了借条,明确了金额、利息、借款期限等情形。

  2018年,乔女士和胡先生的哥哥重新将剩余借款总额倒签在一张借条上。

  此后,由于胡先生的哥哥一直没有归还剩余的欠款,乔女士就在2019年提起了民间借贷诉讼,要求偿还欠款并支付利息。

  该案经法院审理后获得了胜诉判决,乔女士随即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执行标的涉及案外人刘先生代持的股权资产,刘先生就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并在该诉中提出乔女士与胡先生的哥哥涉嫌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举报及初步证据。

  法院审查后认为,乔女士在诉讼中隐瞒了胡先生哥哥已经部分还款的事实,虚增了诉讼标的金额,法院便将案件移送给了公安机关。

  厘清案件重要事实

  整件事听起来并不复杂,于是我们向胡先生询问公安机关介入后查明了哪些事实。

  胡先生告诉我们,公安机关查明的事实主要有三点:

  首先,他的哥哥实际上已经偿还了本金60万元,但在2018年倒签的借条中并未将这笔钱扣除,在民事诉讼中自己的妻子对此并未提及,而他的哥哥也没有提出异议;

  其次,他的哥哥实际上在2014年1月后支付过利息共计70余万元,但自己的妻子没有提及,他的哥哥也没有提出异议;

  最后,一张他哥哥2018年在银行自助打印机上打印的流水明细,他妻子在诉讼作为证据提交给了法院,公安机关认为这是双方“串通”的证据。

  公安机关根据以上事实,认定乔女士与胡先生的哥哥恶意串通,在明知借款金额和已偿还的本金和利息金额的情况下,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并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于是将案件以虚假诉讼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结合证据辨法析理

  胡先生告诉我们,自己的妻子和哥哥并无恶意串通、捏造事实妨害司法的意图,完全是因为双方之间各种借款还款往来很多,持续时间又很长,导致在起诉时出现了差错。

  根据胡先生的介绍,我们判断这是一起典型的“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

  我国《刑法》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捏造事实”的不同情况,虚假诉讼中派生出“无中生有型虚假诉讼”和“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

  其中,“无中生有型虚假诉讼”是指完全没有依据,故意杜撰、捏造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和因该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民事纠纷,制造自己具有诉权的假象,意图骗取法院裁判文书、达到非法目的。

  而“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是指虽然有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但基础民事法律关系属实,只是篡改了部分案件事实。

  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基础法律关系是否属实。

  为此,我们又详细调查了胡先生妻子和哥哥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发现除了诉讼涉及的四笔借款,还有大量其他的资金往来,比如短期的不算利息的借款往来。此外,乔女士还和很多人存在借贷关系和各种资金往来。但是在这些借贷关系中,相关手续十分粗糙,很多并没有借据。

  根据上述情况,我们认为乔女士的确存在记忆不清导致出现偏差的可能性。而在讨要债务及诉讼的过程中,胡先生的哥哥从未对欠款金额提出过异议,乔女士也因此对钱款数额从未产生过怀疑。

  至于公安机关认为双方“恶意串通”的证据,即胡先生哥哥从银行打印的流水明细,由乔女士作为证据交给了法院,我们认为这仅能证明债权人为了索要债务、维护自身权益,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向借款人做了索要,符合常理,并不足以证明两人在起诉前曾核对过实际借款数额和已偿还的本金及利息,更不足以证明存在恶意串通。退一步说,即便双方曾简单对账,也不能据此推断双方存在故意捏造、恶意串通等构成虚假诉讼罪的情形。

  本案中,仅存在对部分还款事实的隐瞒,乔女士是基于一张借条提起一个诉讼,不存在可分之诉,且基于该借条的债权确实未能完全实现,她基于该借条的债权的确享有相应的诉权,隐瞒部分还款并没有导致原有民事法律关系发生质的改变。

  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

  我们将调查中收集到的证据,以及根据上述意见整理的书面辩护意见交给了检察机关。

  过了一段时间检察机关回复我们,他们接受了关于本案不构成虚假诉讼罪的辩护意见,但认为乔女士的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可能会变更罪名起诉。

  得知这一变化,我们又向检察机关补充了辩护意见:本案现有证据未形成完整锁链,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不能证明乔女士存在主观故意、恶意串通、凭空捏造、伪造证据、指使他人作伪证等情形,不符合虚假诉讼罪或妨害作证罪的主客观要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的刑法原则。

  最终,检察官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做出了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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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律师讲述 B03打官司讨债被控“虚假诉讼” 辨法析理最终获“不起诉” 许应/何劼炜2024-04-29 2 2024年04月29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