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席记者 陈颖婷
年轻的女租客在出租屋内死于一场火灾,但对她的死亡原因,家属和房东的说法大相径庭。家属认为出租屋是违建,存安全隐患;房东却表示失火时女子将门反锁,抗拒施救,故意轻生。到底谁该为女子的死负责?日前,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原告:出租屋存安全隐患酿惨剧
小灵(化名)和丈夫是外来务工人员,他们租住在浦东的一处农宅中。2021年12月31日,小灵的房内着火,最终导致屋内的小灵被烧身亡。
小灵的家人表示,出租屋属于临时搭建的违法建筑,不符合消防、治安、防灾、卫生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不满足对外出租的条件。出租人违反法律规定将房屋出租,且在出租过程中未能定期检查,排除屋内消防安全隐患,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严重过错。事故发生后,他们多次联系房东协商赔偿事宜,但始终无法达成一致,为此他们将房东夫妇告上法院,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律师费等合计280余万元。
被告:没有电器短路,推测放火自杀
房东杨先生和刘女士夫妇表示,经相关部门调查、勘验,没有证据证明房东对死者的死亡应承担责任。出租给死者房屋连间(自建彩钢顶附属平房)已有两年多,事发时间很早,很多人还没起床。刘女士发现烟味后到出租房处,从窗户看到里面有火苗,小灵在床上哭。“我叫她出来,她不应,也不采取自救措施。”刘女士表示,她欲开门营救,发现屋内插销插死,估计是小灵在丈夫上班后,她自己起来反锁了门。刘女士认为虽然房外过道配有灭火器,但死者不自救的情况下,不能强求房东拿灭火器去灭火。
刘女士还指出,火灾现场,有一把菜刀放在床头柜上,很可疑,不符合常理。勘验中也发现床头柜有打火机金属外壳。公安机关鉴定报告排除他杀,勘验笔录认为电气设备没有短路,故房东有理由推测,是小灵用菜刀自杀不成后,用打火机放火自杀。
法院:三个“关键词”皆不能证明自杀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小灵死亡,经过公安机关调查,仅排除他杀事项。该案火灾原因,通过公安消防部门调查,无明确火灾原因的确定。该案双方争议最大焦点为“小灵是否放火自杀”。该案疑点主要涉及“事发前小灵认为有人要打她”“女房东到房前发现小灵在哭且门插销反锁”“床头柜菜刀”“三个打火机防风罩”这些关键情况。
法院表示,“事发前小灵认为有人要打她”的情节不足以与火灾、自杀相关联。“刘女士到房前发现小灵在哭且门插销反锁”的情节是刘女士单方陈述,无充分旁证予以佐证。根据鉴定报告,未发现菜刀柄存在死者DNA常染色体,因此,以菜刀自杀关联性较小。“三个打火机防风罩”的发现符合抽烟家庭中存在打火机的常态。因此,上述关键情况仅对“小灵放火自杀”构成怀疑,但不足以证明小灵放火自杀是事实。
法院认为,该案火灾的起因无非两种,一种是人为因素留火种(包括放火),若此为真,租客自己应承担全部责任。一种是电气线路故障出现火花引燃旁边的可燃物,若此为真,房东、房客均应承担相应责任。理由是,两被告是夫妻,是共有出租房屋的提供者,应保证电气线路的安全,若本身的电气线路故障是引发火灾的原因之一,则其应承担相应责任。在引发大火的后果上,被告将没有配备足够消防设施的房屋出租,安全保障不足,应承担相应责任。在起火后的及时救助上(出租方对承租方基于租赁关系存在救助义务),即便两被告认为的房屋外走道处配有灭火器为真实,但刘女士自认到现场时火并不很大,但其没有采取及时有效的砸门窗、喷灭火行为,故出租方应承担救助不力的责任。死者以及丈夫明知房屋是简易房,未配备足够消防设施(应当知晓消防隐患)仍旧租赁使用,同时,使用者对可燃物的不当放置也是引发大火的原因之一,故死者应自担相应责任。
因此,不论起火具体原因如何,起火后自救是自己对生命安全应尽的义务,在火势不大、简易房逃生无重大障碍的情况下,小灵未尽到自救,应自担部分责任。火灾的具体原因已不可能复原,法院根据较高盖然性证明标准确实相关事实,根据不同原因力大小,确定小灵对自己的死亡负有较大责任,酌情确定对小灵的合理损失,房东夫妇共同承担20%的赔偿责任,火灾时房屋使用者自担8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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