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所有权包括三个层面的内容,即积极权利层面、消极权利层面与权利救济层面,墨家通过对理想社会架构对权利三个层面的保护的理性诉求进行回应;墨家将“义”作为一种道德确信,由“天志”为道德确信中的所有权保护作其合理性来源的支撑;对比儒墨两家对鬼神的态度异同可见墨家将先验信仰作为所有权保护的又一合理性来源,体现墨家所有权思想中功利主义观点和自然法观点雏形。
【关键词】墨家 所有权思想 所有权保护
□ 朱潇雨
一、理性诉求
就其本身而言,这种被称为“所有权”的对特定物可绝对且直接地行支配性控制的权利天然含括三个层面之价值内容:第一层是为权利人对资源行支配的完全权利,这种完全权利项下包括以各种形式占有该资源、以自己意思任意使用该资源、取得其合法合理的收益或孳息、行转让或抛弃或设定限制物权之处分等一系列具体权能,即积极权利层面;第二层是为免于受到其他非权利人对物进行的一切干涉的权利,不经所有权人许可所有其他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他人对其所有之物的支配,此乃所有权作为对世权的排他性特征体现,即消极权利层面;第三层是为权利人对自身所有权一旦已经被侵害或大有将被侵害之嫌时得行使之救济,即权利救济层面。
可见无论对所有权何种层面之行使,对所有权得以依照其预设方式和程度发挥加“利”作用必以对其以可寻求之力量加以保护为前提,在积极权利层面保护一人行使所有权不对他人合法权利造成影响,在消极权利层面保护一人所有权不被他人干涉,在权利救济层面保护对所有权恢复或追偿的嗣后权利。
而一切人在获得并意欲行使这种平等的财产性支配权时都将难以避免地产生须受保护以确认所有权得以实现之诉求,墨家对这种理性诉求之回应便是其理想社会架构。在“尚同”社会中得以使所有人更好地进行趋利避害而自上而下一以贯之地推行同一种“义”,这种“义”被层层传达、同一接受并实施,其根本目的在于“加民利”,这种“义”的原则和宗旨是为“兼相爱、交相利”。因为所有权思想在墨家语境下存乎趋利避害之功利主义作用,对所有权为保护之理性诉求拥有依靠制裁加以确认为法律规则或原则而受到支持的合理根据,若不以制裁手段保护所有权三个层面的权利内容则相对于对墨家“义”与“兼爱”的坚守产生动摇,基于“兼爱”产生的平等价值与相互加利思想和基于“义”对自食其力与不相互加害思想亦须以保护所有权之权利内容作为在私民财产权利领域的具体体现,所以其合乎“尚同”之底层机理而具有被保护的合理性。
二、道德确信
墨家在伦理道德思想中体现出一种“道德报偿律”的特征。墨家思想是如下构建一种道德确信的,首先其出发点仍是人“欲福禄而恶祸祟”之本性,而后墨家观察到天下之事合乎“义”的便能生存、得富有、有秩序,反之不合乎“义”的便会灭亡、得贫困、遭祸乱,所以得出只有合乎“义”才能使得趋利避害之本性得以达成,义即是“正道”,“正道”就是“天志”,天子受到天的指示自上而下的传达“天志”便成为“兼相爱、交相利”以及“非攻”的原理。因此违背“义”行事之人会受到相应的惩罚,这种惩罚源自违背道德要求的报偿,报偿实施者既会是天与鬼神,亦会是天在人间的代表即以天子为首的统治阶级。
墨家所有权思想亦是如此,人为达成趋利避害之本性目的取得并行使所有权,而所有权的形式其正当性来源即是为合乎墨家之“义”,因其合乎义则不违背天志所以应予以保护,顺应天志者便满足兼相爱、交相利的道德要求,再倒推至墨家所观察之确信的结果,即可得富贵、获生存、有秩序而达成本性。如此一来便首尾相接形成闭环逻辑自洽,反之同理。
三、先验信仰
宗教信仰以及相关哲学思想向来是为墨家思想的特色部分,与儒家“子不语怪力乱神”“敬鬼神而远之”的主张不同,墨家在鬼神与天志的信仰问题上自始呈现出强硬的维护态度。
儒家对上天或鬼神的问题一贯以敬而远之的态度处理,其不否认上天鬼神的存在,主张以敬畏之心对待它们但不应亲近、崇拜或信仰它们,反对以上天或鬼神等不可知之物作为信仰或将宗教性质之仪式生活化,而更应当以周礼为依据将道德伦理为日常生活关注之核心,将信仰止步于“礼”的范畴。而这种倾向使得中国历史上几乎没有出现西方中世纪政教合一乃至宗教统摄世俗政治的时代,这一方面将中国的宗教信仰历史发展脉络推向民俗化,民间朴素的伦理观念依托神秘色彩的解释方法构筑成为小规模的、坚固的、共识性的伦理信仰,在“皇权不下县”的自治地带起到最基本的文化统摄作用。另一方面促使中国自上而下的信仰中心自鬼神或上天转移至宗族和血脉,这也是中国文化中唯物性基因倾向的一大重要来源。
墨家对鬼神或上天之说的态度可以说是坚定的,其断言鬼神存在,依据有二,其一乃经验性的观点,前朝古书中的记载和现实中善恶有报的规律使得墨家坚称鬼神不可能不存在。其二乃功利性的观点,认为不信鬼神之存在导致天下混乱因而为了终止混乱所以不得不去相信鬼神存在。鬼神的作用是“赏贤罚暴”,同样作用但高于鬼神的是“天”,墨家的“天”是一人格化的存在,“天欲义而恶不义”,这是其表明自身好恶的方法,而其将灾祸降于交相恶之人、行力政之国、不“义”之行故而义、义政、兼爱非攻便是“天志”,遵循天志便自然存乎趋利避害之正当性,墨家的合理秩序又依天志而构建,因此对所有权的保护便因此具有了天志这一墨家先验信仰的正当性依据。
不过儒墨两家虽然对鬼神或上天的态度不同,但实则内在逻辑机理是一致的,其本质皆是为对自身政治、伦理思想的附属性的价值取向,对宗教或神学两家都没有花费过多注意力进行研究或阐释。即便墨家学说一向极注重鬼神与天志而且在经典逻辑学领域存乎远超其他诸子各家的深入成就,但依旧没有产生如奥古斯丁或托马斯阿奎那等中世纪欧洲出现的以理性和逻辑分析阐释神学原理的思想成果,甚至可以说墨家对鬼神或上天其存在或意志的形态、具体体现等一系列问题的证成论述是简陋的、难自圆其说的。其内在原因即是对宗教或神学之涉及并非出于墨家对天或神内心实在的确信,而仅仅只是通过天志正当性的伸张以及对鬼神震慑作用的转播促使人行“交相利”之“义”,并进而达成其尚同秩序更稳定、更合理、理念与政策皆得更深入广泛且自发之接受与实行的架构而已。因此其不求理论之精深唯求民众畏惧之形成,此亦鲜明体现了墨家功利主义观点的特征。即便是对鬼神与天志的提倡本质依旧乃以对“利”的追求的最终目的与核心动力。而儒家亦同,其对鬼神与上天敬而远之的主张亦是因其政治思想上对周制的推崇的结果。周推翻商后周公旦通过对“德”“礼”“乐”等一系列思想和文化之建设取代商朝的巫蛊神鬼信仰,其内在取向自然反对鬼神信仰的复苏,其本质亦是为对自身政治、伦理思想的附加品。
然不论出发点如何,墨家对先验信仰之坚守形成对所有权的保护正当性的又一依据,这亦使得墨家的法律观念中附有一种自然法思想之雏形,某些特定之权利不以人为而取之,而由先验性的存在自然赋予,人对法律的理解与构筑皆基于对自然的发现与提炼。(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本科生,广州大学不动产研究院兼职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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