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温雅璐
“维持原判,驳回上诉。”随着主犯吴某二审维持原判的裁定做出,这个牵涉十余人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非法经营系列案件终于尘埃落定。该案件也入选202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惩治制售伪劣商品典型案例。
一条“补肾固精、固本培元”的虚假引流广告、一款压片糖果食品、一个成人用品店普通经销商,一条线索深挖细查,竟牵出了一个十余人参与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壮阳食品“产供销”犯罪全链条。
随着该案的圆满终结,办案时的点点滴滴不禁涌入脑海,将我的思绪拉回到了最初接手办理该案之时。
挖出一个十余人犯罪团伙
2022年9月,上海公安机关接到买家举报,称其服用从上海某成人保健品店内购买的壮阳食品后有头晕、脸红、心慌等不良反应。公安机关当即立案开展侦查,在店内查货部分涉案产品,经检测,涉案食品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该成分是我国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经审查该案,我发现,涉案壮阳食品都是同一品牌产品,且购自同一经销商,该上游经销商存在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嫌疑,必须追查有毒有害食品源头。我们随即联系公安机关承办人,引导公安民警追根溯源、深挖线索,上查生产源头,下追层层代理。最终,以最初到案的一名下游经销商为线索,该案共追查提供原材料的源头1人、生产窝点7人、经销商8人,一条黑色产业链浮出水面。
作为一名新手检察官,这是我入额后经手的第一起疑难复杂大案。在系列案移送审查逮捕、起诉后,怀着激动、忐忑又紧张的心情,我着手开展了全面审查。
电话录音成关键“实锤”
经初步审查,2022年10月,经张某某、贾某某居间介绍,青海某公司董事王某某决定接受吴某委托,生产某款壮阳食品。2022年2月至2023年2月期间,因该款产品上市后反馈效果不佳、销售惨淡,吴某为提高产品速效、增加销量,先后委托张某某从原料采购商许某某处代购或亲自采购西地那非、“抗检”那非类原料60余公斤,用于相关食品的后续返工和生产。张某某和涉案单位青海某公司以及贾某某、王某某等人根据吴某要求,将他采购的那非类原料与玉米淀粉、红参等低价辅料混合,在杭州、青海窝点生产含有上述非法添加成分的壮阳食品,并由山东销售团队曹某等七人,共同或单独通过网络平台销售至上海及全国多地。
在案扣押的产品、原料粉末经检测均含有西地那非,产品都是青海、杭州两个生产窝点生产,那么是否就可以认定既往生产、销售的产品都是有毒、有害的食品呢?这是当时摆在我面前的第一个法律事实认定问题。
张某某在审查起诉时突然提出,杭州窝点部分产品因那非原料数量不够所以没有添加。吴某也一口咬定青海窝点的包材不够,怀疑前期部分产品没有添加那非原料。二人提出的辩解,很有可能是为了降低犯罪金额、减轻量刑。但怎么查明相关事实呢?正当一筹莫展之际,我突然想到,讯问时张某某曾提及他有电话录音的习惯。说不定这里有突破口!我立即调取手机数据,果然发现了破绽:
“吴哥,我上次你记得和我说添加量是0.07?”
“0.1,1g里面放0.1g,10%。”
“你发过来的分量是够的,但我记得是0.07呀。”
“你现在这批按照0.1放进去吧。”
至此,张某的辩解不攻自破。吴某关于既往产品因包材不够故未返工添加那非原料的质疑,也通过梳理时的核算、采购包材的聊天记录予以驳斥。在案证据足以证实本案认定的既往生产、销售的食品都是有毒有害食品,明确了定罪基础。
不知道添加的成分违法?
吴某等人说,他们在接到顾客投诉后,采购了“抗检”原料代替西地那非用于产品添加,该成分不属于检测机构能检测的90项那非、拉非类成分范围,系合法成分。
90项那非、拉非物质以外的衍生物真的可以添加吗?吴某等人难道真没有违法性认识和主观故意吗?并非如此。
2022年,我院办理了全国首例非法添加那非衍生物的案件,并推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2年8月11日发布《关于打击食品中非法添加那非拉非类物质及其系列衍生物违法行为的意见》。该文件明确,那非、拉非类衍生物与西地那非核心药效团一致,具有同等属性和等同危害,食用添加上述物质的食品对人体有毒副作用的风险,根据两高《食品解释》,西地那非及那非类衍生物均应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客观证据显示,吴某与生产方都知晓涉案产品不断被投诉,了解上述认定意见,并商讨过衍生物违法性问题,主观具备违法性认知。销售团队曹某等人明知市场另一款产品因含有那非衍生物被要求召回下架,也足以证实相关人员的主观故意。
奇怪的是,明明涉案食品有问题,吴某却能给下级代理“未检出那非物质”的检测报告。经细致调查和讯问,我们发现这原来是假检测报告。有部分检测报告根本无实物送检,有部分虽然是实物送检,但根据销售人员供述及相关证据显示,这些实物是吴某为了应对监管部门检查,专门留存的不添加那非物质的食品。
至此,涉案相关人员的违法性认识和主观故意昭然若揭,主观恶性显露无遗。在充分的证据面前,除吴某外的其他嫌疑单位、嫌疑人均表示认罪认罚。
量刑建议被法院全部采纳
厘清犯罪事实后,罪名认定、主从犯区分、犯罪金额计算是摆在我面前的第三道难题。
“我觉得我不是主犯,后期我脱离销售团队了,他们都跟着曹某了,曹某应该是主犯。”为了推脱罪责,吴某又提出了辩解。然而,吴某策划整个犯罪事实,是犯意的发起者、犯罪团队的组织经营者、犯罪进程的推动者、非法获利的主要受益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显然是主犯,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责任,并以产品销售金额130余万元认定犯罪金额。而贾某某和青海某公司以及杭州窝点的贾某某、张某某等人虽主要负责生产环节,但明知上述产品生产后用于销售,且提供了运输、存储、发货等销售便利,与吴某应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共同犯罪。销售团队及经销商只参与销售环节,在前期与吴某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后期与吴某脱离成为其下级代理后,依据是否加入销售主管曹某的销售团队,认定为曹某的共犯或单独犯罪。相关人员结合主观明知情况和参与程度,认定犯罪金额。
本案犯罪模式复杂,层级多、变化多,我综合各层级参与者的身份、作用及获利情况,区分共同犯罪人员的参与程度,认定了主从犯和犯罪金额,并提出量刑建议。在法庭上,经充分论证,上述主张得到了法院全部采纳,实现了罪责刑相适应、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一个案件的判决并不意味着检察工作的结束。我们食药办案团队还推动多地司法行政机关密切协作,推动涉案产品的召回、销毁,移送相关证据材料,助力外省市公安机关实现对下游经销商打击,还对国内两大头部电商开展专项治理并制发检察建议,通过多样化检企协作共筑网络食品安全保护网,维护好人民舌尖上的安全。
作为一名新时代的检察人,我们的担当和使命是什么?我想,不仅是亮剑指奸邪、铁肩担正义,更是心系社会,用法律理性、司法温度和能动履职,守护人民美好生活,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道阻且长,行则将至;行而不缀,未来可期”,前路漫漫,我将不忘初心,砥砺前行!
(承办检察官:温雅璐,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第三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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