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7版:法律人手记

“一证在手,天下我有”?

她究竟是维权还是碰瓷?

戴志洲

本文字数:2890

  □  吴晓婕  戴志洲

  “我有版权证书,还需要什么其他证据?”原告韩女士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反复强调这句话。

  这是我刚从立案庭诉调服务中心调入商事审判庭,担任知识产权“新手法官”没几个月后碰到的一件棘手案件。

  案件处理过程中我一直在思索:法官如何在法源内全面寻求妥适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如何通过一案的审理快速寻类案的审理经验?如何在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中做到调处息争、无讼是求,确定正确的价值导向?

  庭前阅卷,被告质疑,小案不小

  多年办案养成的习惯,每当收到新案件后,我总会第一时间阅看卷宗,并粗略区分简单案件还是复杂案件。当看完这起案件的卷宗后,直觉告诉我,这是一起很普通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原告韩女士名下有份内容为某著名湿地风景照片的《作品登记证书》。2022年7月,韩女士发现某旅行社未经她的同意在运营的网站上使用了这张照片,认为该旅行社侵犯了她的著作权,于是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阅卷过程中,我留心到两个小细节:韩女士63岁,和我妈妈的年龄相仿,这让我不由得在脑海中浮现妈妈在我十几次手把手“耐心”指导后,依然无法准确使用手机相机功能的画面,暗暗佩服这位韩女士已然能把摄影玩到专业水平;再者,韩女士的证据略显单薄,只有一份《作品登记证书》,载明韩女士系该湿地风景照的作者,并无其他证据佐证。

  通过系统的检索,我很快联系到了被告旅行社的法人,在我表明身份,说明原委,简述案情后,对方经理有些激动:“吴法官,网络上的照片我们不能使用吗?那为什么还要放在网络上呢?”

  “照片放在网络上并不代表它没有作者,也并不意味着可以不经准许随便使用。你不要激动,我把原告的起诉状及证据材料电子送达给你,你先了解情况,然后核实使用这张照片是否有过有效的授权。”经理平复了心情,欣然同意。

  几日后,我接到了经理的电话:“吴法官,这篇文章几年前发布在我们的公众号中,因为人员变动及经营情况,已无法核实是否有过授权。可我也有个疑问,对方只有一张《作品登记证书》,能证明她有权利起诉吗?”

  对于被告的质疑,我清楚他很有道理,根据国家版权局1994年12月31日发布的《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规定: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由此可见,我国实行的是作品自愿登记制度,作品登记证书可以作为著作权归属的初步证明,但登记并非取得著作权的前提。

  带着被告的有力质疑,我第一次拨通了韩女士的电话。在简单自我介绍及程序性询问后,我想了解这张照片更多的信息,于是问道:“韩女士,你这张照片拍摄得真好,你是用的什么品牌的相机和镜头?”韩女士的回答非常简短:“就是一般专业的相机和镜头。”我又连忙追问:“我好像没有看到这张照片的原图信息?”韩女士的回答显然让我大跌眼镜,仿佛是印证了我内心的猜想:“原图信息是啥?我有《作品登记证书》,还要其他证据吗?”“《作品登记证书》仅是版权的初步证明……”我话还未说完,韩女士就匆匆挂断了电话。这一次电话交流让我感觉案件并不简单,小案不小。

  案情扑朔,类案检索,寻求答案

  让人意外的是几日后,我收到了韩女士寄来的快递,里面的材料和韩女士立案起诉时递交的起诉状内容大相径庭。新的起诉状上写着韩女士于2022年4月9日通过《图片买断合同》以买受的方式取得该湿地风景照的版权,另一份材料是原图信息的截屏,却与照片“本图”不在同一张截屏上。且根据这张截屏,照片的像素偏低,与用专业相机拍出来的摄影作品的原图大小根本不符。

  虽有满脑子的疑问,可我清楚作为一名法官,应该避免先入为主的成见,在原、被告举证的基础上,初步形成接近事实真相的心证,作为案件后续审理方向的依据,为调解或是判决确定基础。

  古语有云:“民不畏我严而畏我廉,民不服我能而服我公。”所以不管案件如何继续审理,只有查明事实,准确运用法律,才能保证案件处理结果的合法性、权威性和约束力。

  第一步,我想到了类案检索。通过类案的检索,我意外发现韩女士在全国范围内竟有不少案件,大多数都是调解撤诉结案,据此推测韩女士应该是具有一定诉讼能力的当事人。我还检索到各地法院对于《作品登记证书》的态度并不一致,有直接认定《作品登记证书》的效力的,但大多数的倾向是严格审核《作品登记证书》,除《作品登记证书》外,进一步审核原告所持作品首次发表情况、创作过程,以及同系列其他拍摄图片等情况。

  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修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依据《解释》第七条,韩女士仅有版权证书且在证据相互矛盾的情况下,还需提交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

  第二步,我回归到本案的争议标的物——风景照。恰好我认识一位专业摄影师,于是我这名“小白”虚心请教了照片的相关问题,试图寻找答案。根据“大师”的指点,再结合我自己搜集的知识,我初步掌握了从照片中寻求更多信息的技能:从照片大小寻常理,以及从传输格式找细节。

  厘清思路,抽丝剥茧,公正判决

  正当我迷茫时,前辈法官的一句话点醒了我:“很多时候,原告的起诉可能是块探路石,试图通过判决对其所主张的作品权属给个确定的法律效力,或者试探该法院对于类案的审理思路。”如此,我更要慎重审理这个案件。

  开庭前不久,我第二次收到韩女士寄送的“新证据”——两份《图片买断合同》,前一份合同载明高先生将湿地风景照版权转让给某北文化有限公司,后一份合同载明某牛文化有限公司将湿地风景照版权转让给韩女士,看着这两份“孤证”,且不说并无款项支付凭证等,就是证据形式上都无法闭合。

  开庭审理中,被告旅行社进行了有力的抗辩。当被告旅行社要求韩女士当庭出示该湿地风景照的原始图片时,韩女士理直气壮地叫嚷道:“我有版权证书,不需要其他证据!”而当我询问韩女士照片购买过程时,韩女士仍然强调,“我买的就是带版权证书的照片,没有什么过程!”

  经过来回多次的沟通以及法庭审理,我对于案件的整个事实有了公正的心证。回到《解释》第七条,对比韩女士仅有一份无法自洽的《作品登记证书》,一组无法完整闭合的取得权利合同,无法举证的作品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依据相关规定,我认为韩女士并非某湿地照片的著作权人,依法驳回了韩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这个判决结果坚定地表明我们的态度:还原事实真相,对虚假版权维权坚决说“不”!

  最终,韩女士也并未上诉。判决生效后,被告送来了信件表示感谢。

  作为知识产权审判法官,本案的审理让我逐步确立了类案的审理思路——对图片类案件的权利人,应对其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进行全面审核,还原事件真相,以期倡导诚信创作,合法传播,正当谋利的善良风气。同时,也提醒作品使用者应当树立尊重知识产权的观念,合理合法使用他人作品,避免卷入类似纠纷。

  未来,我们还会碰到更多的挑战,我想每一位知识产权法官更像是灯塔,努力拨开案件迷雾查明真相,用公正和权威的审判照亮法制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前景。

  (主审法官:吴晓婕,静安区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一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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