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版:学者评论

治理网暴不应寄望于“流言止于智者”

王立梅

本文字数:1845

  □王立梅

  纵观诸多网络暴力事件,流量规模似乎成为了印证事件真实与否的标准,当真相水落石出,公众对受网暴者深表同情之余,更多人发现朴素的正义感有时竟有可能会成为伤人的利刃。对此,应当予以严肃反思。

  网络空间中民情民意的表达本就是秩序建构的过程,但如果这些意见建立在虚假和不实信息的基础上,网民朴素的“善”便容易被处心积虑的“恶”操纵为满足一己之私的工具。捍卫正义、倡导良善并非口舌之争即可达成,治理网络暴力也不应寄希望于“流言止于智者”,而需要多主体协同共治。

  网络平台是人们从事各类活动的重要空间,并在载体意义上成为网络暴力滋生的主要场域。网络平台基于内容管理义务、用户管理义务、安全管理责任以及综合性刑事预防义务,在网络暴力治理中扮演特殊角色,应着重发挥平台能力优势,靠前阻断网络暴力场。

  一方面,应严格落实平台主体责任。网络暴力事件往往“起于青萍之末”,介入时点越靠前,阻断越有效、总体阻断成本也更低。平台治理网络暴力具有显著的技术先发优势,能够最大限度在网络暴力发生之前将其压制。其一要“快”,平台应提升处理用户干预请求的反馈优先级,优化审核流程、缩短应答周期,并可借助自动化工具实现全天候响应。其二要“智”,平台可探索构建内容识别预警、网暴识别模型与涉网暴舆情应急响应机制相结合的网暴预警预防机制,增强阻断的前瞻性和精准性。其三要“适”,平台应把控阻断手段的渐进性、合比例性,依据阻断强度从弱到强,可设置向侵权人发送修改或删除的劝阻提醒、对涉网暴信息打标提示、控制传播范围或做折叠处理,直至删除信息、计入用户行为规范评价、封禁账号等选项。

  另一方面,网络平台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维权诉求。用户是自身形象管理、行为影响力管理的“理性人”,对聚拢在自身周围的潜在暴力场具有一定认识,对如何预防、处置不友善信息具有各自需求,对通知发出后面临“反通知”的可能性具有不同判断。平台应尽可能满足当事人差异化的维权诉求,使其合理的维权意志能够反映到对网络暴力信息的阻断方式、阻断速度、阻断强度乃至阻断结果当中,将“一键防暴”与“多手段防暴”相结合,积极开发调适业务场景。

  网络暴力的滋生蔓延涉及多类主体、多项行为、多对关系,监管部门应注重全链系统治理,以潜在被害人保护为中心,多管齐下,有效防止网络表达向网络暴力转化并阻断损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

  网络暴力从萌芽扩散至爆发,往往存在两个倍增因素:一是网络暴力行为的有组织性,通过贴标签恶意引流等手段,加剧潜在被害人与网络暴力发起者的能力不对等。二是线上线下的关联性,通过泄露姓名、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积极追求对被害人线上线下的社会关系等进行全方位的冲击和破坏。对此,既要打击网络水军、个人信息泄露等上游黑灰产,还应警惕事件发生后二次造谣蹭热度等伴生事件,持续规范网络流量等生态机制,强化预警处置补救等应对体系。

  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网络虚拟性最终要受用户真实性与行为客观性的制约。因此,首先要明确主体与行为的对应关系,健全网络实名制等用户管理制度。其次要明确行为与责任的因果关系,并增进证据链条的合法保全,压实平台一键取证等责任制度。再次,应完善未成年人优先保护等弱势群体特殊保护制度。此外,还应提高网络暴力专项治理行动的针对性与常态化。

  当前,刷评论已演化为不少人试图了解事件“全貌”的主要途径。网民的观点也因此更容易受到他人影响,对事件的认识,难免遭受极端性判断的误导以及群体性意见的裹挟,动辄道德审判,表达方式更趋极化,乃至完全脱离事实本身,沦为集体性宣泄甚至批判。

  因此,要树立正确的流量观、事实观。网络空间蕴含秩序属性和自身评价标准,流量规模并不意味着事实是否准确,关注热度也不代表言论是否可信。有关部门需健全信息披露公开、快速澄清等机制,行业协会、自媒体等需强化自律和内部约束,网民需要提高明辨是非、据实负责发言等意识,给真相水落石出一些必要的核查时间,让惩恶扬善建立在坚实的事实基础之上。

  为了共同营护网络社会宽容氛围,有关部门需做好宣教引导、强化公信力建设,并对“群体性无意识”可能引发的情绪宣泄与蔓延及时进行必要且适当的干预。网民则应尊重他人的认知和个性,避免基于片段信息、未证实信息乃至臆想猜测,口无遮拦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和“道德审判”,同时要防止陷入“沉默的螺旋效应”,不盲从高赞评论、不追求语出惊人,警惕“评论区”异化为“表态区”。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教授、博导、电子证据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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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学者评论 B03治理网暴不应寄望于“流言止于智者” 王立梅2024-06-05 2 2024年06月05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