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1版:头版

最高法公开征求意见

健身美容等“卷款跑路”或构成欺诈

王葳然

本文字数:1153

  □  见习记者  王葳然

  本报讯  昨日,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针对“卷款跑路”行为,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规定,收取预付款后,终止经营,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等行为的,经营者构成欺诈,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征求意见稿》规范的预付式消费是指,在零售、住宿、餐饮、健身、出行、理发、美容、教育培训等生活消费领域,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多次或者持续向消费者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交易方式。

  针对预付式消费中经常出现的“霸王条款”,《征求意见稿》明确“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包括:排除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返还预付款的权利;不合理地限制消费者转让预付式消费合同权利;约定消费者遗失记名预付卡后不补办;约定经营者有权单方变更合同实质性内容;免除经营者瑕疵担保责任和损失赔偿责任;排除消费者住所地法院管辖,不合理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

  除此之外,针对“套路营销”和“卷款跑路”行为,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征求意见稿》作出回应,规定了人民法院支持消费者请求经营者支付赔偿金的情形,包括:经营者存在虚构或者夸大宣传商品的质量、功能,服务的内容、功效,误导消费者进行预付式消费;通过虚假折价、减价、价格比较等方式误导消费者进行预付式消费;收取预付款后,终止经营,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等行为的,经营者构成欺诈,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等。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谢勇表示,《征求意见稿》规定消费者支付预付款后七天内可无理由退款,经营者误导消费者支付预付款,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等,目的就是防止经营者过度劝诱、有意误导消费者进行预付式消费。

  针对“恶意逃债”,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经营者面临经营困难时应当及时通知消费者退款。清算义务人未及时清算应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帮助经营者逃避债务,应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据介绍,退款还息是最常见的预付式消费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在确定退款还息规则时,注重维护预付式消费交易模式的优势。

  征求意见稿还对消费者因健康原因等合理原因解除合同进行了规定。有的消费者在支付预付款后,由于身体健康等客观原因,不再需要合同约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例如,消费者伤残后不再需要健身服务,老年消费者向养老机构支付预付款后病重,需要更换疗养场所等等。这些情况下,应当允许消费者解除合同。

  谢勇表示,预付式消费既有利于降低经营者融资成本,促进投资,又有利于降低消费者消费成本,促进消费。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对不诚信经营行为进行规范,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增强消费者对预付式消费的信心,引导经营者将竞争的重心转移到提供价低质优的商品和服务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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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头版 A01健身美容等“卷款跑路”或构成欺诈 王葳然2024-06-07 2 2024年06月07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