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版:律师服务

员工“自愿辞职”并非自愿?

律师:当心工作赔偿两头空

陶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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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工人日报》报道,“周五下班前,人事突然把我叫到办公室,让写一份辞职申请……”今年4月,在天津一家公司工作的张女士,毫无征兆地被炒了“鱿鱼”。对方要求,写了辞职申请才能结算工资。遭遇这种非自愿的“辞职”,劳动者能维权吗?

  “辞职”员工获赔偿

  现实中,类似张女士碰到的情况不在少数。2022年3月,陈先生入职某公司,双方约定试用期为六个月。眼看试用期即将结束,而陈先生的客户还需要几天才能转款。如果无法按期完成任务,陈先生的转正将受到影响。此时,公司主动找到陈先生,以延长试用期为由,向其发送了延长试用期申请,并要求按照一份辞职报告模板进行填写。公司还告诉陈先生,延长试用期后,如果他仍未完成试用期考核指标将主动离职。陈先生接受了这一条件。

  此后,陈先生负责的项目款项顺利到账,达到了公司转正的考核条件。随后,陈先生按照公司人力部门要求提交了转正申请书,并保持正常工作状态。然而,2022年10月20日,陈先生收到了公司发来的解聘通知。公司表示收到了陈先生的辞职报告,并同意其辞职。

  陈先生认为,辞职报告是当初根据公司要求所写,并非自己真实意愿,而且报告中注明,该辞职申请仅在2022年9月30日前有效,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上海兰迪(郑州)律师事务所易胜男律师告诉记者:“劳动者有辞职的权利,当劳动者单方提交辞职报告后,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解除往往没有任何责任。”易胜男分析说,因此公司让陈先生签署辞职报告的原因或是为了后续不付出代价地解除劳动关系,伪造陈先生“自愿辞职”的表象。

  最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通过对陈先生辞职报告的形成过程、从陈先生实施的具体行为进行分析,公司以陈先生提交辞职报告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判令公司向陈先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万元。

  维权面临举证难

  在此类情况下,证明自己写的辞职报告并非自愿,而是受到了用人单位的威逼或欺诈,是劳动者面临的举证难题。

  易胜男表示,为避免落入“主动辞职”套路,劳动者应该提高警惕,在签署任何文件前,应仔细阅读并理解其内容,特别是涉及辞职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文件;对于用人单位要求的书面承诺或声明,尽量保留相关的沟通记录和证据;在工作过程中,保持对自身权利的敏感性,并及时咨询专业的法律建议;遇到试用期考核等关键节点时,应特别注意用人单位的言行和要求,避免被迫签署不利文件。

  他还提醒,用人单位应遵循法律法规,尊重员工的合法权益,不使用欺诈、胁迫等手段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通过合理沟通和协商解决劳动争议,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提升企业的整体管理水平。(陶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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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律师服务 B03员工“自愿辞职”并非自愿? 陶稳2024-06-14 2 2024年06月14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