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琳
“你们真是为民做主的好法官,我和民工兄弟们都能安心过年了!”
“我们村委会也来感谢法院,你们帮我们村收回了土地租金,村民们都很感谢!”
今年春节前,天气寒冷,但破产法庭小楼下涌动着阵阵暖意。老梁等债权人、村委会干部和一些民工兄弟过来送锦旗表示感谢。我长舒一口气,这一起破产案件以债权人获得100%清偿圆满收官。
但一年前,这案刚立案审查的时候,画风截然相反……
突然到访的债权人
那是2023年冬的一天,“刘法官,楼下来了三十多位债权人,快下来接待一下吧。”法警队长话音透露着一丝焦虑。
“破产就是逃废债,不能便宜他们。”“法院要为民做主,他们侵占了我们的血汗钱不还!”聚集的人群中,债权人老梁正在激动地诉说。
破产法官的日常之一,就是面对突然到访的债权人。破产程序的逼近,打破了破产财产“公共池塘”垂钓者之间的脆弱平衡,加剧了债权人争相垂钓抢占资源的矛盾。如何迅速找准突破口,通过疏导、协商等方式搭建利益对话平台,用老百姓听得懂的语言,重建对法院、管理人的信任,实现各方之间互谅互让、共识共赢,是对破产法官的考验。
迅速了解情况后,我叫上法官助理一起下楼开展接访。老梁慷慨激昂,痛陈Y公司有钱不还。
“既然大家都是来反映问题的,坐下来慢慢谈。梁总,你提供的信息非常有价值,你放心,在破产审查阶段,法官就是要查清楚债务人有没有逃废债,给债权人一个交代。”
“深层次的逃废债问题要通过审计、调查等一系列程序才能确定。破产本身不简单等同于逃废债,相反,法院会对转移资产、虚构债务的行为彻底查清,如果确属虚假破产,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直面易激惹型当事人,开始的几个回合要让他们泄掉怒气、怨气,建立信任感。劝导中,我尽量避免再次挑起债权人的应激情绪。
几番交涉,老梁情绪逐渐趋于稳定,开始列举Y公司“赖账”的具体细节,落脚点在其股东与Y公司之间的大额借款上。巧的是,就在几天前,我收到某区镇政府的情况反映,信中写道,位于该镇的这家Y公司名下有混凝土搅拌站,经营状态一直不错,近期突然向法院申请破产,引发职工、农民工等群体多次聚众上门讨薪。
各方都聚焦于Y公司是否构成逃废债。
区别于企业客观上无力清偿,逃废债主要是指企业通过隐匿财产、虚构债务等行为,人为制造无力清偿的假象。实践中,该行为往往暗藏于账册资料或资产负债表的深处,或者被人为销声匿迹,不易察觉。与此同时,也有债权人存在不加区分将破产等同于逃废债的误解。
既然在破产申请阶段发现了疑点,如何通过精准调查还原事实真相,化解债权人的心结呢?
破产就等于“逃废债”?
不同于作为企业“生存指南”的公司法,破产法是解决企业退出市场的清算之法。破产程序将债权债务争议吸纳解决于其中,往往一案结、多案消,可实现债务公平有序清偿、优化市场资源配置的效果,无异于社会风险的“稳定器”和经济发展的“减震器”。
进入破产程序后,可由法院指导管理人,运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撤销无偿转让及偏颇清偿财产制度、以及不当关联债权劣后等制度工具,有效纠正债务人在破产前实施的不当减损破产财产行为,维护债权人利益。但上述程序通常在破产受理后进行,针对本案各方反映的问题,合议庭一度发生争议。
针对疑问,我提出能否在破产审查阶段引入临时管理人,委托审计全面梳理企业资产负债情况?这样既能有效识别逃废债,又能打消债权人疑虑,把矛盾化解在破产受理前端。这一方案经合议庭讨论后,得到了认可。
“我们强烈要求在受理前进行审计,相信法院的审计结论,费用我们付!”在征求债权人等各方意见时,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支持。就连股东方代表也认为,审计可以自证清白,有利于加快推进破产审查程序。
“逃废债”疑云拨云见日
2023年4月,本案依法指定临时管理人。在法院指导下,临时管理人迅速开展调查、委托审计、债权预申报等工作。为避免在审计期间加剧债权人“抢执行”的行为,合议庭和属地政府、法院、主要债权人多方沟通后,执行法院暂停执行程序,为审计、调查工作赢得了宝贵的时间。
经过紧锣密鼓的债权预登记、审查及审计等工作,Y公司逃废债疑云是时候“拨云见日”了。
经查,Y公司与其股东之间长期存在大量关联交易,交易价格明显偏离市场且形成垄断之势。长期无法按市场价格交易的结果,就是将Y公司推入亏损困境。在其长期亏损、资本不足以维持运营情况下,股东不仅并未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经营或补充出资,反而通过长期大额借款并收取利息的方式,进一步扩大Y公司债务规模,并在集团重组的整体安排下向法院申请破产,由此引发在岗职工、供应商等广泛质疑与激烈反对。
根据审计结论,显而易见,股东与Y公司之间的债务并非虚构,该债务为长期累积产生。Y公司当前确实无力清偿其他正常债务,存在破产原因,应当及时受理其破产申请。
但审计结论也鲜明地指向另一事实,在Y公司经营过程中,股东利用其控制地位,不合理地增加了Y公司的负债,该行为下形成的债权,属于不当利用关联关系形成的债权,如与其他债权置于同一清偿顺位,势必降低其他债权清偿率,极大损害了外部债权人的利益。合议庭认为,该种情况下,进入破产程序后,经管理人审查和债权人会议核查,依法将股东申报的关联债权认定为劣后债权,可以更好地保护外部债权人利益。但债权人能接受这样的处理方案吗?
“我们有信心,经过测算,Y公司对61家企业享有120笔应收账款债权,合计金额超亿元,但很多应收款还未到期,短时间无法归集到位。进入破产程序后,在运用关联债权劣后制度及有效追回应收款情况下,Y公司的职工债权和普通债权有望全额清偿!”临时管理人向合议庭汇报了资产调查情况,结果令人欣慰。于是,我们即刻召开临时债权人会议,向全体债权人通报调查结果。
如何实现债权100%清偿?
“审计报告管理人给我们看过了,你们股东应对公司亏损负全责!”会议室里人头攒动,老梁激动地站起来指责股东代表人,对方无力争辩了几句,淹没于声浪中。
“刘法官来了,我们听法官的,法官会为我们主持公道!”在老梁的招呼下,会场鸦雀无声。
很快,临时债权人会议线上线下同步召开,债权人会议报告详实地披露了Y公司债权债务规模、审计调查及资产状况,顺利预审核了债权,50余位债权人高票通过了预分配方案,普通债权有望全额清偿的结论,无疑给债权人吃下了一颗“定心丸”。
随后,法院依法裁定受理了Y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临时管理人作为管理人继续履职,破产受理前相关债权申报、审查及相关决议效力延续到破产受理后,极大提升了后续破产程序效率。
最终,2024年农历春节前,在法院、管理人等各方不懈努力下,案件顺利回收大量应收账款,实现了劳动债权、税收债权和普通债权共计约1.1亿元100%清偿。本案将破产债权申报审查、审计调查等工作前移到破产受理前,不仅一揽子解决了供应商、农民工、职工、属地村委会等主体的债务问题,还解开了债权人逃废债心结,彻底化解了多起群体性矛盾。
对于涉众维稳型破产案件,需要认真回应债权人等各方利益诉求,将风险关口尽量前移,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控制、早处理。危机中育契机,困局中开新局,通过依法能动履职,实现最佳效果,这就是破产制度的魅力所在。而破产法官所追求的,就是攻坚克难、转危为安,把每一次办案都当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帮助群众排忧解难的务实行动,以破产审判的态度、温度、力度,让人民群众暖心、稳心、安心!
【作者为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破产审判庭三级高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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