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夏天 通讯员 周阿楠
本报讯 近年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受理的非法经营“笑气”类犯罪案件数量相对增多,其中不乏“情节特别严重”者。例如,审结的一起被告人蒋某某非法经营案,具有较为典型的特征。
2022年12月至2023年6月,被告人蒋某某为非法牟利,伙同他人在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手机软件帮助上家配送、销售“笑气”,非法经营数额合计70余万元,非法获利3万余元。另在其住处查扣16箱待销售“笑气”,总价值6000余元。
经鉴定,上述被扣押的金属瓶内气体检测出一氧化二氮成分。去年6月29日,被告人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违法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无证销售“笑气”,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蒋某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一审判决被告人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8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二部予以没收;追缴被告人蒋某某的违法所得并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
非法经营“笑气”具有跨地域产业链特征
通过审理,金山区人民法院发现非法经营“笑气”类犯罪案件存在共性问题,需要引起足够重视:“笑气”的滥用呈现年轻化、群体化特征,对社会稳定产生负面影响。经统计,涉案被告人的作案年龄大多在25周岁以下,其中最小的为19周岁。同时,非法经营“笑气”具有跨地域产业链特征,手段趋于多样化。“笑气”的非法经营包括线下制贩、线上交易两种模式,往往涉及多个省市地区,且犯罪分工日益细化,形成产业链条。“互联网+物流寄递+电子支付”的网络非接触式交易模式成为非法经营“笑气”的新常态。
法院同时指出,对“笑气”的管控力度不足,涉“笑气”违法犯罪现象根治难。目前,“笑气”不在法律规定的毒品之列,故对于“笑气”的非法售卖、运输、吸食等行为的打击相较于毒品而言,具有一定的迟滞性,力度也有所欠缺。实践中,若仅重点考察“经营许可”是否缺失,而对非法经营“笑气”行为进行打击,无法有效规制部分商家具有“笑气”经营资质,通过合法途径购入“笑气”,却私下转卖他人吸食的情况,从而也就无法及时、有效地从源头上遏制涉“笑气”违法犯罪现象的扩散蔓延。
法官提醒:食品加工企业、医疗物资生产、经营场所等“笑气”使用点要定期开展检查,重点排摸“笑气”的使用、进货及存储情况,严防“笑气”的非法流出,同步加强企业合规建设,从源头上遏制“笑气”的滥用;快递物流行业要提升交易信息的透明度,增加快递物品的投递门槛及检查验收措施,加大对可疑物品的排查力度,有效阻断“笑气”非法流通的渠道;酒吧、网吧、旅馆等重点场所要加强对非法滥用“笑气”的提示预警,学校等单位要开展“笑气”防控专题法治宣传,提升社会公众尤其是青少年群体对“笑气”的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