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厚省
□ 民事程序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是观察者与被观察者的关系。诉权、当事人、地域管辖等制度和理论,都是程序法对实体争议的观察方式。因此,要推动民事司法程序的持续现代化,须重申诉讼程序的主体性。
□ 纵观近年立法趋势,自《企业破产法》从《民事诉讼法》中解构开始,《民事诉讼法》所遭遇的解构过程还未结束,等强制执行法、家事程序法、公益诉讼法等单独立法都完成后,统合的过程才会开始。
□ 人工智能辅助司法的实践探索,在程序法理上有一些需要解决的障碍,例如对知识图谱路径或神经网络路径的选择,人工智能对办案过程的介入深度等,须技术系统和法律系统的专家共同探索解决方案。
□ 目前,实务部门提出的两个问题,值得民诉法学界关注,一是程序空转,二是诉源治理。两个问题一体两面,前者涉及诉讼程序如何化解纠纷,后者涉及如何在诉讼程序之外化解纠纷,减轻诉讼程序的压力。
民事司法程序现代化是一个涉及到多重关系的宏大课题,其中涉及诸多具体问题。在此,仅就我国民事司法程序继续现代化过程中须重视的若干主要问题作初步思考。
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
《民法典》出台后,《民事诉讼法》与《民法典》的衔接,成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所关心的重要问题。这个问题之所以成为热点,部分源自民事一体化研究的必要,更多源自于部分民事诉讼法学者对民事诉讼法学发展前景的忧虑。早在多年前,就有学者担忧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趋向贫乏。为化解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所遭遇的瓶颈,有学者建议民事诉讼法学界进行贴近实体法的研究。目前来看,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确实有向实体法靠拢,甚至有从程序法理出发为《民法典》做注脚的倾向。其中必须提及的是有学者提出了实质诉讼法论,该理论将与实体法关系密切的诉讼制度,例如诉权论、诉讼标的论、既判力论、证明责任论、当事人论等界定为实质诉讼法,认为这些制度本质上属于实体法,从而进一步解构了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理的体系。这样一种贴近实体法的理论研究倾向,也延伸到司法实践和司法解释中,难免加重了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个别实务部门人士公开表示司法裁判首先应当追求实体公正,然后才是程序公正。最高法院出台的有关适用《民法典》的司法解释似乎对程序法亦有轻慢,例如关于合同编总则的司法解释,存在无视程序法的制度和法理的现象。
这种程序法学研究的自我贬损和司法实务轻慢程序法的现象,让人担忧。从司法认识论的原理出发,必须承认程序参与主体对事实和规范的主观认识不可能完全达致客观真理,但限于纠纷解决的紧迫性,又必须在并非客观真理的认识基础上做出裁判,那么如何证成裁判的正当性?恐怕只有通过诉讼程序才能做到。具体来说,是通过诉讼程序中的充分论辩,来达成具有合理可接受性的裁判,以诉讼程序的正当性来为实体结果的正当性提供担保。
基于此,在法律系统的运作中,诉讼程序才居于主体地位,民事程序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是观察者与被观察者的关系。诉权、当事人、地域管辖、证明责任、诉讼标的、既判力等制度和理论,都是程序法自身设定的对实体争议的观察方式,在性质上是程序法而不是实体法。因此,要推动民事司法程序的持续现代化,须重申诉讼程序的主体性,并在此基础上展开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
《民事诉讼法》再法典化的可能与现行立法趋势
法典化思潮是欧洲大陆近代理性主义的产物。近代欧洲大陆科技进步和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使很多人认为可以通过人类自身的努力到达真理性认识。在此基础上,有人认为可以制定出规范社会交往秩序的完美法律,就是法典。因此从拿破仑法典开始,开始持续的法典化浪潮。我国《民法典》得以制定,也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科技进步和民族自信的增强相关。《民法典》颁布后,其他各个部门法领域也出现了法典化的呼声,包括环境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乃至行政法领域都有学者呼吁制定法典。但是法典的缺陷也很明显,由于受立法者的认识水平所限,且社会生活永远都在发展变化,法典永远不可能囊括全部的社会生活形式。所以法典一定有发达的解释学和单行法相随。
就民事诉讼而言,学者们呼吁法典化或者说再法典化有各种原因。一是之前几次《民事诉讼法》的修订都是局部的零敲碎打,不是对《民事诉讼法》的整体性修订。借着法典化对《民事诉讼法》进行全面修订,对民事诉讼法的各种制度进行科学化和体系化的整合,从整体上提升民事诉讼法的规范水平。二是借着《民事诉讼法》的法典化,也可以进一步推动民事诉讼法学的科学化和体系化,进一步振兴民事诉讼法学研究。
但是从近年的立法趋势来看,似乎民事诉讼法的解构倾向大于整合倾向。比如强制执行法的单行立法,检察公益诉讼法的单行立法,还有一些学者在呼吁制定独立的家事程序法甚至非讼程序法等。这种倾向意味着,无论是立法者还是实务部门,乃至一些关注专门领域的民事诉讼法学者,都没有真正将民事诉讼法的法典化作为追求的方向。例如一些学者正在投入检察公益诉讼法的立法研究中,一些学者正在投入强制执行法的立法研究中。此种情况下,至少在可见的未来,民事诉讼法的法典化或者说再法典化都还是一个难以落实的愿望。不过民事诉讼法学者也不必悲观,所谓天下大势,分久必合,合久必分,自《企业破产法》从《民事诉讼法》中解构开始,《民事诉讼法》所遭遇的解构过程还未结束,等强制执行法、家事程序法、公益诉讼法等单独立法都完成后,解构的过程才会结束,统合的过程才会开始。到那个时候,如果《民事诉讼法》要启动再法典化,也才会有更扎实的基础和更充分的资源。
科技发展对民事司法程序现代化的推动
从法律诞生的时候开始,技术系统与法律系统的互动就从未间断。技术发展对民事诉讼程序的推动循两个路径展开:一是技术发展推动社会交往系统的变革,法律系统作为社会交往系统的观察者和守望者,将社会交往系统的变革纳入到法律系统的观察体系中,例如互联网和社交软件的发达使得电子证据成为民事诉讼证据的一个种类。二是法律系统主动将技术纳入自己的运作中来,例如一些法院主动建立区块链存证系统、进行远程审判的实践和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探索等。这一路径大致沿着卷宗电子化、远程审判和人工智能辅助司法这样的进程展开,从而推动着司法程序的自我革新。
技术系统与法律系统的互动催生着一些新的法学研究领域和学术研究热潮。就民事司法程序来看,远程审判和人工智能辅助司法先后成为司法实践探索的热点和法学研究所关注的热点。几年前,互联网法院的设立引起了人们对远程审判程序正当性的探讨;近年来人工智能辅助司法又成为学界关注热点。目前来看,远程审判在民事诉讼中的推行已经没有太大的理论障碍,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应该也会慢慢被接受。人工智能辅助司法的实践探索,除了技术领域的问题外,在程序法理上也有一些需要解决的障碍。
目前至少有以下若干理论问题有待进一步理清:1.若选择知识图谱路径(符号主义/逻辑主义),则不可能穷尽一切事实和规范,辅助系统功能受限;若选择神经网络路径,则无法解决算法黑箱问题,提供的结论不具有可解释性,从而与诉讼程序所要求的公开性和透明性相悖。2.若人工智能浅度介入办案过程,则能够发挥的辅助作用太小;若人工智能深度介入办案过程,则有侵夺法院和法官司法权、破坏法律系统运作封闭性的风险,也会导致司法追责机制无法落实。3.就类案推送和进行裁判建议而言,若在庭审结束前推送辅助信息和建议,则因为庭审尚未完成,能够提供给辅助系统的信息还未最后确定,推送的辅助信息不准确;若在庭审结束后推送辅助信息,则所推送的信息不能再行论辩,剥夺了当事人对辅助信息的辩论权。以上这些问题,须技术系统和法律系统的专家共同努力来探索解决方案。
民事司法实践新问题对民事司法程序现代化的影响
在展望民事司法程序的现代化时,不仅要仰望星空,还要脚踏实地,直面民事司法实践中遭遇的问题。目前来看,实务部门提出的两个问题,值得我们关注。第一个问题是所谓程序空转,也就是一个纠纷可能会经过多重程序的运作才能解决甚至都解决不掉,实际上所说的是民事司法程序解决纠纷的效率问题,进一步来说是民事司法程序在程序权利保障和纠纷解决目的之间的紧张关系问题。鉴于目前实务部门解决纠纷的压力日益增大,这一问题已经导致了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回潮。一些法官在实践中为了一次性解决纠纷,进行了一些无视程序法理的探索。个别学者也在呼吁民事诉讼法要重视纠纷的实质性解决而不是程序保障。程序保障和纠纷实质性解决之间的紧张关系如何化解,将会影响到我国民事司法程序的发展方向,涉及到民事司法程序的现代化与反现代化问题,兹事体大,不可不予重视。
第二个问题是诉源治理。这个问题和第一个问题一体两面,第一个问题涉及到的是诉讼程序如何化解纠纷,第二个问题涉及到的是如何在诉讼程序之外化解纠纷,减轻诉讼程序的压力。目前多数学者同意,纠纷的增加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活跃程度存在正相关关系,与法治水平提高和权利意识增强存在正相关关系,因此是符合社会发展的基本趋势的。但是如果纠纷不能及时化解,也会反过来阻碍社会发展。及时解决纠纷的压力迫使司法者不仅在诉讼程序内部寻找更能够提高诉讼效率的审判方式和程序措施,也在诉讼程序之外寻找各种替代性方法。在这一过程中,程序保障的观念尚未完全确立就又开始受到轻视,甚至诉讼程序本身都开始受到轻慢,程序法和程序法理本身被认为是阻碍纠纷及时解决的障碍。这就对民事司法程序在未来如何发展提出了追问,也是对诉讼法学者的灵魂追问,我们到底需要怎样的民事司法程序?民事司法程序现代化的方向在哪里?亟需民事诉讼法学者研究的真问题是什么?对此,必须持续思考,给出回答。
(作者系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