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讯员 李俊毅 记者 徐荔
一个时隔三年补上的签名,一份陷入效力争议的三方协议,两家公司对簿公堂,对违约行为及责任的认定争执不休。日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了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在依法作出决定的同时,也践行“检察护企”专项行动要求,发掘纠纷产生的深层次原因,通过检察建议方式引导涉案企业加强自身合规建设。
合同倒签,违约纠纷更添波折
“签字的时间大约是2017年年初……不,其实是2020年年初。”随着证人贾某的话音落下,倒签的事实被确认,涉案协议的效力进一步成为了案件的争议焦点。
案件的起因还要回到2016年,彼时贾某还是杰杰软件公司大中华区的总经理。当时贾某跟进某银行的客服改造项目,根据对方要求,杰杰公司需要匹配一家提供技术配套服务的集成商,参与该项目的竞争性谈判。
自逸公司与至弗公司都是杰杰公司的集成商,自然要为这“独一份”的名额开展竞争。相较而言,自逸公司在银行服务项目中的经验更为丰富,优势更为明显。至弗公司不希望自逸公司参与竞标,却又希望借用他们的技术经验。于是双方经过反复协商,邀请贾某作为见证人,三方共同签订了《项目合作协议》,约定自逸公司提供案例及项目经验协助至弗公司中标,且自逸公司将作为该项目全线产品的唯一供应商,至弗公司不得就该项目直接或间接通过第三方向杰杰公司采购产品或发生其他任何形式的商业关系。同时,至弗公司承诺,其采购金额将在自逸公司向杰杰公司下单价的基础上再加20%,作为对自逸公司目的性退出的补偿以及借用项目经验的费用。
最终,至弗公司得到了杰杰公司的授权,并在自逸公司的技术支持下,成功闯过多轮考验拿下了项目。然而,这看似一帆风顺的背后却埋藏着巨大的隐患:贾某对参与见证一事仅有口头汇报,并未将协议提交杰杰公司盖章确认,导致杰杰公司对协议不知情,后续与至弗公司多次签订了采购合同。而自逸公司直到2020年才发现合同漏签,并在明知贾某已离职的前提下,让贾某补签字并将时间倒签为2017年。这一连串的疏漏和不规范操作,让自逸公司的维权之路遭遇了重重波折。
审查认定,法院判决并无不妥
2020年,自逸公司发现了至弗公司绕过自己向杰杰公司采购的事实,便将至弗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根据合同罚则支付违约金。由于涉案协议上没有杰杰公司盖章,自逸公司持有的协议上虽有贾某的签字,但贾某离职后的倒签行为没有得到杰杰公司授权及追认,无法代表杰杰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该签字未得到认可,协议应认定为仅由自逸公司与至弗公司签署。于是,该案的争议焦点就变成了三方协议中仅两方签字,合同效力如何认定?至弗公司与杰杰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一审及二审法院皆依法支持了自逸公司的相关诉请,至弗公司不服,坚持认为协议约定“经三方签字盖章立即生效”,既然缺少一方签字盖章,便应认定该协议不生效,在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向上海市检二分院申请监督。
上海市检二分院民事检察部门结合类案检索,经审查认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约定的目的并非要求该协议中的所有条款均需三方签字盖章后才生效。无论是从聊天记录反映的各方磋商过程,还是涉案协议的内容来看,该合同约束的主要相对方为至弗公司和自逸公司,合同的主要条款都只约定了至弗公司和自逸公司的责任和义务,而杰杰公司仅作为合同的监督方,处于次要和辅助的地位。杰杰公司没有在该协议上签字盖章,只产生其不受该合同约束的后果,并不影响至弗公司与自逸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经签字盖章后成立生效。
此外,根据在案证据,协议签订后,至弗公司和自逸公司之间有对应的采购合同,可见双方实际履行了该协议。因此,涉案协议虽存在杰杰公司未签章的瑕疵,但也应当认定协议在至弗公司和自逸公司间有效成立,双方应受协议拘束。至弗公司直接向杰杰公司下单违反了协议,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判决并无不妥,因此上海市检二分院对至弗公司的监督申请不予支持。
据悉,事后至弗公司主动履行了判决,该案已经执行完毕。
溯源治理,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
该案中,虽然自逸公司最终成功维护了自己的权益,但其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暴露出的工作流程不严谨、合同管理制度不完善,以及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合同签订不规范等问题,仍引起了检察机关的注意。
为督促自逸公司完善企业管理、消除纠纷隐患,上海市检二分院向该公司制发了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建议该公司加强人员培训,强化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健全合同签订全流程监控,并定期对公司合同进行排摸,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消除风险隐患。
检察建议发出后,自逸公司高度重视,积极落实,完善了用章审批制度,确保合同用章规范,保障合同有效性,并对公司各业务部门开展培训,增强法律意识和规范意识。日前,自逸公司回函表示感谢,并告知了整改情况,表示今后将不定期自纠自查可能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整改,确保此类事件不再发生。(文中涉案企业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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