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章炜
2024年3月2日,小李前往金山区一家水果批发店(下称“水果店”)购买水果,回家后发现李子内部发黑不新鲜,一盒“精品草莓”打开后底层有几颗已经腐坏且有霉斑,于是联系店家要求退款并进行额外赔偿,遭商家拒绝。经双方当事人同意,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所将该案委托金山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消费者要求退货退款,并赔付1000元
调解开始时,双方态度都很坚决。小李表示,自己是附近某写字楼的员工,下班就近在该店铺购买水果,带回家后发现几个李子都不新鲜,切开后内部有一些发黑迹象;另外一盒“精品草莓”外观正常,打开后底层发现多颗已经腐坏带霉斑的草莓,因此立刻联系商家要求退款。但商家解释李子内部发黑可能是冷库贮藏时间久导致,不影响食用,草莓不是店铺生产,坚决不承认问题。小李认为商家故意经营销售不合规产品,应当退货退款,并按照相关规定额外赔偿自己1000元。
水果店表示,店铺销售的水果都是供货商渠道统一配送,自己只是负责上架售卖。水果本身是农产品,保存时间不长久且容易变质腐坏,并非店铺故意销售不合规商品。小李购买的盒装草莓本身有包装,店铺也不清楚内部情况,要求赔偿1000元没有法律依据,如果有问题小李可以自己联系供货商。
听完双方的陈述,调解员认为要化解双方矛盾,首先要确认水果店是否真的与变质草莓无关,是否有故意销售不符合安全质量标准商品的行为;其次是要确认消费者的赔偿请求是否合理合规,在这个基础上才能促进双方继续进行协商。
经调解,双方协商折中方案
调解员先让水果店提供争议商品(草莓盒)的实物图,与消费者当时拍摄的照片、购物小票等材料通过现场比对,确认商品的基本外观和大致规格,双方对此都确认无异议。然后,调解员要求水果店提供营业执照、该商品的进货记录、进货验收单和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但水果店只提供了营业执照等证明,未能提供商品具体的进货信息、生产商信息以及验收合格证明。
最后,调解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双方做了如下解释:草莓作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适用《食品安全法》。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水果店未能提供食品的合法进货来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小李有权要求退款并进行额外赔偿,水果店赔付后可按责追偿。
听完调解员的解释后,水果店的态度有明显改变,主动表示已经认识到自身的问题,会立即整改、查验其他货品。对于小李提出的赔偿请求,同意给小李退货退款并额外赔偿。调解员表示,1000元的赔偿属于惩罚性赔偿,其主要目的还是希望通过惩罚,来督促商家改正错误,依法合规地生产经营。
考虑到水果店态度有明显改观,调解员建议双方协商一个相对折中的赔偿方案。在调解员的协助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水果店退款后另行赔付小李600元,并额外赠送两份水果大礼包。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典型的消费纠纷,争议的焦点主要涉及商家经营过程中是否遵守规定并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以及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相关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始终有尽安全保障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应当秉持诚信原则,依法合规地生产经营。对于发生问题的产品,应当及时下架整改,采取补救措施的同时积极和消费者协商处理。
在此也提醒消费者,水果等食用农产品本身具有自然腐坏,不易保存的特性,并非所有情况都适用惩罚性赔偿,因此在购买此类产品时,应当注意仔细甄选辨别,对于促销活动、降价产品以及已包装产品,经过现场查验后再选择购买。如发现商家确实存在不合规的行为,又拒绝承担相应责任的,应当及时保存证据材料,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