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龙敏飞
近日,记者调查发现,有一些商家在网络商城上销售《员工自愿自行缴纳社保协议书》或类似的承诺书、申请书,声称公司和员工签署后可以不由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保。有商家称,此类协议书只要公司与员工签字盖章,就有法律保护。律师表示,企业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法定的、强制性的义务,不能通过签署此类协议书等方式来进行逃避。
员工自愿签署“协议书”,放弃缴纳社保,若发生意外由员工自己负责……看似不可思议的事情,却真实地发生着。从此前的报道来看,之前都是公司“动员”,员工答应;如今呢?这似乎进入一个更加专业的轨道,《自愿放弃购买社保承诺函》《员工自愿不购买社保(申请)承诺书》《自愿放弃社会保险承诺书》等多种形式“任君选择”,总有一款适合“您”。
这样的“协议书”,真的可以免责吗?答案是否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亦有类似条款。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保是法定的强制性义务,不能通过签署所谓的“协议书”进行逃避。一旦发生纠纷,用人单位不仅要补交社保、缴纳滞纳金、支付经济补偿,甚至还要面临行政处罚,可为何其还是热衷于这样操作呢?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协议书”这类“产品”之所以有市场,根源也在于此。一般情况下,对不少普通职工来说,他们并没有足够的社保意识,当他们到手的收入能更多一些时,他们自然是何乐而不为呢?而对用人单位而言,有些是不懂法,有些是明知故犯,因为缴纳社保需要更多的资金投入,而真正敢于并且愿意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权的职工,还是少之甚少,缘于此,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节省用工成本,自然希望员工们签约“协议书”。
存在并不意味着合理,经济考量不能大于法律规定,这是底线与共识,必须严格遵守。在签约“协议书”一事上,监管部门要主动出击、积极行动,保持“零容忍”的姿态,最大限度地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要对相关的用人企业以严厉的惩罚;对用人单位来说,还是应该要树立起必要的法律常识,不能心存侥幸,因为一旦出现纠纷,只会得不偿失;对职工个人来说,也应该有必要的风险意识、法律意识,让正规的社保更好地支撑起自身的安全生活。
总之,“协议书”不能成为违法的挡箭牌,这是基本常识。那对各相关方来说,都应有所行动,都应坚守法律底线,为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障,健康安全的用工氛围也才能更好地营造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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