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重点

由赛事版权引起的侵权纠纷日益增多,杨浦用“示范性诉讼”的方式化解类案

以诉促谈 合作分享赛事“内容蛋糕”

夏天

本文字数:3055

  □  记者  夏天

  奥运盛会激战正酣,多种渠道的直播网站纷纷呈现着精彩的赛事。但如果有体育迷想更深入了解一些赛事细节,打开一些知名视频网站时,会发现部分体育类UP主讨论赛事的“二次创作”类作品,更多使用了“照片+配音”的静态形式,而并非以往熟悉的视频画面。

  实际上,近几年来,每当一些大型赛事来临,应赛事持权转播商的要求,体育自媒体的相关内容会不约而同变为“静态”。一些观众感到可惜,因为这些自媒体作品往往能弥补直播解说难以顾及的细节,观众能更清晰地看懂比赛输赢得失的原理。而当这些自媒体作品缺失了视频画面,就会让观众们对解说内容感到一头雾水。如何守法合规地促进数字内容市场繁荣,让百姓看到更丰富、更多元的体育作品?记者展开了采访。

  部分持权转播商要求:未授权不得引用连续超过1帧画面

  视频网站Bilibili此前公告显示,B站已对平台内未经授权的赛事完整画面内容、集锦等连续片段进行规范治理。一位体育UP主披露:“前不久,我被官方客服拉入一个400多人的足球UP主微信群,里面常有人反映,自己的视频因为版权原因下架了。这是因为平台自身就没有相关赛事的版权。所以UP主们带有比赛画面的内容都无法审核通过。部分持权转播商现在对无版权平台的要求是:不允许出现当季赛事连续超过1帧的比赛画面,等同于这些平台的自媒体最多只能用1帧赛事截图来填充自己的内容,连在文章里插GIF动图都危险。所以不少赛事内容就剩几张照片配上UP主在讲脱口秀。”

  业内人士表示,2022年我国体育法修订,第52条明确:“未经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等相关权利人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或者传播体育赛事活动现场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由此,业内针对版权的维权力度开始增强。

  但对于一些以“干货满满”“硬核”著称的体育UP主来说,失去这些音视频无疑会让他们的创作大受限制。有位UP主专注选取世界足坛各大知名中场球员近期比赛中的触球片段,分析其技术得失,例如“B费(葡萄牙球星布鲁诺·费尔南德斯)随球动作太大,够着踢,丢失球权!”他从较专业的角度,分析球星们被掩盖在名气光环之下,普通观众难以注意到的技术短板。通过他多集视频的解读,球迷们看到了B费这名球星虽有着充满想象力的助攻特长,但同时存在基本功不够扎实等缺点。对一些喜爱踢球的观众来说,这样的视频很有技术价值,对普通观众来说也是不错的“足球技术科普”。

  但是每逢世界杯、欧洲杯等大赛,上述UP主的作品同样常常变成一张照片搭配解说,看得观众们一头雾水。

  鼓励平台与版权方合作,供创作者使用授权素材

  杨浦区集聚了B站、抖音等内容平台大厂,聚集了一大批优质的内容创作者。其中有不少创作者在影视剧、体育赛事两大“二创”高产领域拥有众多粉丝。对于内容创作者不可避免面临“二创”视频的版权困扰,杨浦区的法官们又是如何看待的?如何在法治与合规的框架下,激励内容制作市场的繁荣?

  “二次创作视频通常涉及到对在先作品的利用,如果创作者使用的是他人具有著作权的作品,那已经符合‘接触+实质性相似’的要件了,除非有合法来源或者构成合理使用,否则就有可能侵犯他人的著作权。”杨浦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倪贤锋法官明确道。他同时披露,该院收到不少关于“二创”视频侵权类的案件。很多“二创”用户版权意识不足,觉得好玩或者看到别人也制作“二创”视频就抱着不会被起诉的侥幸心理把制作的短视频上传到短视频平台,造成二次创作短视频侵权事件频发。

  倪贤锋强调,内容创作者也不能抱着“只要不盈利,就不会侵权”的想法。因为非商业使用与不侵权之间并不存在必然联系。著作权法从未将“非商业使用”作为豁免侵权的情形。“流量本身也是一种利益。视频创作者通过上传‘二创’视频获得流量,扩大自身影响力,形成粉丝效益,这些也是潜在的商业利益。”

  那该如何适当引用?倪贤锋表示,这是复杂的法律认定问题,在实际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判断:一看引用目的是为了介绍、评论,还是展示原作品本身的艺术价值。如果是对原作品片段的简单再现,就不能构成适当引用。二看引用方式。创作者不能完全或主要以原作品来代替自己的创作。三看引用结果,不能导致原作品权利人的市场份额被替代。比如有一些短视频把原作品的主要情节都讲完了,那对原作品的影响是比较大的。“简单来说,引用的内容越少、对原作的替代性越小,视频的转换性价值越强,构成合理使用的可能性越高。”

  倪贤锋建议:“很多时候,作为创作的个人,要想获得电影、电视剧著作权人的授权,难度是很大的。现在短视频平台已经逐渐开始与版权方合作,创作者可以使用平台获得授权的作品作为创作素材,这可以有效减少侵权的可能性。”

  “以诉促谈”解痛点以“合”促“和”谋共赢

  获得版权方授权的难度过大,这也正是影视剧、体育赛事侵权纠纷多发的原因,能不能找到更好的解纷方案,?

  近期,杨浦法院先后收到了同一体育转播平台提起的134起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之诉。原告某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视讯公司)独家享有2020/2021至2024/2025赛季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以下简称CBA赛事)IPTV端的转播权权益及维权权益。被告某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网络电视公司)未经许可,以网络直播方式向公众提供共计134场CBA赛事的直播服务。原告针对每案诉请被告网络电视公司公开致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余万元,总诉请金额达千万元。

  承办法官谢玲第一时间想到了采用“首案裁决制”的方式化解这批类案。经庭前证据交换,法院固定了所有赛事场次、时长、点播量、比对视频等事实,并精准锁定了网络赛事直播侵权行为定性、侵权赔偿数额酌定以及IPTV运营平台是否应承担共同责任的三大争议焦点,逐步开展诉讼风险释明工作。

  “我们想让更多球迷朋友观看精彩现场,没想到会面临这么大的侵权赔偿风险……”

  “除了网络电视公司,直播平台作为侵权赛事直播的实际运营方、受益方,未尽内容审查义务,也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经过多轮谈话与释法析理,被告方终于表示因CBA赛事直播热度很高,观看量较大,承认其确实存在侵权行为,主动表示愿意接受调解。

  考虑到此类纠纷的本质一般在于竞争利益冲突,而非价值理念冲突,承办法官陷入深思:“我想,除了赔偿部分,或许为未来的市场合作拓展机会,在商业价值方面给予双方合作共赢的空间,以诉促谈会更有意义。”

  在后期的调解工作中,承办法官积极引导当事人将竞争关系转化为合作关系,以“合作”促“和解”。

  “既然双方需求存在共同之处,为何我们不以商业合作的形式,减少诉讼成本,增加互利共赢的机会呢?”最终,双方在法官的引导下,以签订《版权购买协议》方式,实现134场赛事侵权案件“一揽子”庭外和解,促成了当事人的合作共赢,实质性地化解矛盾纠纷。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高速发展,像上述案件一样的涉平台知产案件,往往动辄就是成百上千件,普遍具有诉讼体量大、维权批量化等特点。针对此类案件,杨浦法院有一项促成同类纠纷“一揽子”解决的关键“法宝”,那就是甄别筛选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先审先判、锁定证据事实、确立适法规则,积极推行“示范性诉讼”的审判机制。

  “当面对一些诉讼标的额高、案件体量大、比对工作繁琐的系列案件时,若每起案件均通过证据交换、开庭和判决的诉讼程序,则将花费大量重复的司法资源,也会增加当事人诉累,而通过示范诉讼的方式,只需投入审理一起纠纷的时间与精力,就能事半功倍地为当事人高效化解大批量案件。”该案审判长、杨浦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朝晖介绍道,“示范诉讼的效果是显而易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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