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版:情理法

涉外离婚的管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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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双方都是中国公民,但配偶长年居住在国外,如果想要起诉离婚,我国法院有管辖权吗?

  答案是:当然有!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五条也明确: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对于我国法院审理涉外离婚诉讼时的法律适用问题,《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作出了具体规定:

  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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