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长年在国外居住工作,妻子则在国内照顾孩子和老人。没想到,丈夫在当地出轨与人同居,还生下一个儿子。
妻子在国内起诉要求离婚,并基于丈夫的过错要求多分财产。丈夫却不同意,他表示:和配偶分居后与人同居,澳大利亚法律认为这并不属于过错!
□ 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雷春波 徐娟
婚内同居不算“过错”?
2023年2月的一天,身处上海的姜女士与远在澳大利亚的周先生通过线上方式共同参与了离婚案件的庭审。
姜女士与周先生都是中国国籍,在上海登记结婚,后来周先生因工作原因长期居住在澳大利亚,而姜女士也曾去住了一段时间,考虑到国内有父母方便帮忙照顾孩子,还是选择了独自回国。
没想到,姜女士回国后忙于照顾孩子和家中老人,周先生却在澳大利亚结识了婚外情人,不但公然同居,女方还生育了一个儿子。姜女士得知这一情况后,在上海提起了离婚诉讼。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一般围绕三个重点展开,分别是离婚意愿、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
本案中,双方均认可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男方也同意离婚。此时两人的孩子已经成年,不涉及子女抚养问题。但是,关于财产分割,双方不能达成一致,于是在庭审中展开了激烈的交锋。
姜女士在法庭上提出,周先生婚内与他人同居并生育子女,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对离婚具有过错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一旦认定因一方的重大过错导致夫妻离婚,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无过错方可以主张多分,并要求对方支付离婚损害赔偿。
周先生则认为,自己虽然是中国国籍,但近几年一直生活在澳大利亚。而根据澳大利亚的相关法律,与配偶分居后与其他人同居的,不属于过错。
因此,周先生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不应当少分财产,也不需要向女方支付离婚损害赔偿。
澳大利亚如何处理离婚?
在涉外案件中,经常会遇到不同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对同一问题有不同规定的情况。
比如澳大利亚的相关法律规定,夫妻离婚时不存在“过错方”这种说法。实际上,与他人同居甚至生育子女不仅不会影响离婚财产分割,法官甚至可能因为一方婚外生子存在需要供养孩子等实际情况,在财产分割时会适当予以多分。
简单来说,澳大利亚法律是将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这三个问题各自独立地进行评判的。
就离婚而言,提出离婚申请的必须是澳大利亚公民、永久居民或在提出申请之前一年内“通常居住地”为澳大利亚的人士。
当事人符合上述条件,澳大利亚法院就认为具有司法管辖权,家庭法院有权作出离婚判决。
通常,澳大利亚法院判断是否准予离婚主要考虑两个因素:首先,双方分居是否满十二个月;其次,婚姻关系是否已不可挽回。
就财产分割来说,如双方未订立财产分割协议,一般法院会从贡献角度考虑财产分割。
在经济方面,主要看由谁负责日常生活开支,偿还房贷、车贷等。在非经济方面,主要考虑在家庭中的家务付出,主要看谁主要负责照顾家庭、抚育孩子、整理家务、做饭打扫等,对资产作出的非经济贡献,比如维护、修缮房屋也会纳入考量。
法院判决支持多分财产
除了已经做出的贡献,未来的需求也是澳大利亚法院决定财产分割时的重要考虑因素。
首先,是双方的收入情况。如果一方是家庭主妇或者在收入方面明显弱势,一般在财产分割时会适当予以照顾。
其次,是孩子的抚养情况。孩子如由一方直接抚养,一般在财产分割时会予以照顾。
最后,是双方健康状况及其他特殊情况。
总之,在澳大利亚的婚姻家庭法律下,离婚与财产分割存在不同的评判标准,财产分割与感情破裂原因基本无关。
但是,姜女士是在我国起诉离婚,由于她和丈夫都是中国国籍,因此我国法院有权管辖,审理时也应适用我国法律。
依据法律规定,对于周先生具有过错,姜女士有举证的责任。
面对身处异国的信息差,姜女士无面临举证的困难,很多涉外诉讼即便是获取了证据,也需要进行繁杂的公证认证等程序,再经国内翻译,才能在国内法院使用。
但在本案中,周先生对于“与他人同居并生育子女”的事实都承认了,在法律上构成“自认”,这无疑使过错认定进入了快车道。
法院审理后,根据《民法典》认定周先生婚内与他人同居并生育子女,是离婚的过错方,基于照顾女方及无过错方的原则,将国内大部分财产都判决给了姜女士。
周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不仅维持了原判,更明确写明:“上诉人周某婚内过错行为违反公序良俗,法庭予以谴责。”
法院的谴责掷地有声,更明确表明我国法律对于婚姻家庭中一方过错行为的明确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