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对公证机构的信任,以及对相关法律的变化没有足够了解,很多人以为在所有遗嘱形式中,公证遗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这种认识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是对的,根据当时施行的《继承法》,“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也就是说,如果需要变更公证遗嘱的内容,仍然需要经过公证。
但在《民法典》实施以后,所有遗嘱形式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公证遗嘱不再具有最高效力。
《民法典》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存在多份遗嘱,无论这些遗嘱分别采取何种形式,只要其形式内容都合法有效,那么对于相抵触的遗嘱内容,应以最后那份遗嘱的内容为准。
虽然法律规定的变化使得公证遗嘱不再具有最高效力,但是,由于有公证人员参与和把关,因此公证遗嘱仍然在合法性、有效性方面具有一定优势。
相比自行订立的遗嘱,公证遗嘱一般不会在效力方面存在问题。
除了公证遗嘱,普通人想要订立遗嘱时,也可以求助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在遗嘱的形式和内容等方面进行把关,确保形式上的合法性以及内容的全面和准确,使得遗嘱人的意愿能够得到落实,也避免被继承人之间因为遗嘱的不周全而产生纠纷。
此外,订立的遗嘱应当妥善保管,也可以预先确定遗嘱执行人,以确保遗嘱的有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