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版:律师讲述

虽参与诈骗实则也是被骗 力辩受胁迫最终获得轻判

谢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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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讲述”版由申房所、盈科所冠名推出

“律师讲述”版由申房所、盈科所冠名推出

  □  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  谢向英

  由于出境参与电信诈骗,回国后他被警方抓获。虽然涉及的被害人不多,金额也不高,并且愿意认罪接受处罚,但法官表示可能会适用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量刑建议在3年以上……

  看守所里的踏实觉

  “在这里睡觉踏实多了,不用担心在睡梦中被人打死。”

  在看守所里,张大力(化名)对我说。他说这句话的时候面带微笑,用现在时髦的词来说就是有一种“松弛感”。

  张大力能从缅北回来的确值得庆幸。随着针对电信诈骗犯罪的打击行动,当地乱作一团,张大力的老板自顾不暇,让他自寻出路,他就趁乱跑回了国,在边境口岸自首,因偷越国边境行为被行政拘留了10天。

  “你为什么去那里?”我问。

  “被骗过去的。在QQ上认识了一个人,他告诉我可以到越南做酒水推销,一个月有1万多元的收入,我当时因为缺钱就动了心。经过一天一夜的翻山越岭,我们到了一个陌生的地方,有辆车来接我们,随后被运到一个园区,我一看不对劲,周围都是拿枪的人。后来我才知道这就是缅北,一下子就蒙了。”

  “所有的护照、身份证、手机全都被收走了,接下来就是分组学习,开始接触电信诈骗。”

  虽然趁乱跑回了国,但张大力知道,有些事还是要清算的。

  回来不到三个月,他被抓进了看守所,涉嫌的是诈骗罪。

  不清楚骗了多少人

  “说实话,我希望这些事能彻底解决,该我受的处罚我也认,这种事确实害人,我一直都在忏悔,但我确实也是没办法……”张大力无奈地说。

  “我们已经三年没见他了,好不容易回来,现又被抓进了看守所”。张大力的妻子说,“我们当时报了警,天天提心吊胆,网上那些信息很吓人,我们都担心他回不来了。”

  我让张大力的家人去搜集报警记录,果然找到一份三年前报警的回执。在家人看来,他也是被害人,而且入境时已经处罚过了,怎么还要被关?我跟他们解释,偷越国边境的行政处罚与涉嫌诈骗罪是不一样的。

  我认为这起案件并不复杂,张大力即使构成犯罪,但是涉案金额不大,还有一些从宽因素。

  一开始被害人只有一个,被骗的金额不到3000元,按照相关规定,电信诈骗犯罪入罪标准是3000元。后来公安机关通知我又找到了一个被害人,金额大概6000多元,达到入罪标准了。

  尽管张大力一到案就交待得十分彻底,检察院还是没有走认罪认罚从宽的程序。

  案件移送到法院后,我跟法官沟通,对方表示:“虽然现在只有两名被害人,但我们认为案件金额没有查清,他也没说只诈骗两起吧?你敢保证以后没有其他被害人出现?所以我们可能要适用《电诈意见二》的规定,‘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量刑建议在3年以上。”

  这下张大力不淡定了,他的家人也急得差点跳起来。

  忘不掉的被打经历

  再次会见,我着重问了张大力被骗到缅北的情况。

  “你在那边被打过吗?”我问。

  “经常被打,印象最深的有两次。一次是我报警被发现了,那天打得很狠,我整个双手都被反折着,感觉快断了,然后两个人轮流把我往墙上砸。我的手掌当时都是血,现在还有疤痕。”张大力说完把右手摊开给我看,果然有一段疤痕。

  “还有一次是我在第二家公司,业绩做不上来被打,几个人当着大家的面轮流打我耳光,打了十几分钟。”张大力补充道,“那边打人其实就是一种威慑。有段时间,公司一楼还养了一只老虎,被处罚的人就关在老虎旁边,有人吓得都尿裤子了。有的人被打残了,被卖到其他地方去,有的人被打之后消失了……一般被打过一次,就不敢再反抗了。”张大力说。

  “那些话术都是他们教的吗?”我问。

  “对,前面一个月是学习,后面才让我自己交流。”张大力说。

  “如果不按照他们教的讲会怎么样?”我问。

  “肯定会被打。整个房间都有监控,而且旁边有其他人监视,根本不可能讲其他内容。”张大力说。

  终于等来的惩罚

  “审判长,今年春节有一部电影让老百姓都大呼过瘾,印象深刻,那就是电影《第二十条》,它激起了人们对《刑法》第20条正当防卫的讨论。电影引发的讨论是,对于这些僵尸条款我们怎么去激活它,使用它。我想除了《刑法》第20条外,该法第28条‘胁从犯’的规定,也是这么一个僵尸条款,我希望我们这个案子可以去激活它。”

  在法庭辩护开始的时候,我做了这样一个开场白。

  “《刑法》第28条规定: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缅北电信诈骗案件中的底层人员,我们认为应该考虑适用胁从犯。他们确实犯罪了,但是,是否属于被胁迫、被欺骗而参与了犯罪,我认为可以从以下角度来判断:1.是主动到缅北参与犯罪,还是被骗到缅北从事犯罪;2.是否有人身自由,能否随意退出诈骗团伙;3.是否有报警记录或其他向外界求救的记录;4.是否遭受殴打及存在伤痕;5.是否通过电信诈骗获利;6.参与诈骗时间的长短、诈骗金额的大小;7.到案后是否如实供述等。

  对于张大力应认定胁从犯,我细述了具体理由。

  在谈到是否适用《电诈意见二》的规定时,我指出:“本案中,公诉人指控的就是两笔金额,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就应当适用3年以下的刑期,并且适用胁从犯、坦白、退赃等情节,予以从宽处罚。不能因为觉得好像没查清楚,就直接适用这一条。更何况,在窝点待满30天,我认为应该指那些主动待满30天的人,对于那些无法离开的人,比如本案的张大力,他多次报警都无法离开犯罪窝点,显然不应该适用这条。”

  对于那些电诈的组织策划者、老板、蛇头、打手以及为了赚钱主动投身的人,无疑应该从重处罚。

  但是,对于像张大力这种被骗去,没有获利又主动交待,并且愿意将被害人损失的金额退出来的人,应从宽处理!

  不久后,张大力等来了法院的判决:有期徒刑1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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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律师讲述 B03虽参与诈骗实则也是被骗 力辩受胁迫最终获得轻判 谢向英2024-08-12 2 2024年08月12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