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敏感个人信息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构
刊载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4年第4期
作者:王成(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主要观点:侵害个人信息的现象并未随着保护个人信息立法不断出台而减少。应当提升信息主体保护个人信息的积极性。应当将一般个人信息与敏感个人信息相区分的思路贯彻到侵害个人信息赔偿制度的构建上。
针对敏感个人信息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避免劣币驱除良币的现象。其构成要件包括故意侵害敏感个人信息、以侵害他人个人信息为业等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了严重后果。惩罚赔偿金应当归属于受害人。
行政备案适用范围的法律规制
刊载于《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24年第4期
作者:徐晓明(扬州大学法学院副研究员)
主要观点:目前,备案管理措施运行实践存在类型设定庞杂化、设定依据宽泛化与规制功能异质化等泛化困境。备案管理措施适用范围规制失范可能会引发三个方面的风险:一是因准入门槛不当降低所诱发的市场规制失灵风险;二是因被动监管所引发的监管懈怠缺位风险;三是因柔性监管所引发的监管权威侵蚀风险。
基于备案管理措施的内在属性并根据必要适当性原则要求,应当在充分平衡备案管理措施类型因素与外部效应的前提下,从主体要素、公共资源要素配置、风险要素控制和信息要素四个层面对行政备案管理措施适用范围作出限制性规制。(朱非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