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延安
最近几年,对轻罪治理研究的主要背景是,刑法增设危险驾驶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而导致刑事案件快速增长。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为拘役,帮信罪法定刑最高为3年有期徒刑,这类犯罪虽然法定刑不高都属轻罪,但带来了诸多法律和社会问题。对公安、司法机关而言,也大大增加了办案量。2023年全国刑事一审收案总数相较于2010年增长了45万多起,上升了57.7%,增加的刑事案件主要就是这类轻罪案件。如此势必导致监狱人口的大量增加,而这些人释放后在就业、升学、社保等方面都会受到不利影响。为帮助轻罪犯罪者积极悔改,避免罪犯被定罪判刑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正在开展“认罪认罚+社会公益服务”机制的试点探索。对此,有一些基本问题需要认真考量。
轻罪治理意在解决四个方面问题:一是减少刑事案件数。去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通过上调该罪定罪标准的方式以限制这类案件的追诉范围,就是要减少涉及危险驾驶罪的案件数量。二是化解司法机关压力。主要通过调整诉讼程序等将轻罪案件的办理时间和司法成本降下来。三是减轻轻罪犯罪人的刑事负担,包括改变羁押方式、减轻定罪附随后果。四是化解社会矛盾,包括促使这类犯罪人尽快回归社会,防止由此形成的社会对立等。其中,后两个方面应当作为轻罪治理改革的重点,这也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基本理念。
为减少轻罪刑事案件带来的负面效果,一些基层检察机关积极探索,立足现有法律制度的裁量空间,通过发挥酌定不起诉的制度优势,减少轻罪刑事案件的起诉量,如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轻罪刑事案件的定罪率,进而减少社会矛盾与对立。例如,在审查起诉阶段,现在有一些检察机关通过“认罪认罚+社会公益服务”机制,促使涉案人员自愿参加社会公益服务,服务期满后,依据公开听证,对涉案人员作出相对不起诉或从轻处理。这种事关酌定不起诉制度的探索,符合轻罪治理的基本理念,对化解由犯罪所带来的社会矛盾具有重要意义,也有利于促进这类犯罪嫌疑人积极悔改,同时避免罪犯被定罪判刑带来的不利影响。
然而,推进任何带有制度创新性的改革,都必须直面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是现有制度是否具有改革创新的空间?二是改革创新的政策和法律根据是什么?三是进行制度探索所付出的司法成本如何处理?四是进行制度或者工作机制上的创新,会带来何种法律风险?例如,是否会由此形成“寻租空间”甚至成为新的腐败增长点。
在轻罪案件中探索“认罪认罚+社会公益服务”的酌定不起诉制度,在法理上是能说得通的:犯罪嫌疑人本来罪行较轻,且积极悔罪并有实际表现的,可不予以刑事处罚。现行刑事诉讼法确认认罪认罚制度之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中实际包含了一定的裁量权。在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各种量刑情节包括事后量刑情节之后,若检察机关认为,移送法院可能被判处定罪但免予刑事处罚的,检察机关作出酌定不起诉的决定是有法律根据的,也没有超出现有法律框架。不过,这种工作机制的探索,在各个环节仍需要法理上予以论证,并推敲每个环节的合法性和可行性。这里应重点考虑三个问题。
首先,适用“认罪认罚+社会公益服务”的实体标准是什么?诸如醉驾、情节轻微的多次盗窃、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实施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代替考试等,这类轻微犯罪案件采取这种方式较好,但对于轻伤害、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就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进言之,这个实体标准,既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罪行性质及危害程度,也要考虑其再犯可能性。
其次,社会公益服务如何启动以及由谁监督?毫无疑问,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没有责令犯罪嫌疑人进行社区服务并对其进行监督的权力;由社区矫正机构监督也不合适,因为社区矫正属于刑事执行,应采取法定原则。从权力归属角度分析,由基层群众组织协助监督较为可行,也没有太大的法律障碍。当然,由基层群众组织协助监督也存在可行性和有效性的问题。
最后,如何进行评估?目前一些基层检察机关采取听证会的方式进行评估,但这一方式还涉及如何组织听证会以及制定评估标准的问题,尤其是否有准确可信的评估方法,都需要认真推敲、稳妥设计。
基层司法实务部门基于法治理念为推动国家和社会治理现代化进行的有益探索值得肯定和支持,但仍要特别强调,司法领域任何创新性探索都不能突破现有法律框架,任何执法和司法行为都应当于法有据、于理有据。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