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说案

《认购协议书》与“一房一价表”不符购房者可以索赔吗?

夏天/刘雅/牟书欣

本文字数:1790

  □  记者  夏天  通讯员  刘雅  牟书欣

  买家签了购房《认购协议书》后,声称才看到“一房一价表”上显示自己的目标房价格下浮了5%,于是买家起诉房产中介,要求法院判决《认购协议书》无效;开发商返还原告购房定金10万元,中介公司及开发商共同赔偿原告30万元。近日,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沈某、林某夫妻俩想置换房子,2022年9月29日,某房产中介公司高级经理郭某带着二人到上海市奉贤区看房。

  郭某告知其房子马上就要涨价等“有利信息”,引导沈某、林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签下《认购协议书》,约定夫妻二人认购某楼盘房屋,乙方(沈某、林某)应向甲方(某开发商)缴纳定金10万元。

  签订当日,沈某支付某开发商定金3万元,2022年9月30日,原告支付剩余定金7万元。

  2022年12月5日,沈某发现《认购协议书》中约定总房价为303.4万元,实际需付300.37万元,遂通过微信群询问中介公司,这两个价格如何计算得出。

  中介公司称,“这是开发商给中介公司的折扣,减掉了总房价的一个点,总房价303.4万元减掉30340元,最终房价300.37万元。”沈某又询问开发商工作人员房价依据,开发商向其发送了一房一价表的链接,并将沈某所认购房屋价格截图圈出一同发送。

  沈某提出其从未见过一房一价表,且一房一价表中显示下浮5%。中介公司称已经给沈某看过一房一价表,且该表亦在售楼处张贴公示。

  双方产生争议,沈某、林某遂将房屋中介公司、房地产开发商起诉至奉贤法院,要求判令:案涉《认购协议书》无效;开发商返还原告购房定金10万元,中介公司及开发商共同赔偿原告30万元。

  原告主张,中介公司以购买房屋即将涨价为由,哄骗原告签订《认购协议书》;开发商刻意隐瞒一房一价表中有下浮5%内容的真相,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署了《认购协议书》。

  被告某中介公司辩称,其与原告没有合同关系,本案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退一赔三的规定。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商辩称,双方系平等协商签订合同。一房一价表中的下浮比例系最高可以下浮的比例,并非必须下浮的比例。签订合同时,不存在欺诈的情形,不同意退一赔三。

  奉贤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房一价表中的下浮比例,系开发商可以对外销售的最低价格,具体价格由开发商在总价与下浮比例之间确定。即使在签订协议时,两被告未向原告出示一房一价表,因本案中原告所认购的房屋价格并未高于一房一价表中的价格,难以认定两被告构成欺诈。

  两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成年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对于其中价款、付款期限特别注意。原告既然认为自己订约时没有履约能力,就不应签订案涉《认购协议书》,其签订后又以系受两被告“哄骗”为由,要求确认《认购协议书》无效,法院实难认同。《认购协议书》系原告与房地产开发商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的诉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发生合同纠纷之后,当事人可结合案件情况,在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与合同解除之间选择合适的救济路径。

  合同无效指的是合同不满足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合同自始、当然、确定不发生效力。其情形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双方以虚假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公序良俗的合同;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单纯因为经济能力不足或受到误导而签订的合同,并不直接导致合同无效。

  合同可撤销指的是订立合同时一方意思表示不真实,该方可请求撤销合同。其情形包括: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一方或第三方欺诈的合同;一方或第三方胁迫的合同;一方趁人之危导致显失公平的合同。如果当事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在订立合同时受到了欺诈、胁迫等情形,那么选择撤销合同将是保护其权利的有效手段。

  合同解除指的是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因某种原因(如违约、不可抗力等)导致合同无法继续进行时,当事人可以选择的一种救济方式。其情形包括: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按照合同约定解除。满足下列情形时当事人行使法定解除权: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如果签订合同之后当事人因个人经济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可以考虑解除合同,但需要注意可能面临承担违约责任等问题。

  合同无效、可撤销、解除是三种不同的法律概念,当事人在发生合同纠纷之后,应当理性维权,选择最有利于保护自己权益的救济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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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说案 A07《认购协议书》与“一房一价表”不符购房者可以索赔吗? 夏天/刘雅/牟书欣2024-08-20 2 2024年08月20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