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亮
金融执行案件有着执行标的金额高、社会关注度高、财产处置难度大、关涉利益主体多等特点,如何在金融执行案件中真正做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对于提升人民群众的执行获得感至关重要。作为执行法官,应做到执行“五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行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对于严惩规避、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执行力度应当摆在首位;看到当事人的难处,并在法律框架内与当事人共同解决问题,执行温度必不可少;提升系统思考能力,强化全局意识,全面考虑问题,执行应有广度;金融执行需要专业金融知识,有的放矢、秉要执本,执行的精度很重要;创新是第一动力,执行的新问题需要新方法,执行有新度必能柳暗花明又一村。
执行力度:
严厉打击逃避执行行为,及时兑现胜诉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被执行人规避执行、逃避执行仍是执行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持续加大执行力度,及时保障胜诉当事人实现合法权益,是执行工作的重心和主线。
例如,在某银行申请执行上海某实业公司、孙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上海某实业公司名下的两处不动产已抵押给申请执行人,该不动产系本案的主要可供执行财产。孙某某系上海某实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是前述不动产的实际管理人。
执行中,我们多次约谈孙某某,对其言明利害,告知其应配合财产处置工作、化解债务纠纷,但孙某某依然拒不配合执行工作,甚至还通过与案外人合谋虚构不动产的租赁关系,故意为财产处置设置障碍。针对孙某某的一系列抗拒执行、规避执行的行为,我们认为有必要对其采取惩戒措施,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和法院司法公信力。经过一系列调查取证,依法决定对孙某某拘留十五日。采取拘留措施后,孙某某主动配合执行工作,最终两处抵押不动产均成功处置,执行到位约3000万元,申请执行人的胜诉债权得到有效保障。
执行温度:
秉持善意文明理念,妥善化解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是对执行温度的最好诠释,在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应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影响,倾听、回应人民群众的诉求,定纷止争,在执行中追求法理情的统一。
例如,在某保险公司申请执行某信托公司仲裁裁决一案中,案涉金额达20亿元,双方均系当地的大型涉民生金融机构,其自身受到行政监管和金融投资者监督的双重压力。执行中既要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的权益,也要避免对被执行人及其信托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产生影响,更要减少对金融市场的冲击。
被执行人在约谈中表示公司现金流出现问题,财产变现需要时间,后续一定配合执行,通过融资、变现财产偿还债务,并希望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则表示债权到位情况将直接影响企业经营,但也理解被执行人的难处,愿意与其达成和解。
经调查,被执行人自有财产基本能够覆盖债权,且其作为国有企业,转移资产的可能性较小。同时如果对其财产进行大规模司法处置,可能引发信托投资者恐慌。
综合考量后,我们在约谈过程中梳理了双方核心诉求,寻找保障双方利益的平衡点,配合纳入失信、限制消费的宽限期措施,最终被执行人在宽限期内提供增信措施,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
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我们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先行查封——出售解封——偿还债务”的执行方式推动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协议,最终历时一年有余,20亿元债务纠纷得到妥善化解。
执行广度:
运用系统思维,保护各方利益
执行实践中,处置大型在建工程过程中需要保障当事人、房屋承购人、工程承包方及农民工等多方主体利益,还需尽可能避免工程烂尾。因此,在大型在建工程处置过程中,执行人员应跨前一步,聚集团队集体智慧,全面调查、系统思考制定处置方案,避免挂一漏万。
例如,在某资产管理公司申请执行上海某房地产公司债务重组纠纷一案中,案件唯一可供执行财产为某商务区的六宗商办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经集体讨论明确执行要点在于:全面调查工程现场,核实预售及承购情况,充分保障执行当事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权益。该在建工程接近竣工但已停工,施工方为某国有建工企业,拖延工程款约3亿元;工程共13幢地上建筑,面积近18万平方米,包含商业、办公、地下车库等多种业态,其中12套已对外预售,且承购人已支付全部购房款。经评估、拍卖、变卖程序,工程于2023年4月以21.7亿元成交。
成交后,我们第一时间办理审税过户事宜,最大程度化解被执行人债务;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16亿余元,有力保障了国有金融资产安全;对于尚在诉讼过程中的建设工程款近3.5亿元予以预留,确保优先受偿,维护施工方和农民工合法权益;确保买受人将在完成续建工作后配合办理相关过户手续,保障承购人购房权益。案涉在建工程已于2023年年底复工建设,烂尾已成为过去式。
执行精度:
更新专业知识,精准解决问题
近年来,金融市场交易模式、产品种类不断推陈出新。面对新类型、疑难复杂等金融执行案件,执行人员要不断更新金融知识储备,有针对性地寻找最优解,不断提升执行精度。例如,在某证券公司申请执行某管理咨询企业融资融券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以某上市公司股票开展融资融券交易,后因上市公司退市,触发被执行人提前偿还债务,但被执行人未能支付,申请执行人胜诉后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持有的600余万股担保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我们并未在官方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查询到相关登记信息,还曾一度认为无法进行冻结和处置。后续,我们专门针对融资融券交易规则和上市公司退市规则进行深度学习,并与金融专业人士进行交流,终于掌握案涉股票现状。
上市公司退市后将进入全国股转系统退市板块挂牌转让,股票需通过确权登记程序将登记结算机构变为中登北京分公司。退市转板期间,股东需向主办券商主动申报完成融资融券股票的确权登记程序。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不配合造成担保股票无法确权登记至被执行人名下,只能登记在主办券商的“未确认持有人专用证券账户”中。经主办券商确认,案涉股票确实登记在该账户中且可以明确所有人为被执行人。基于此,我们通过主办券商对案涉股票予以冻结后启动处置程序,最终案涉600余万股股票拍卖成交,有效化解融资融券交易市场的存量债务。
执行新度:
创新执行方式,实现执行财产的价值最大化
面对金融执行案件中大量待处置的股票、房地产等财产,传统的处置方式已无法满足执行需要,创新势在必行,在法律、司法解释允许的范围内,创新不同财产的处置方式,执行有新度有助于实现执行财产的价值最大化。
2019年,上海金融法院受理涉及大宗股票处置的执行案件达40余件,涉及股票的总市值超过80亿元,众多被执行人系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当时,由于处置规范不统一、证券资产的变价规则不契合、证券监管要求不一致等原因,大宗股票的处置普遍存在成交率不高、处置价格偏低、股价大幅波动等问题,影响了执行效果。
面对这一现实问题,为减少处置大宗股票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和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经过充分调研,上海金融法院制定《关于执行程序中处置上市公司股票的规定(试行)》,开创了在证券交易所协助下的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的新机制,在全国率先探索出法院处置上市公司股票的一条全新路径——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方式。这一新处置方式从符合证券类资产规律的价格发现机制入手,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充分实现了大宗股票处置价值、效率、便利程度、社会效果及与监管部门信息共享的最大化,能最大限度实现股票处置目的。(作者系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上海金融法院执行局三级高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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