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法学的理论品格与学科定位
刊载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4年第4期
作者:郑智航(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大学人权研究中心教授)
主要观点:数字法治文明除了延续工商业法治文明强调的民主、合作、平等、信用、法治等核心要素外,还强调把现代制度与数字技术结合起来,通过网络化、数字化和智能化,将科技伟力转化为法治伟力。
一种新的研究范式并不主要取决于研究对象的新颖性,而在于其是否具有相对独特的理论信念、概念范畴和学术命题。数字法学的理论信念主要包括对数字向善的坚持、对人的主体性原则的捍卫、对技术权力约束理念的信守和数字思维的运用等。数字法学的概念范畴包括本体论范畴、价值论范畴、运行论范畴和方法论范畴这四类。数字法学正在从基本理念和解释原则、基本范畴和基本原理、逻辑环节和理论论证、标志概念和术语革命四个方面形成一系列的学术命题。数字法学的学科定位主要包括学术意义上的学科定位和功能单位意义上的学科定位两个层面。
出售个人数据的刑法规制路径
刊载于《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24年第4期
作者:敬力嘉(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网络治理研究院副院长)
主要观点:出售未经去识别化、匿名化个人数据的行为在实践中广泛存在,可能涉及的主要罪名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定性可能存在争议的,主要是出售内容已公开个人数据与实名认证社交平台账户两种情形。
超越本罪仅保护信息主体个人信息权益的认识,基于不同的个人信息处理场景,可准确识别出售行为在前述两种情形下分别对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自决权造成了实害结果,给社交平台好友的人身、财产权益造成了抽象危险。应将出售个人数据的行为纳入本罪的规制范围,并通过司法解释与刑事立法的进一步审慎完善,实现对关联主体合法权益的妥当保护。(朱非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