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版:情理法

见证遗嘱订立必须全程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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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民法典》规定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这几种遗嘱形式,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在所有遗嘱形式中,除了自书遗嘱可以由遗嘱人自行完成之外,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和口头遗嘱都需要有人在场见证。

  而公证遗嘱虽然没有规定见证人,但由于公证遗嘱是由公证机构办理的,按照相关办理规范,事实上也是有人见证的。

  《民法典》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除了见证资格之外,对于代书等需要见证的遗嘱,法律还要求其形成过程必须具有“时空一致性”,即立遗嘱人的口述、代书人的代书行为以及见证人的见证行为是同时并且在同一场合发生的。

  特别是对于见证人来说,其有责任倾听立遗嘱人表达意愿,监督代书人行使代书职责,核对代书人所书写的遗嘱内容与立遗嘱人所表达的意愿是否一致。

  因此,为了确保遗嘱的效力,所有见证人都必须做到在订立遗嘱的全过程在场进行见证,而这点往往会被忽略,严重时可能导致遗嘱无效。而当发现问题时,立遗嘱人往往已经去世,连补救的机会都没有,遗嘱人的意愿无法通过无效的遗嘱实现,最终只能适用法定继承,其结果往往“事与愿违”。

  因此,如果遗嘱事宜比较复杂,涉及的财产金额比较大,遗嘱人和继承人之间或者不同继承人之间存在矛盾纠纷,那么订立遗嘱就需要求助包括律师在内的专业人士,对遗嘱的内容和订立过程进行把关,确保遗嘱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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