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席记者 陈颖婷
98岁的姜老伯去世后,留下价值近千万的房产,也留下了一场诉讼。孤身一人的姜老伯与杨先生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生养死葬”后,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赠予杨先生。然而,早在4年前,姜老伯通过公证遗嘱,将该处房产赠予了上海市慈善基金会。面对两个遗产继承人,千万房产究竟该何去何从?日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养老送终后,要求继承房产
“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后,我将老人当成自己的父亲一样,赡养到98岁,帮他养老送终,我就应该继承这个房产。”杨先生告诉法官,2019年他与95岁的姜老伯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杨先生负责老人的养老送终,老人去世后其名下的房屋归杨先生所有。
据了解,姜老伯名下有一处长宁区的房屋,现市价近1000万元。姜老伯的父母和妻子在早几年已相继过世。他与妻子也没有生育子女。唯一的养子也在2013年起诉解除了收养关系。
妻子去世后,姜老伯也未再婚。但他在2015年9月,订立公证遗嘱,将上海市长宁区房屋赠予被告上海市慈善基金会。
于是,在姜老伯去世后,杨先生将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告上了法院,要求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继承该处房屋。
基金会称对遗赠扶养协议毫不知情
对此,上海市慈善基金会表示,姜老伯是某事务所的创始人,对该事务所十分具有感情。当年姜老伯订立案涉公证遗嘱,拟以拍卖系争房屋所得款项作为捐款汇入被告基金账户,用于某事务所的发展以及归还事务所垫付的生活费用。
基金会接到了杨先生关于姜老伯去世的通知,但对于姜老伯与杨先生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一事不知情,对于该协议是否被实际履行不清楚,请求法院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判。
作为第三人的事务所也请求法院在查明系争房屋的继承情况以及案涉遗赠扶养协议真实性的基础上依法裁判,若法院认定案涉遗赠扶养协议有效且杨先生已实际履行该协议,则请求判令杨先生在其所取得的姜老伯遗产范围内,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
【法院说法】
进行了“生养死葬”,应当继承房屋
法院表示,经查明,各方当事人对案涉遗赠扶养协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亦无证据证明姜老伯签订该协议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不自由的情形。故此,应认定案涉遗赠扶养协议真实有效。同时,根据杨先生提交的、其余当事人对真实性均予认可的居委会证明、家政服务合同、姜老伯的住院发票和丧葬开支票据、杨先生与姜老伯的生前合影照片等证据材料以及相关证人证言来看,杨先生对姜老伯进行了“生养死葬”,妥善履行了遗赠扶养协议中确定的受遗赠人义务。因此法院认定,案涉遗赠扶养协议真实有效,杨先生实际履行了其依照该协议约定应负的义务。
至于被告上海市慈善基金会提出姜老伯另有一胞姐的情况,并无证据证明存在该事实,且根据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因此,虽慈善基金会提出姜老伯另有胞姐,因遗赠扶养协议已被法院认定为合法有效,且杨先生已实际履行了该遗赠扶养协议项下的其所应负之义务,与慈善基金会该项主张有关的事实在遗赠扶养协议有效且已被履行的情况下不属于本案中需查明之法律事实。据此,应按有关法律规定,根据案涉遗赠扶养协议相较遗嘱及法定继承之优先效力,依法对系争房屋进行继承。
综上,鉴于杨先生与姜老伯签订了合法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且杨先生实际履行了该协议,为姜老伯养老送终,本案系争的房屋应按该遗赠扶养协议,于姜老伯去世后归杨先生继承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