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4版:平安

防范股市、债市等风险跨市场传导

修订后的《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陈颖婷

本文字数:896

  □  首席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上海将支持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建设覆盖全金融市场的交易报告库,提升金融市场监测分析水平,防范股市、债市、期市、汇市等风险跨市场传导,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经上海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将推动在更高起点上深化金融改革开放、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为上海更好服务金融强国建设提供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

  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阎锐介绍,原《条例》施行15年来,为营造良好的金融发展环境,提升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影响力发挥了重要保障作用。为加快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本市对原《条例》进行了修订,《条例》由原来的八章三十九条扩充至现在的八章六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完善金融体系建设,夯实金融高质量发展基础。深化金融改革开放,增强全球资源配置功能。围绕“五篇大文章”,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强化金融监管协同,提高风险防范化解能力。加强金融人才队伍建设,优化金融营商环境。

  记者注意到,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特别是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条例》明确市地方金融部门应当依托协调机制,加强与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在沪机构的监管合作、风险研判及处置协同、信息共享和重大事项通报会商等,实现金融风险早期识别、预警、暴露和处置。《条例》要求市人民政府应当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建设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相适应的金融风险监测预警体系,筑牢有效防控系统性风险的金融稳定保障体系,探索跨区域、跨市场、跨境一体化监管路径。市人民政府支持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建设覆盖全金融市场的交易报告库,提升金融市场监测分析水平,并且会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建立金融市场快速应对机制,防范股市、债市、期市、汇市等风险跨市场传导,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同时,市地方金融、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会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建立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体系,监测评估境内外经济金融风险,动态完善应对预案,预防、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本市将引导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等查询、应用金融领域诚信档案等行业信用信息,依法强化守信激励与失信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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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平安 A04防范股市、债市等风险跨市场传导 陈颖婷2024-08-26 2 2024年08月26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