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章炜
张先生是一家房地产物业公司的采购部负责人,今年年初,公司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合同。张先生认为自己一直按照公司规矩做事,怎么能仅凭一次不合领导心意的举动,就将自己解聘呢?近日,静安区福民法律服务中心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成功化解了这起劳动合同争议。通过专业调解和说“法”,双方达成和解,这起劳资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理念不同,员工被解聘
拿到解约通知书后,张先生表示,自己一直为公司勤恳工作,已经超过三年,公司怎么能说解聘就将解聘了呢?今年4月初,张先生向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撤销公司与他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张先生在提请劳动仲裁的同时,也向公司工会反映了情况,工会随即联系福民法律服务中心。中心选派了调解经验丰富的律师迅速对案件“会商把脉”。
张先生提出,公司对采购工作的日常管理,有书面的规章制度和某些不成文的“习惯做法”,对此,公司予以认可。张先生称,他始终是按照公司的规矩办事,不存在违规现象,只是近日公司高层变动,新领导对采购工作有自己的想法和要求,不再认可原来的规矩。此次,张先生按照“习惯做法”履行采购部负责人的职责时,被新领导认为是“自作主张”,由此被解除了劳动合同。
对此,张先生很不理解,公司领导人事变动本属正常现象,新老领导对于工作规范应该衔接好,怎么能仅凭一次做法不合领导心意,就将自己解聘呢?张先生认为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要求继续履行原来签订的劳动合同。
公司则认为,既然“习惯做法”没有在规章制度中以书面形式明确下来,对这种做法是否认可,就由公司说了算。新领导认为张先生的做法不符合工作要求,将其行为认定为“违反规章制度”的表现,并无不妥,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表示,因为领导间理念不同,而让员工承担被解雇的结果,显然有悖法律规定。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既无相关条文对“严重违纪”的行为作明确界定,公司也难以举证因张先生的做法遭受到重大损失。因此,张先生的行为实际并没有达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程度,属于违法辞退。
联手工会,促成和解
除了在仲裁庭据理力争之外,福民法律服务中心的律师还向公司工会反馈了案件焦点和法律意见。工会十分重视,不仅联系仲裁委表明了支持劳动者依法维权的态度,同时也配合律师积极协调,希望双方协商解决此案。6月,工会委派专职委员与律师、双方当事人一起参加了仲裁委就该起案件组织的专场调解会。
在调解会上,律师进一步就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进行了释明。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公司未证明员工违纪即解约,员工不仅可以主张双倍赔偿,也可以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旦员工选择后者,公司在恢复员工岗位的同时,还需向员工支付违法辞退期间的工资收入,因为此时双方的劳动关系依旧存在。律师清晰、详尽的法条解读让公司认识到,与张先生解除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与制度依据,仲裁结果可能对公司不利,一旦仲裁委依张先生请求对劳动关系作恢复判定,公司在额外支付张先生工资收入的同时,还将在用工上面临尴尬境地,因为公司已开始物色新的采购部负责人。
针对公司的困境,律师再度与张先生开展沟通,律师劝导张先生,作为公司的老员工,突然被解聘,难免有情绪。但也应该看到,公司将他辞退,与新领导认为与他合作不畅不无关系,若选择留在公司,未必有好的上升空间。如今,公司已经认识到“领导要求改变”不能成为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但公司也在这两个月内找到了新的采购部负责人,因此希望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承诺可以多支付一些经济补偿。最终,张先生与公司达成和解,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一次性向张先生支付经济补偿12万元,双方当场签订协议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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