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思源
巴黎奥运会闭幕了,但兴奋剂这一充满争议的话题并未画上句号。可以预见的是,下届洛杉矶奥运会周期国际反兴奋剂斗争将会更加激烈,我国反兴奋剂工作也将面临更加复杂严峻的形势。
兴奋剂的滥用,在竞技体育中不仅损害运动员健康,更违背公平竞争的体育精神,侵害运动员的公平竞赛权。禁止在体育运动特别是竞技体育中使用兴奋剂,建立世界反兴奋剂秩序和治理体系,打击兴奋剂违规违法行为,维护竞技体育公平竞赛环境,早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基本共识。
然而,美国在反兴奋剂问题上泛政治化操弄,在国际体坛滥施“长臂管辖”,严重干扰了全球反兴奋剂治理,使反兴奋剂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受到挑战和质疑,也影响了运动员对公平竞赛的信心。《罗琴科夫反兴奋剂法案》赋予美国在国际重大体育比赛中兴奋剂事务的域外管辖权,适用于所有美国运动员参加的国际大赛、由在美国经营业务的企业赞助的赛事以及在美国进行转播的比赛。巴黎奥运会期间,面对美国无理的极限施压,中国体育代表团始终遵守国际反兴奋剂规则,积极配合兴奋剂检查,并采取一系列措施,保护运动员合法权益,实现了兴奋剂问题“零出现”目标,也取得了对美反兴奋剂斗争的阶段性胜利。未来的反兴奋剂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全球反兴奋剂治理,明确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兴奋剂检测一致性标准,依法反制美国的兴奋剂“长臂管辖”。
首先要明确的是,应当支持WADA在全球范围内实施独立、公平、一致和有效的治理。1961年,致力于反兴奋剂的国际奥委会医学委员会在希腊雅典成立。1999年,作为国际奥委会下设的一个独立部门——WADA在瑞士洛桑成立,世界反兴奋剂从过去各国和各单项体育协会各自为战,进入全球一体化阶段。2003年通过了《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作为国际奥林匹克运动的领导者,国际奥委会自1960年代以来,率先高举反兴奋剂大旗,义不容辞地担负起在世界范围内开展反兴奋剂工作的领导和协调任务,为奥林匹克反兴奋剂斗争付出了艰辛的努力,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充分尊重WADA在反兴奋剂斗争中的最高权威,就是维护全球反兴奋剂治理体系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兴奋剂检测需要科学合理,符合比例原则,既要保障运动员群体公平竞赛的环境,又要保护运动员个体的合法权益,寻求反兴奋剂控制与运动员权益保护之间的平衡。兴奋剂检测是对运动员是否遵守反兴奋剂规则的单方面强制性检查,运动员不能拒绝,否则即被认定为违规。显然,在此过程中运动员是被动的、服从的、弱势的。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性是兴奋剂检测的正当性基础,但如果超出必要限度则违反了比例原则。例如,中国游泳运动员在巴黎奥运会周期内,接受了远超其他国家运动员的频繁、交叉式的兴奋剂检测,WADA也承认并未发现中国游泳队存在任何问题。为了保护运动员的权益和体育的公平性,需要推动WADA采取更具透明度和一致性的措施,制定明确的兴奋剂检测标准和处罚规则,确保所有运动员在相同的标准下接受与风险相称的兴奋剂检测。
面对兴奋剂“长臂管辖”,也有必要运用法律武器予以反制。此前,美国反兴奋剂机构(USADA)鼓动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调查局通过《罗琴科夫反兴奋剂法案》所赋予的“管辖权”,动用国内司法和政治手段对23名中国游泳运动员无过错曲美他嗪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对此,中国反兴奋剂中心发表《关于共同维护全球反兴奋剂治理体系的声明》,强烈敦促USADA停止滥施“长臂管辖”。同时,我们也应做好在法律上反制兴奋剂“长臂管辖”的准备。
根据我国《反外国制裁法》,外国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以各种借口或者依据其本国法律对我国进行遏制、打压,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干涉我国内政的,我国有权采取相应反制措施。2022年新修订的《体育法》进一步规定:任何国家、地区或者组织在国际体育运动中损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尊严的,我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这为我国在体育领域采取反制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鉴于复杂多变的国际反兴奋剂形势,有必要及时出台细化立法,明确体育领域反制措施的启动条件、遵循原则、基本程序、实施主体、适用主体对象、适用内容范围、措施的种类和方法、追诉时效等。需要指出的是,反制措施是手段不是目的,是为了应对单边制裁,防范化解风险,在特定情形下所采取的法律防御手段。通过健全体育领域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机制,维护国家体育利益和体育安全,保障国际反兴奋剂斗争的科学与公平。
(作者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体育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北京市法学会体育法学与奥林匹克法律事务研究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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