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7版:法律人手记

当法官遇到“商战”

驱散融资纠纷背后的疑云

张明良

本文字数:3061

图源网络

  □  张明良

  “谢谢法官,为我们解决了燃眉之急!资金安全有了保障,我们公司的发展也有了保障!”

  “感谢法院组织调解,不仅高效处理了案件,也调和了我们股东之间的矛盾!企业发展还是需要合作共赢!”

  听着来自各方当事人感谢的话语,我不禁长舒了一口气。这件由股东内部激烈矛盾引发的纠纷案件,终于在皆大欢喜中落下了帷幕。一家投入巨大、收益长远的企业得到了继续经营的资金保障。

  错综复杂的上诉材料

  2023年的一天,厚厚的一沓上诉材料交到了我的手上。上诉状只有寥寥5页,争议焦点看似简单明确,然而律师的代理词却足足写了32页,证据更是多达389页——看来事情并没有表面上那么简单。我如此想着,开始详细阅读卷宗。

  原来,这个看似简单的由逾期不付款导致的保理合同纠纷案件背后,是一家公司股东内部激烈的矛盾斗争。而内容错综复杂的代理词与证据,更是讲述了一方股东恶意促成融资方违约,加速债权到期,使融资方陷入经营困境的一系列故事:

  甲股东通过控制甲公司与其他公司签订虚假的购销合同,挪用侵占公司资金,并向甲公司的贷款银行反映甲公司签订虚假贸易合同、挪用专项贷款资金,使得甲公司的信用受损,无法获得计划中的贷款,进而阻碍了甲公司在正常经营中与其他公司签订的合同的履行,使甲公司陷入执行纠纷;甲股东通过安排他人制造民间借贷纠纷,将甲公司卷入纠纷、承担债务,导致甲公司的资产被冻结、查封;甲股东又指使亲信抢占甲公司公章,引发治安矛盾,使甲公司的公章被派出所贴上封条……

  在双方的保理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情形除了未能按时付款外,还包括融资方丧失清偿能力、被采取财产保全、强制执行措施等情形。甲股东在新股东进驻甲公司之时便在甲公司内处处埋“雷”,时隔几年之后又将其引爆,使得甲公司在表面上符合保理合同约定的数种违约情形。

  若非仔细挖掘,便极其容易按照“清晰可见”的事实作出判决——梳理完上述材料,连我也不禁因甲股东的“计谋深远”暗自出了一把汗。好一场“商战”!

  然而,被上诉方——某保理公司,也是甲股东实际控制下的公司之一,对甲公司主张合同违约情形系相对方恶意制造,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的上诉意见也作出了针锋相对的反驳。

  庭审中,双方争执不下。我看着坐在旁听席上的各方股东,内心不禁产生了一丝忧虑:正是甲公司与其他个人、公司之间的纠纷触发了本案中保理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导致甲公司违约的种种先决纠纷,均已另案审结。保理公司举出的甲公司种种违约情形,均有既往判决支撑。该案涉及多件已经判决的既往案件,如何处理,才能既维护本案的公平正义,又尽量尊重既往案件的既判力,维护司法的统一和稳定呢?

  实体企业的资金之困

  庭后,我再次与甲公司沟通了解公司的情况。电话中,对方的声音透露出无奈和疲惫:“很不好。我们还在勉力维持,但是由于资产已经被冻结,我们的信用评级一落千丈,没有银行愿意给我们贷款。您也知道我们这个类型公司,基础设施投入巨大产出慢,虽资产雄厚但短时间较难调动大量流动资金,银行的贷款对我们特别重要。”

  “我明白你们的难处。我想问一下,目前这个案子对你们造成的具体影响有多大?”

  “因为缺乏资金,我们与其他一些合作企业签订的重要合同没有办法完成,公司的发展受到了很大的阻碍。现在,对方公司已以同样的理由向其他法院提起对我们的另外几起诉讼,这个案子的一审判决已经引发关联的多案,如果二审仍然维持,将引发严重的连锁反应,给我们的现金流带来巨大冲击,到时候,我们可能不得不……”

  对方顿了一下,又继续说道:“乙股东正式入股前对我们进行入驻调查的时候,对我们公司的发展充满信心,公司上下全体员工对未来也是充满希望。谁知道,乙股东入股后就因为股东矛盾发生了这么恶劣的事情……对方提到的其他案件,我们也在积极上诉,恳请法官不要将以往的判决看作既有事实,我们公司自成立后一直合法诚信经营,同上下游企业合作一直很顺利,希望法官能考虑到我们因这场官司面临的资金困境,保护一个诚信经营、稳步发展的实体企业……”

  我没有急于发表意见。我知道,这家公司正在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作为法官,我需要做的不仅仅是审理案件,更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帮助当事人解决问题。我看着电脑屏幕上甲公司的相关信息,看着曾经的稳步发展如今变为停滞,内心深刻明白我要解决的不仅是一份保理合同,而是其背后制约企业发展的资金阻碍。

  运行流畅的资金流是现代实体企业正常运行和持续发展的“血液”和“润滑剂”,金融司法不仅仅是要维护金融市场本身,更要为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通过不断与争议双方沟通、协商,尖锐的矛盾逐渐缓和、软化,而本案的解决之道亦在我的心中渐渐成型。

  理想的解决之道

  近几年国内外形势深刻变化,企业的生产经营环境更为复杂,党中央、国务院都在千方百计稳经济、促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也多次发文要求金融服务于实体经济,不得盲目抽贷、断贷等。

  在这样的精神指引下,保障甲公司的发展,不为甲公司增加过重的还债压力,帮助甲公司恢复信用,畅通融资渠道,是本案的最终目标。但是,在其他案件的审理尚在进行的情况下,我也不能越俎代庖,武断认定保理公司主张的违约事实均为伪造。因此,我积极促成双方和解,保证保理合同的继续履行。

  甲公司急于解决资金之困,在我讲清处理思路和调解目的之后,很快接受了调解。与此相反,作为甲股东利益代表的保理公司,自以为掌握了本次诉讼的优势条件,态度颇为强硬,不愿接受调解。

  面对这块难啃的“硬骨头”,我决定精准针对甲股东和保理公司的个体利益,各个击破。

  针对甲股东,他之所以甘愿毁坏自己一手创建的甲公司,是因为甲股东欠下大笔个人债务,不得不通过债转股的方式还债——将控股股东的地位转手让人,甲股东咽不下这口气。

  我不断开导甲股东的情绪,帮助其分析自身优势,表示随着甲公司的发展壮大,甲股东仍然有可能“东山再起”。另外,我也引导新控股股东不断释放友好态度,表示愿意尊重甲股东创始人的地位和意见;通过不断地安抚、沟通,甲股东的态度逐渐软化,不再执着于意气之争。

  针对保理公司,我首先表示彻查事实、不会拘泥于既往判决的态度,打碎他们“胜券在握”的期望。然后,我向保理公司分析继续履行案争保理合同能够给他们带来的巨大长远利益。“公司是具有自己独立意志的行为个体,应当首先为自己的利益考虑,而不是充当个人之间相互斗争的工具。”这番话,让保理公司的代表们长久沉默。

  在案件审理的几个月中,我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十余轮的电话沟通和面谈,终于将双方请进了法院调解室。

  “今天,我们聚集在这里,是为了寻求一个双方都接受的解决方案。金融服务实体,是我国金融工作的总基调。甲公司是一家运营良好、充满发展潜力的公司,不能仅仅因为股东内部矛盾就断送一个企业。合作共赢才能走得更长远。”

  简短的开场白,为融资公司吃了定心丸。“那么,我方的方案是……”随着调解程序的稳步进行,双方均为共同利益作出了一定的妥协,一份继续履行保理合同的调解方案终于形成。

  在法庭的见证下,双方代表郑重地在协议书上签了字,这场纠纷终于得到了和平解决。甲公司避免了在短期内偿还1亿多元的债务,并因案件终结及时恢复了信用,成功获得了银行贷款,重点项目恢复运行。

  金融是实体经济的血脉,为实体经济服务是金融的天职。在促进高质量发展、建设高水平开放的当下,作为金融审判条线的一名法官,我始终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审判理念,切实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通过细致的调查和严谨的审理,帮助中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为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作者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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