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见习记者 王葳然
近日,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行人闯红灯过马路,造成骑行电瓶车的受害人摔倒,进而被轿车碾压致死的交通事故案。法院最终判决行人负主要责任,小客车正常通行,在本起事故中无需承担责任。
今年5月某日早晨,周某在普陀区武威路、红棉路路口东侧人行横道闯红灯穿过马路约5米处时,骑电瓶车的林某刚好经过。发生碰撞后,林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对向机动车道内。此时,恰逢对面路口机动车道变绿灯放行,刘某驾驶的小客车起步躲闪不及,导致林某遭车辆碾压受伤,周某见状却逃离现场。后电瓶车主林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当天,周某在接到警方电话通知后自行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案发经过。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在人行横道内闯红灯通行,负主要责任;林某驾驶电瓶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负次要责任;刘某在绿灯时驾驶小客车正常通行,在本起事故中无需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周某在事发后迅速离开现场,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系法定加重处罚情节。其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故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刑法中并未对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作出限制,无论是机动车车主、非机动车车主、抑或是行人,如若因不遵守交通规则而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都可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普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薛依斯表示,“在公众的认知中,行人属于交通参与者中的弱势群体,但并不意味着可以做出闯红灯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如因违反交通规则而造成严重后果,同样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受到行政乃至刑事处罚。本案中,周某因违反交通规则闯红灯过马路,而致林某死亡,最终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而在日常交通中,还有不少因“疏于观察”而导致的交通事故。如最典型的“开门杀”行为,即:司机或乘客在停车后没有注意观察后方,突然打开车门造成他人摔倒受伤甚至死亡的,也可能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若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保护现场并第一时间报警;如造成人身伤亡,应当立即对受伤人员施以救助并拨打急救电话、向公安机关报警,切不可逃离现场。肇事逃逸非但不能解决问题,还可能会受到更加严重的处罚。
【专家点评】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陈庆安表示,提到“交通肇事罪”,人们往往会认为只有车辆驾驶人才能构成本罪,但这样的理解是不够全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并没有特别的限制,为一般主体,凡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的主体,都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这起案件的判决,为全社会起到了警示作用。我们每一个人都是交通活动的主体,都应当遵守交通规则,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为自己也为他人的安全多一份责任,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