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版:法学院

“减少审前羁押 完善羁押程序”国际研讨会综述

共议审前羁押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朱非

本文字数:1268

  日前,由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共同举办的“减少审前羁押,完善羁押程序”国际研讨会在京举办。研讨会分“刑事案件审前羁押的现状及趋势”“审前羁押程序的经验、挑战与应对”“轻罪时代审前羁押制度面临的新问题”三个专题环节。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顾永忠教授在致辞中详细阐述了中国审前羁押制度的历史、现状及发展方向。他认为中国审前羁押制度的发展方向要确立不羁押为原则、羁押为例外的制度,这也是国际社会奉行的一项基本的司法准则;改革现行的拘留制度,将拘留定性于无证逮捕,以此规范拘留的时间;改革现行的逮捕制度,改逮捕为羁押,建立羁押定期审查以及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制度。

  打造我国科学化审前羁押决定机制

  四川大学法学院院长左卫民教授从实证研究角度对中国的审前羁押状况进行了分析。他认为,非逮捕状态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增加,不捕直诉率与羁押率成反比,不捕直诉案件增加是羁押率下降的重要原因;刑事立法的扩张直接导致轻罪罪名的增加,不需要羁押、逮捕的轻罪案件增多,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审前羁押率的整体降低;近年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动与少捕慎诉慎押等刑事政策的实施也成为促进我国审前羁押率整体降低的观念性问题。

  他运用文献和实证数据分析中国审前羁押在实践中的决定因素存在主观化、非定量、非全面化的弊端,主张运用算法结合大数据,打造我国科学化的审前羁押决定机制。

  降低审前羁押率应遵循相应的司法原则

  清华大学张建伟教授表示,降低审前羁押要从逮捕、拘留、留置、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四个方面考虑。降低审前羁押率,应从国际标准进行思考,遵循相应的司法原则。一是法治原则,应按照法定条件开展羁押审查工作,准确把握社会危险性条件,有效提升逮捕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质量。二是比例原则,如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条件之一“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正体现了比例原则。三是个别化原则,对于特殊群体中的未成年人、妇女、老人等有必要进一步降低羁押率。四是公共利益原则,如社会防卫的需要和司法人权的保障都是公共利益原则的考量因素。

  此外,还应当完善降低羁押率的配套措施和相关的技术条件,去除口供依赖,适当关照被害人的顾虑,完善羁押的替代性措施。

  把人权保障作为制度设计的价值基点

  吉林大学法学院杨波教授认为,羁押制度的完善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人权保障程度的重要指标。程序即是惩罚,对于未决犯和可能被判处无罪的人进行羁押就是惩罚,因此必须慎重对待,应当把人权保障作为羁押制度设计和运作的价值基点。

  我国羁押制度的设计背后,体现的是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相平衡的观念,而未能突出人权保障的价值基点地位,导致实践与规范的脱节。《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赋予律师会见、阅卷、通信、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权利。但在司法实践中,律师在羁押阶段的介入并非常态,导致阅卷权、收集资料权受到诸多限制,取保候审困难重重。对此,要摆脱以保障侦查为导向的思维限制,使羁押制度回归诉讼保障功能。以无罪推定、比例原则、正当程序为目标完善羁押制度,守牢人权保障底线。(朱非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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