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年轻时艰难创业,挣下万贯家财,岂料几个子女均不成器。为了家族的未来,老人痛下决心,将大部分财产以遗嘱的形式留给了孙女。
几个子女自然不服气,老人死后,便一纸诉状将孙女告上法庭。
有了遗嘱,孙女本以为胜券在握,谁知并非如此……
□ 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沈婧 王净原
不成器的子女
谢萌(化名)是奶奶带大的孩子。小时候,奶奶总爱在她耳边絮叨着当初创业有多不容易、现在的生活又是多么安稳美好,她虽然听得耳朵生茧,但每每有人问起,她却又会异常骄傲地告诉别人:“我奶奶是很了不起的人。”
谢萌的奶奶没读过什么书,小时候家里穷,于是早早让她嫁了人。奶奶并不抱怨什么,嫁给爷爷之后,便一门心思经营起了自己的小家。爷爷体弱多病,好在家里有间祖传的小作坊。于是,奶奶便包揽了小作坊的一切工作,每日天不亮便起来做活,忙完已是深夜,生病、怀孕时也不停歇。生了孩子,她便将孩子带在身边,一边照顾一边做工。年复一年,奶奶燃烧着她的生命,逐渐照亮了晦暗的前途。在奶奶的操持下,小作坊变成了大工厂,家里的生活也逐渐有了起色。
但这样没日没夜的忙碌,却也的确疏忽了对孩子们的照顾。奶奶有五个子女,谢萌的爸爸排行老四,尚算比较争气,却也只是读完了高中,此后便回到家里的工厂帮工。其他几位叔叔伯伯都几乎没有正经工作,爷爷奶奶要他们回家帮忙,他们又嫌厂里的工作太苦太累。于是,每日在村中游手好闲、打牌遛狗,没钱了便问老爹老娘要。爷爷奶奶虽时常感到痛心,无奈几个孩子都已成年,无论他们再怎么唠叨,都已于事无补。
最疼爱的孙女
或许正因为几个子女都不成器,奶奶十分重视对孙辈的教育。
谢萌是孙辈中第一个孩子,幼年时父亲因病致残,母亲和父亲离婚后改嫁,因此奶奶对她格外疼爱。
谢萌上高中后不久,爷爷突然得了重病,但几个子女谁也不愿意来身边照顾,家里只有谢萌和奶奶忙前忙后。
某日,谢萌的小叔破天荒地现身,说他来照顾几天。没想到他支开奶奶后,竟意图哄骗爷爷写下遗嘱,将财产都归到他的名下。
爷爷身体本就虚弱,被小叔如此一气,病情急转直下,几天后就撒手人寰了。
几个叔叔伯伯因为这事和小叔吵得不可开交,甚至相互间也产生了矛盾。大家唯一能达成共识的,就是为了避免这样的事再次发生,应该提前将每个人应得的家产分配好。
在闹哄哄的争吵声中,奶奶一直沉默着。
葬礼之后不久,奶奶召集了全部子女,外加几位德高望重的村干部,一起开了家族会议。
会议上,奶奶宣布了三则重磅消息:
第一,爷爷留有一份亲笔写的遗嘱,遗产全部归她所有;
第二,她也将拟定一份遗嘱,将绝大部分财产都留给孙女谢萌;
第三,从今以后,除了孙辈的教育费用,她不会再给子女一分钱。
这个决定自然遭到了所有子女的激烈反对,但奶奶并不管吵作一团的几个子女,只看着谢萌的眼睛对她郑重地说:“这个家、这个厂,将来都要靠你了!”
懵懵懂懂中,谢萌意识到这是极重的托付。
奶奶请几个在场的村干部作见证,当场拟好了一份遗嘱,几人先后在遗嘱上签字、画押。
几个叔叔伯伯见无力回天,恨恨地离开了,此后一直到奶奶离世,都不曾再有来往。
终于获得遗赠
寒来暑往,谢萌一边照顾奶奶,一边帮忙管理工厂的事。大学毕业后正式接管工厂后不久,奶奶因病永远离开了她。
奶奶离世后不久,谢萌就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几个叔叔伯伯一纸诉状将她告上了法院,要求继承遗产。
这个消息,对谢萌来说并不意外。
法庭上,她拿出了奶奶的遗嘱,以为胜券在握。
但是对方同样有备而来,他们表示,谢萌作为孙女,并不属于奶奶的法定继承人,因此奶奶以遗嘱的方式将遗产给谢萌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遗赠”。
而法律规定,受遗赠人需要在知道受遗赠后的六十天内做出接受的意思表示,而谢萌并没有做出过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
因此,哪怕这份奶奶亲笔书写的遗嘱是合法有效的,谢萌也无权继承,而是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也就是由几个叔叔伯伯共同继承。
这可急坏了谢萌,此时距离奶奶留下遗嘱已过去了好多年,奶奶去世后她跟这几个叔叔伯伯几乎没有交流,该如何证明自己曾表示接受遗赠呢?好在,两位当初见证了遗嘱订立的村干部,同时受奶奶托付帮助料理后事。
这两位村干部身体都还硬朗,也都愿意到法院来作证。
最终,法院认定谢萌已经在法定时间内明确表示接受遗赠,因此,遗产都应由谢萌继承。
虽然此事尘埃落定,但谢萌却觉得肩上的担子更重了,因为她始终记得奶奶当初对她说的那句话:“这个家、这个厂,将来都要靠你了……”
律师解析
接受遗赠
留意“60天”时限
被继承人生前对于遗产分配做好了书面安排,这样的安排一般被称为“遗嘱”。但是,事实上其中有一些“遗嘱”的法律性质属于“遗赠”,它和遗嘱还是存在差别的,尤其是接受遗赠有六十天的时限,但很多人并不了解这一规定。
我们通常说的“遗嘱继承”,针对的是法定继承人。
根据《民法典》,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的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如果想把自己的财产通过遗嘱的方式给到孙辈,就不能通过遗嘱继承实现,而只能通过遗赠。
遗嘱和遗赠,虽然在形式上没有很大的分别,都需要被继承人订立一份有效的“遗嘱”,但在程序上却有一处很大的不同。
如果通过遗嘱继承,继承人不需要作任何表示,而且无论过了多久,法定继承人的权利都不会消失。
但对于遗赠,法律却规定必须在一定时限内明确表示接受。
《民法典》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如果超过六十天的时限,受遗赠人没有任何表示,就会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由于遗赠是遗赠人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如果被继承人在遗赠人生存时已知受遗赠之事,也必须在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十天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
所以,本案中谢萌如果在奶奶去世后六十天内没有明确表示接受赠与,就视为放弃遗赠,即使存在有效的遗嘱,她也不能顺利继承奶奶的遗产。
在这种情况下,遗产将由位于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进行继承。
对于六十天时限的计算,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况:
一是被遗赠人在遗赠人死亡后才知遗赠之事,起算点为“被遗赠人知道受遗赠之日”。
二是被遗赠人在遗赠人死亡前已知遗赠之事,起算点应为“遗赠人死亡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