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倩
一家公司持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因急需资金周转,该公司低价将汇票卖给从事贸易的另一家公司,以提前兑现票款。这样做可以吗?当然不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从事贴现的主体应为具有贴现资质的金融机构。向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当事人进行贴现的,该行为应当认定无效。以票据民间贴现为业的,甚至涉嫌犯罪。那么,在审判中,法官该如何精准识别出这些案件?
帮助揪出犯罪线索
一天清晨,闵行区法院的程法官收到这样一则场景提示信息:“您正在审理的案件中,某公司可能存在票据违法贴现嫌疑。建议您重点审查持票人取得票据的合法性,具有犯罪嫌疑的,请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这是一起票据追索权纠纷案,原告基于借款合同关系取得案涉票据。票据到期后,原告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承兑人进行提示付款,但遭到拒付。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包括某公司在内的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等连带支付票据款项及相应利息。
程法官进一步比对企业公示信息发现,某公司成立时间较短,属于小微企业,但该公司在全市法院有48件涉诉案件,案由均为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或票据追索权纠纷。某公司高度疑似以票据民间贴现为业。
经过进一步审慎甄别和仔细研判,最终,程法官依法将某公司涉嫌非法经营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以往在个案审理中,法官往往难以全面掌握当事人所有涉诉情况,因此无法及时察觉当事人是否涉嫌票据民间贴现犯罪。还好有场景信息提示。”事后,程法官感慨。
票据民间贴现隐蔽性强
票据贴现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金融机构,扣除一定利息后获取资金的行为。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从事贴现的主体应为具有贴现资质的金融机构,其他主体未经许可不能经营票据贴现业务。
然而,实践中,部分持票人在无真实交易关系的情况下,将票据“卖”给不具有法定资质的当事人。对于这种“票据民间贴现”行为,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第101条规定,应当认定无效,如发现不具有法定资质的当事人以贴现为业的,相关线索应移送公安机关。
近年来,由于民间资金需求旺盛,以票据作为融资手段的民间贴现行为大量出现,由此引发的纠纷也不断增多,尤其是不具有法定资质的“职业票据民间贴现人”采用虚构借款、贸易合同的方式进行票据贴现后,引发大量票据追索权诉讼。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受各种因素的影响,难以准确识别出以票据民间贴现为业的情况。
助力维护金融管理秩序
票据民间贴现违反了国家关于金融业务特许经营的强制性规定,游离于监管之外,导致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这一渠道进行非法活动,危害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2023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要切实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全面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
结合审判实践中发现的问题,上海金融法院、崇明区法院申报建立了上海法院“涉票据民间贴现为业案件甄别预警”应用场景,通过数字模型建设,筛查出同一当事人近年内多次涉诉的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同时设置排除规则,与企业信用信息比对碰撞后,得出符合经营范围非实业、成立时间短、注册资本金额低或未实缴等条件的存疑企业,嵌入审判办案系统后,将其涉嫌票据民间贴现的民事案件一并对承办法官进行预警提示。
该应用场景有利于精准识别以票据民间贴现为业的企业,符合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全面加强金融监管的精神,亦有利于《九民纪要》第101条规定的落地。后续,项目组将综合运用法院审判办案系统,尝试与市场监管、税务、人社等部门加强数据共享,探索大数据在识别涉票据民间贴现相关关联公司、空壳公司中的应用,利用智能技术有效识别当事人的壳公司资源,进一步补充涉票据民间贴现案件的存疑线索,加强打击相关违法活动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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