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 谢向英
由于酒后掰坏了两辆车的后视镜,他被监控录像锁定,虽然认罪认罚、赔偿了车主的损失并取得谅解,仍被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3个月。
在判决之后,他才意识到有犯罪记录的后果,并得知后视镜的车损价值存疑,于是他委托我希望提出上诉……
酒醒方知闯了大祸
“这个案子你一审的时候都认罪认罚了,现在为什么还要上诉?”我看了赵三思的材料不解地问。
“我发现一个证据,能证明我无罪。”赵三思激动地说。
赵三思是一家公司的老总,在年会上喝多了,叫了代驾回家,却在小区停车场掰坏了两辆车的后视镜,随后便回家呼呼大睡了。
第二天早上,当警察来敲门时,赵三思酒也醒了。和警察一起看了小区停车场的监控录像后,他才意识到闯了祸,被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刑事拘留。
这期间他通过家人主动赔偿了两位车主的损失,得到了车主的谅解,他也自愿认罪认罚。
随后,他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从看守所出来了。
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是拘役3个月、缓刑3个月,赵三思签了具结书。一审法院当庭宣判:拘役3个月、缓刑3个月。拿到一审判决书的第九天,赵三思找到了我。
修车费未达刑案标准
“你发现什么证据?一审时你为什么不说呢?”我不解地问。
“我一开始也没想到一审判下来影响这么大,公司的其他股东明示暗示我退出股份,意思是我有了犯罪前科,对以后公司融资不利。还有我在美国读博,这下有了犯罪记录,可能去美国会受影响,我的学位恐怕也拿不到了。”赵三思说。
“那也没办法呀,犯罪是有代价的,你喝酒时怎么不想想后果。”
“话是这么说,不过我发现这个案子有问题。”
“啥问题?”
“这两辆车的后视镜,并没有判决书写得这么贵……”赵三思说完这句话,眼睛直勾勾地看着我。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有入罪标准的,按照相关规定,造成财产损失5000元以上才构成犯罪。本案一审判决书写着赵三思造成的财产损失是5340元,其中一辆车的后视镜被认定为4000元,另一辆的后视镜被认定为1340元。
如果按照赵三思的说法,涉案金额有问题,那么这个案件的判决就可能存在问题。
赵三思告诉我,他是听邻居说的,那两位车主没有去4S店修车,因此根本没花5000多元。
考虑到离上诉期只有一天了,当天办完委托手续后,我马上和赵三思一起到了他的小区进行现场走访和核实证据,更主要是去向两位车主取证。
这两位车主也很坦诚,说因为嫌麻烦,没有去4S店修车,就在附近的维修店把后视镜修了,一个花了2300元,另一个花了700元。
第二天,我将上诉状连同这些证据一起交给了法院。
一审法院接到上诉状后,跟赵三思打了电话询问情况,并表示即使修的价格比较低,但还有鉴定意见,最后定罪量刑是以鉴定意见为准的。法官告诉他:“你已经签了认罪认罚,再上诉是有后果的,检察院可以推翻原来具结书的量刑意见,这你要想清楚……”
想了又想,赵三思还是决定上诉。
办案程序存多重问题
上诉前,我又仔细看了所有的案件材料。可能是因为赵三思之前的认罪认罚,所以案件的办理程序并不是很严谨。
首先是没有相关视频资料,只有赵三思自己的笔录承认掰断了两辆车的后视镜。
其次是有一份公安机关拍摄的车辆照片作为证据,并且做了现场笔录,但是这份笔录只有制作人签名。根据相关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所以这份证据也有问题。
最后也是最为关键的,这个案件之所以认定构成犯罪,依据是某中心出具的《物损评估意见书》和《事故车辆勘估表》,但我仔细一看,这个中心在资质上存在问题,并非国家认可的“价格认证中心”。而且,意见书最后记载:“评估意见以修复该车为前提,用于调解民事纠纷目的。本评估意见以给价格认证部门出具价格鉴定结论时提供参考为目的。”
看了这些材料,我对二审有了更多信心。
发回重审获得小胜
考虑到一审法官提出的问题,这个案件即使有证据证明损失金额未达到犯罪标准,法官仍然可能按照鉴定金额来认定有罪。于是我申请了鉴定人出庭,二审法官也同意了。
结合法庭发问,我向法官阐述了意见:某中心并不属于价格认证中心,所谓鉴定人也并非有相应资质的鉴定人员,因此一审的物损评估意见不具有价格鉴定的效力。“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各级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鉴定机构为国家机关制定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机构,由价格鉴定机构做出的《物损评估意见书》才有法律效力,一审的证据明显不能作为本案定案证据。更何况,按照目前我们收集到的证据能够证明,本案财产损失没有超过5000元,并未达到犯罪标准,应当是一起无罪案件,希望法院能够依法判处赵三思无罪。”
庭审后不久,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我们获得了小胜。
最后交锋检察院撤诉
在等待重审期间,一天赵三思突然打电话给我:“谢律师,我听说检察官可能考虑变更罪名为‘寻衅滋事罪’,这个罪更重啊!”电话里能感觉赵三思几乎快哭了。
我让他不要着急,我会跟法官进行沟通。
仔细研究案情后,我认为本案改定寻衅滋事罪显然不合适。首先,寻衅滋事罪源于流氓罪,主观上表现为逞强好胜、强拿硬要,而这个案件赵三思更多是醉酒后的一种行为,不存在耍流氓的心态。其次,这个案件涉案金额实际不超过5000元,是否要上升到寻衅滋事罪这个高度?这样变更是否违反上诉不加刑的原则?最后,《刑法》规定: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以不做犯罪处理。本案完全符合这个条件——已经赔偿了损失并取得谅解,又是发生在邻里之间,车主也不希望赵三思判刑……
我跟法官沟通了想法,法官说还没有变更罪名的消息,让我放心。
我不放心,又写了法律意见书寄给法官和检察官,还多次进行电话沟通。不久之后我们终于等到了好消息,检察院撤诉了。经过此事,赵三思也感受到了法律的威严,如果他当初醉酒后造成的损害更大一点,恐怕就难逃刑责了。(文中当事人为化名)